盡職調查義務
AMLA第3條至第8條規定的盡職調查義務是預防體系的核心。中介機構必須核實合同相對方的身份,確認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在存疑時重複上述步驟,並查明業務關係的性質和目的(AMLA第3–6條)。自2023年1月1日起,AMLA第6條第1款明確規定,須獲取資訊的範圍、決定該業務關係的管理層級以及審查頻率,取決於客戶所代表的風險。在四種情形下,中介機構必須查明交易或業務關係的經濟背景和目的:交易或關係顯得異常;有跡象表明資產來源於重罪或加重稅務輕罪;該關係具有較高風險;或客戶數據與瑞士洗錢舉報辦公室(MROS)根據AMLA第22a條傳遞的數據相符(AMLA第6條第2款)。與外國政治公眾人物的業務關係一律被視為具有較高風險。對於本國政治公眾人物,則僅在同時存在其他風險因素時才適用這一認定(AMLA第6條第3款和第4款)。1
2021年3月19日修訂所引入的兩項義務在盧加諾具有特別重要的實際意義,因為當地許多與意大利客戶的業務關係可追溯至幾十年前。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AMLA第7條第1bis款要求中介機構定期檢查客戶資料是否最新,並在必要時予以更新,其頻率和範圍同樣取決於風險。相關記錄必須在業務關係終止或交易完成後至少保存十年(AMLA第7條第3款)。2 盧加諾的許多客戶檔案是在編號帳戶和住所公司的時代開立的。對於這類機構而言,定期更新已使遺留業務關係變成一項持續性的合規任務:上世紀九十年代簽署的受益所有權表格必須重新確認,財富來源的說明必須形成書面記錄,與意大利居民的業務關係必須與第E.II章所述的自動資訊交換相協調。
交易商與現金門檻
受該法約束的第二類人,即交易商,僅在收取大額現金付款時才受約束。在2026年9月30日之前有效的版本中,AMLA第8a條適用於在商業交易中收取超過10萬瑞士法郎現金的交易商。此類交易商必須核實客戶身份,確認受益所有人並保存記錄。分多期支付、合計超過門檻的款項視為一筆付款,通過金融中介機構支付的款項則予以豁免。對於顯得異常或顯示犯罪來源跡象的交易,交易商也必須查明其背景。3 這一規則在提契諾州適用於汽車經銷商、珠寶商、藝術品經銷商,以及買方提出以鈔票付款的房地產交易。2025年的改革將貴金屬和寶石交易的門檻降至1.5萬瑞士法郎,並規定房地產交易中超過10萬瑞士法郎的現金付款必須通過金融中介機構辦理。4
註釋
- AMLA第6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6-10.html(經2014年12月12日、2020年9月25日和2021年3月19日聯邦法律修訂)。 ↩
- AMLA第7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7-11.html(第1bis款由2021年3月19日聯邦法律增補,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
- AMLA第8a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8a-14.html(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訂版本)。 ↩
- WEKA Business Media,“GwG: Neue Pflichten nach TJPG und der GwG-Reform”,https://www.weka.ch/themen/management/unternehmensfuehrung/compliance/article/gwg-neue-pflichten-nach-tjpg-und-der-gwg-reform/。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