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維度
對於一個客戶主要來自歐盟(EU)的金融中心而言,歐盟的可持續金融法律與瑞士法律同樣重要。《可持續金融資訊披露條例》(SFDR),即第2019/2088號條例(EU),適用於歐盟境內的金融市場參與者,自2021年以來一直影響著歐洲資產管理人的產品結構。1瑞士銀行和資產管理人從瑞士為客戶提供服務時並不直接受其約束,但它們分銷歐洲基金,與歐洲服務商競爭,並服務於以歐洲分類為基礎比較產品的客戶。2025年11月20日,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一項根本性修訂。該提案以三類產品類別取代現行第8條和第9條基於披露的做法:轉型類、可持續類和ESG基礎類。前兩類要求至少70%的投資符合該類別的目標,三類產品均須遵守與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基金名稱指引相一致的排除規定,而實體層面的主要不利影響報告僅限於規模最大的企業。新制度將在生效十八個月後適用。2
對盧加諾而言,這項歐洲修訂有兩方面的影響。它簡化了意大利客戶以及挑選歐洲基金的瑞士資產管理人對產品的比較。它還形成了瑞士監管可能效仿的參照,因為聯邦委員會已表示會關注歐盟的發展。一家希望向意大利客戶提供可持續委託管理服務的盧加諾資產管理人,必須解釋瑞士氣候評分(Swiss Climate Scores)、瑞士行業自律監管與歐洲分類之間的關係,而這項工作需要專業知識。
常見誤解。可持續金融有時被視為大型機構的營銷話題,與小型私人銀行和獨立資產管理人關係不大。然而,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第2026/1號通函最遲自2027年起約束每一家銀行,瑞士銀行家協會和資產管理協會的自律規定規範著可持續性諮詢,而意大利客戶則以歐洲分類為基礎比較產品。即便是小型公司,也需要一套有書面記錄的方法。
機遇還是負擔
可持續金融能否成為盧加諾的機遇,取決於行業如何應對。上文所述的繼承人比其父母對可持續投資表現出更大的興趣,富裕家庭也越來越多地將慈善和影響力投資作為其傳承規劃的一部分。盧加諾可以依託當地大學以及毗鄰米蘭的優勢,在這些領域發展專業能力;米蘭擁有龐大的可持續金融專業人士群體。另一種選擇是採取防禦性的實施方式,把這些規則視為合規負擔。在這種情況下,蘇黎世、日內瓦和米蘭的大型機構將奪得這部分業務,而盧加諾只承擔成本卻得不到收入。下文的各種情景將可持續金融視為專業化能夠帶來差異的領域之一。
註釋
- Regulation (EU) 2019/208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November 2019 on sustainability-related 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ervices sector,OJ L 317,2019年12月9日,第1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19R2088,第20條(自2021年3月10日起適用;部分條款自2019年12月29日起適用,第11條第(1)至(3)款自2022年1月1日起適用)。 ↩
- Arthur Cox,“SFDR Reform Proposal – Key Changes”,2025年11月21日,https://www.arthurcox.com/insights/sfdr-reform-proposal-key-changes/。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