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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兩用物項制度與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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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大利一側,相應的規則是2021年5月20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21/821號條例(Regulation (EU) 2021/821),即經重訂的兩用物項條例,自2021年9月9日起適用。1出口其附件I所列兩用物項須取得授權(第3條)。全面管控條款涵蓋擬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擬在受禁運國家作軍事最終用途,或作為非法出口的軍用物項零部件的未列名物項(第4條)。一項特別條款涵蓋可能被用於國內鎮壓或嚴重侵犯人權的網絡監控物項(第5條)。如物項擬作此類用途,中介服務和技術援助亦須取得授權(第6條和第8條)。成員國可對非歐盟兩用物項經其領土的過境實施管制(第7條),並可保留本國管制清單(第9條)。2

對於從意大利向瑞士的出口,該條例在實務中的負擔較輕。瑞士屬於歐盟通用出口授權EU001所涵蓋的目的地之一,該授權允許在登記和報告的前提下,無需個別許可即可向一組緊密夥伴國家出口大部分附件I物項。3意大利出口商須向外交部下屬的UAMA申請個別許可或總括許可。違法行為曾依據第221/2017號立法令第20條予以處罰。自其前三款於2026年1月24日起被廢止後,涉及受歐盟限制性措施約束之貨物的故意違法行為適用《刑法典》第275條之二(bis)至第275條之四(quater),涉及軍用或兩用貨物的重大過失違法行為則適用第275條之五(quinquies)。根據第20條新增的第3款之三(ter),UAMA仍主管行政處罰。4因此,一家在意大利購買兩用貨物並擬在瑞士境外轉售的提契諾州貿易商,必須遵守兩套許可制度:針對向瑞士出口的意大利制度(通常由EU001涵蓋),以及針對從瑞士再出口的瑞士制度。

《戰爭物資法》與再出口之爭

戰爭物資由一部單獨的法律調整,即1996年12月13日《戰爭物資聯邦法》(《戰爭物資法》,WMA,SR 514.51)。該法規定戰爭物資的製造、中介、出口和過境須取得許可,並規定了許可的發放標準;自2021年修訂以來,這些標準已直接寫入該法本身。這些標準排除向捲入國內或國際武裝衝突的國家出口。5外國政府購買瑞士戰爭物資時,必須簽署一份不再出口聲明,承諾未經瑞士同意不將該物資再出口。2022年和2023年,瑞士援引中立法以及對交戰國的排除規定,拒絕了德國、丹麥和西班牙將瑞士製造的彈藥和裝甲車輛轉交烏克蘭的請求。6這些拒絕招致歐洲夥伴以及瑞士軍工行業的強烈批評,後者眼見其歐洲客戶轉向不受此類限制的供應商。

在數次嘗試失敗之後,議會於2025年12月19日通過了《戰爭物資法》修正案。根據修訂後的文本,凡出於外交政策、中立或安全理由需要時,瑞士將繼續要求不再出口聲明。向《戰爭物資條例》附件2所列、捲入武裝衝突的夥伴國出口,如與中立以及瑞士的外交和安全利益相符,將獲准許。經聯邦委員會決定擴大後,該附件涵蓋三十六個國家,包括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的全部成員。如存在特殊情況且為維護國家利益所必需,聯邦委員會還將能夠偏離許可標準。7在國民院2025年12月的版本中,享有優待的夥伴國群體包括二十五個西方國家,這些國家對瑞士武器的再出口原則上將獲准許,但聯邦委員會保有否決權。8由於針對該修正案發起了全民公決,公民投票定於2026年11月29日舉行。9因此,在本文撰寫之時,修訂後的法律尚未生效。

《戰爭物資法》主要通過金融領域與盧加諾相關。自2013年起,該法禁止對受禁戰爭物資(即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學武器、殺傷人員地雷和集束彈藥)的開發、製造或購置進行直接融資,並禁止旨在規避直接禁令的間接融資。10因此,提契諾州的銀行和資產管理人必須將這些武器的生產商排除在貸款和投資產品之外,這一要求與可持續投資政策的排除清單相互重疊。

註釋

  1. Regulation (EU) 2021/82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2021 setting up a Union regime for the control of exports, brokering, technical assistance, transit and transfer of dual-use items (recast), OJ L 206, 11.6.2021,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1/821/oj/eng。 ↩
  2. Regulation (EU) 2021/821(見上文),第3–9條。 ↩
  3. Regulation (EU) 2021/821(見上文),第12條第1款d項及附件II A節(歐盟通用出口授權EU001)。 ↩
  4. Decreto legislativo 30 dicembre 2025, n. 211(見上文),第12條第1款(廢止Decreto legislativo 15 dicembre 2017, n. 221第20條第1–3款)、第9條第2款(第20條第3款之三)以及c.p.第275條之五(“commesso per colpa grave”);Bennato, Sistema Penale(見上文)(於2026年1月24日生效)。 ↩
  5. Federal Act of 13 December 1996 on War Material (War Material Act, WMA), SR 514.51,第22a條第2款a項(如“the country of destination is involved in an internal or 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則不予許可),由2021年10月1日聯邦法插入,自2022年5月1日起生效(AS 2022 226),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5/51/514.51-22a-30.html。 ↩
  6. 議會服務處2025年12月2日新聞(見上文)(歐盟國家就俄羅斯進攻烏克蘭而提出的轉交瑞士戰爭物資請求,被聯邦委員會“mit Verweis auf das geltende Schweizer Recht”拒絕)。 ↩
  7. SECO, “Abstimmung über die Änderung des Kriegsmaterialgesetzes”, https://www.seco.admin.ch/de/abstimmung-kmg(“Partnerstaat (vgl. Anhang 2 der Kriegsmaterialverordnung)”;自7月1日起附件2涵蓋三十六個國家)。 ↩
  8. 議會服務處2025年12月2日關於第25.024號議案的新聞,https://www.parlament.ch/de/services/news/Seiten/2025/20251202123844020194158159026_bsd104.a spx。 ↩
  9. SECO, “Abstimmung über die Änderung des Kriegsmaterialgesetzes”(見上文)(議會於2025年12月19日通過;公民投票於2026年11月29日舉行)。 ↩
  10. WMA第8b條第1款和第8c條第1款,由2012年3月16日聯邦法插入,自2013年2月1日起生效(AS 2013 295),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5/51/514.51-8b-13.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5/51/514.51-8c-14.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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