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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歐洲儲蓄協定

第2003/48/EC號指令與瑞士的替代方案

歐盟通過了2003年6月3日關於以利息支付形式取得的儲蓄所得徵稅的理事會第2003/48/EC號指令,以確保一個成員國向另一成員國居民個人支付的利息在居民國納稅。該指令以成員國之間的自動資訊交換為基礎,並設有過渡期,在此期間奧地利、比利時和盧森堡可改為徵收預扣稅。1 該指令的有效性取決於歐盟以外主要金融中心、尤其是瑞士的參與。瑞士政府拒絕自動交換,但提出了一項等效措施,即以保留客戶匿名性的預扣稅形式實施。這一方案成為瑞士與歐洲共同體第二批雙邊協定中的一項協定。

《瑞士聯邦與歐洲共同體關於規定與理事會第2003/48/EC號指令等效措施的協定》於2004年10月26日締結,2005年7月1日生效(SR 0.641.926.81)。2 根據第1條,瑞士付款代理人對向成員國居民個人支付的利息徵收保留稅,稅率在頭三年為15%,其後三年為20%,此後為35%。第8條規定,瑞士保留25%的稅收收入,並將75%轉交受益所有人的居民成員國。3 因此,稅率於2008年7月1日升至20%,於2011年7月1日升至35%。

自願披露及欺詐案件中的資訊交換

該協定為客戶提供了保留稅之外的另一種選擇。根據第2條,受益所有人可明確授權其瑞士付款代理人向其居民國稅務機關報告利息支付,在此情況下不扣繳稅款。4 第10條規定,在被請求國法律意義上的稅務欺詐或類似不法行為案件中,可應請求交換資訊。瑞士政府接受了這一協助範圍的擴展,因為它並不觸及對僅屬逃稅之客戶的保護。因此,該協定使瑞士銀行保密制度的基本結構保持不變。它迫使盧加諾銀行的意大利客戶在為其利息繳納匿名稅款與向羅馬披露其帳戶之間作出選擇,但並不要求銀行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披露任何資訊。

該協定的適用範圍很窄。它僅適用於向個人支付的利息,而不適用於股息、資本利得或大多數保險產品。向公司、基金會和信託的支付不在其範圍之內,除非付款代理人穿透該結構。因此,銀行及其客戶可以通過調整投資組合來規避保留稅。股票基金、不產生協定意義上利息的結構性產品以及通過住所公司持有資產,都成為常見的應對方式。瑞士聯邦稅務局的統計顯示,徵收的保留稅總額從2005年半年度的1.59億瑞士法郎增至2008年的7.38億瑞士法郎。隨後,由於金融危機後利率暴跌,2009年降至5.35億瑞士法郎,2010年降至4.32億瑞士法郎。5

註釋

  1. Council Directive 2003/48/EC of 3 June 2003 on taxation of savings income in the form of interest payments,OJ L 157,2003年6月26日,第38頁,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03/48/oj,第10條第1款(過渡期內“Belgium, Luxembourg and Austria shall not be required to apply the provisions of Chapter II”),以及第11條和第12條。該指令已被2015年11月10日理事會第(EU) 2015/2060號指令廢除,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5/2060/oj。 ↩
  2. Agreement between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providing for measures equivalent to those laid down in Council Directive 2003/48/EC,2004年10月26日締結,2005年7月1日生效,SR 0.641.926.81,文本見LexFind,https://www.lexfind.ch/tolv/157727/it;瑞士聯邦外交部,Fiscalità del risparmio(情況說明,2013年6月),https://www.newsd.admin.ch/newsd/message/attachments/31181.pdf。 ↩
  3. 儲蓄協定(見上文),第1條和第8條;Fiscalità del risparmio(見上文):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為15%,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為20%,“35 per cento dal 1° luglio 2011”,其中“il 75 per cento viene retrocesso allo Stato membro”。 ↩
  4. 儲蓄協定(見上文),第2條。 ↩
  5. Fiscalità del risparmio(見上文),年度保留稅表:2005年1.59億瑞士法郎,2006年5.37億瑞士法郎,2007年6.53億瑞士法郎,2008年7.38億瑞士法郎,2009年5.35億瑞士法郎,2010年4.32億瑞士法郎,2011年5.065億瑞士法郎,2012年6.154億瑞士法郎。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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