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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人工智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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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EU)選擇了相反的模式。2024年6月13日關於制定人工智能統一規則的第(EU)2024/1689號條例(《人工智能法》,AI Act)於2024年7月12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佈,並於2024年8月1日生效。1 這是一部適用於所有領域的橫向法規,按風險對人工智能系統進行分類。某些做法被完全禁止,其中包括社會評分、利用弱點的操縱性技術以及生物特徵識別的某些用途(第5條)。高風險系統在附件一中通過援引產品安全立法列明,在附件三中按使用領域列明;這些系統須滿足關於風險管理、數據治理、技術文檔、記錄保存、透明度、人工監督、準確性和網絡安全的要求,並須在投放市場前接受符合性評估(第8至49條)。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例如大型語言模型)須承擔透明度和版權義務,具有系統性風險的模型還須承擔額外義務(第51至56條)。某些與人互動或生成內容的系統須承擔透明度義務(第50條)。2

該條例分階段適用。禁止性規定以及提供者和部署者確保其員工具備人工智能素養的義務(第4條)自2025年2月2日起適用。關於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治理和處罰的規則自2025年8月2日起適用。條例整體自2026年8月2日起適用。按照原始版本,關於附件三所列高風險系統的規則亦應自該日起適用,而關於作為附件一所列歐盟立法所涵蓋產品之安全組件的高風險系統的規則,則自2027年8月2日起適用。3 2025年11月19日,歐盟委員會作為“數字綜合方案”(digital omnibus)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提議推遲高風險規則的適用。在2026年5月7日達成政治協議後,該修訂以2026年7月8日第(EU)2026/1744號條例(《人工智能數字綜合法案》,Digital Omnibus on AI)的形式通過,於2026年7月24日公佈,自2026年7月27日起生效。關於附件三所涵蓋高風險系統的規則現自2027年12月2日起適用,關於附件一所涵蓋高風險系統的規則自2028年8月2日起適用。該修訂條例還將第4條的人工智能素養條款改為提供者和部署者採取措施支持人工智能素養的義務,並在第5條中增加了兩項禁止性規定,涉及生成可識別人員之非自願私密圖像或兒童性虐待材料的系統,自2026年12月2日起適用。4 對於禁止性做法,罰款最高可達3500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的7%;對於其他違規行為,罰款最高可達1500萬歐元或3%(第99條)。5

註釋

  1. Regulation (EU) 2024/168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June 2024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OJ L,2024年7月12日,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1689/oj/eng;於公佈後第二十日即2024年8月1日生效(第113條第一段),歐盟委員會在“AI Act”頁面亦作此說明,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regulatory-framework-ai。條文參閱 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 上的合併文本。 ↩
  2. 《人工智能法》(同上),第5條(第二章,禁止性做法),第6–49條(第三章,高風險系統:第6–7條為分類,第8–15條為要求,第16–27條為義務,第40–49條為符合性評估和登記),第50條(第四章,透明度)以及第51–56條(第五章,通用人工智能模型);附件一和附件三;結構參閱 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i-act-explorer/。 ↩
  3. 《人工智能法》(同上),第113條原始版本(第一章和第二章自2025年2月2日起;第三章第4節、第五章、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以及第78條自2025年8月2日起;整體自2026年8月2日起適用;第6條第1款自2027年8月2日起),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113/。 ↩
  4. Regulation (EU) 2026/174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ly 2026 amending Regulations (EU) 2024/1689, (EU) 2018/1139 and (EU) 2023/1230 as regards the simplific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gital Omnibus on AI),OJ L,2026年7月24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L_202601744(對第4條、第5條和第113條的修訂);歐盟委員會,“AI Act”,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regulatory-framework-ai(2025年11月19日的提案、2026年5月7日的政治協議、2026年7月27日生效、新日期2027年12月2日和2028年8月2日);經修訂的第113條,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113/(第5條新增內容自2026年12月2日起適用)。 ↩
  5. 《人工智能法》(同上),第99條第3款和第4款,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99/(罰款以“whichever is higher”即較高者為準;對於中小企業和初創企業適用較低金額,第99條第6款)。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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