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制制度
意大利的第二重約束是外匯管制。法西斯政權在20世紀30年代建立了全面的外匯管制,D.I章描述了意大利資金如何仍以折價方式流入盧加諾:1935年9月,盧加諾的銀行為一百里拉支付約二十瑞士法郎,而官方匯率為二十五瑞士法郎。1共和國保留了管制原則,並將外匯管理移交給意大利外匯管理局(Ufficio Italiano dei Cambi,UIC)。該局於1945年設立,是意大利銀行的輔助機構,接管了法西斯時期國家對外匯兌局(Istituto nazionale per i cambi con l'estero)的職能。2每一位持有外幣、外國證券或境外資產的居民都必須申報,每一筆向境外的資本轉移都需要獲得批准。
隨著意大利融入歐洲經濟,這一制度逐步放寬。貝爾本尼描述了1955年和1956年通過的規則如何使意大利銀行體系更緊密地融入國際市場,1958年12月的《歐洲貨幣協定》如何為非居民恢復了里拉的對外可兌換性,以及1961年的一項變更如何允許資金從conto capitale(資本帳戶)轉入conto estero(外國帳戶)。3這一區分屬於技術性問題,卻具有決定性意義。非居民持有的里拉conto estero可自由兌換為外幣。conto capitale則存放非居民在意大利投資所得的款項,受轉移限制。一旦里拉可以從後一類帳戶轉入前一類帳戶,為客戶持有里拉的外國銀行便可將其兌換為瑞士法郎,而無需過問其來源。貝爾本尼的結論是,這為規避外匯管制開闢了一條系統性的通道。4
對居民而言,未經批准輸出資本在整個時期內始終被禁止。然而,直至1976年,此類違規行為僅受外匯規則規定的行政處罰,主要是罰款;而當年引入的刑事罪名也為輕微案件保留了行政處罰。5刑法並不適用於單純輸出鈔票或證券的行為。起訴十分罕見,在邊境被查獲全憑偶然。被抓獲的信使會失去所攜之物並繳納罰款。對於始終隱身於信使背後的資本所有者而言,風險很小。
里拉危機與雙重匯率市場
在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里拉本身也成了資金外逃的原因。1963年和1964年的第一次國際收支危機,與政局轉向中左翼以及資本輸出的高峰同時發生。61971年佈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後,意大利於1973年1月引入雙重外匯市場,對金融交易適用單獨的匯率,即lira finanziaria(金融里拉),其交易價格低於商業匯率。1973年2月里拉開始浮動,此後數年對瑞士法郎持續貶值。71976年1月,在意大利銀行耗盡大部分儲備後,官方外匯市場被暫停數週。8從20世紀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瑞士法郎對里拉的價值增長了數倍,因此,一個在1960年將里拉兌換成瑞士法郎的意大利人,到這一時期結束時在國內的購買力已成倍增加。貨幣因素與稅收因素指向同一方向。常見誤解。盧加諾的意大利外逃資本常被簡單等同於逃稅。實際上動機是多方面的。對許多家族而言,對共產黨政府、國有化、綁架和里拉貶值的恐懼,與規避所得稅的願望同樣重要。意大利銀行科莫分行將60年代初的資金外流描述為由“對稅務機關的恐懼”和政治不確定性共同驅動。這些資金的法律性質同樣是多樣的。根據意大利法律,未經批准輸出資本在1976年以前屬於行政違法,而逃避所得稅則是另一回事。瑞士法律認為兩者均與接受存款無關,這就是為什麼逃稅問題直到數十年後才成為瑞士的法律問題(E.II章)。
註釋
- Berbenni(同上),第327頁(1935年9月,盧加諾的銀行支付“circa 20 franchi per 100 lire”,而官方匯率為25瑞士法郎)。 ↩
- 1945年5月17日第331號攝政官立法令;參見 Banca d'Italia, “La seconda guerra mondiale e la stabilità monetaria postbellica”, https://www.bancaditalia.it/chi-siamo/storia/seconda-guerra-mondiale/index.html(“Venne creato l'Ufficio Italiano dei Cambi per la gestione delle transazioni valutarie”);關於法令編號、前身機構及其作為意大利銀行ente strumentale的地位,僅作為最後手段參見 Wikipedia(意大利文),“Ufficio italiano dei cambi”, https://it.wikipedia.org/wiki/Ufficio_italiano_dei_cambi。 ↩
- Berbenni(同上),第334–335頁(1955–1956年的規則;1958年《歐洲貨幣協定》及對非居民的對外可兌換性;自1961年起允許從“conto capitale”轉入“conto estero”)。 ↩
- Berbenni(同上),第335頁。 ↩
- 意大利憲法法院(Corte costituzionale),1987年第124號裁定,ECLI:IT:COST:1987:124, https://www.cortecostituzionale.it/scheda-pronuncia/1987/124,以及1984年7月13日第236號判決,https://www.cortecostituzionale.it/stampa-pdf-pronuncia/1984/236,二者均描述了1976年引入的刑事罪名以及對輕微違規保留的行政處罰。1984年第236號判決提及“sanzioni amministrative previste dalle norme valutarie e fiscali vigenti al momento del fatto”。 ↩
- Berbenni(同上),第335頁(1963年資本輸出估計佔國內生產總值的2.5%)。關於1963–1964年的國際收支危機,參見 Ginsborg(同上),第8章。 ↩
- 關於1973年1月22日引入的雙重匯率市場以及自1973年2月13日起的里拉浮動,參見 Banca d'Italia, Relazione annuale(1973年度)。 ↩
- 官方外匯市場於1976年1月21日至3月1日關閉;Banca d'Italia, Relazione annuale(1975年度和1976年度)。1976年的貨幣危機及外匯管制的收緊亦見 Banca d'Italia, “Dagli anni Cinquanta a Maastricht”(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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