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資產管理人與託管銀行
三方合同關係
獨立資產管理人的商業模式建立在三份合同之上。客戶與管理人訂立資產管理協議,該協議屬於《瑞士債務法》(CO)第394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委託合同,並且自2020年起還須滿足《金融服務法》(FinSA)規定的資訊、適當性和記錄義務。客戶與銀行訂立帳戶和託管協議,由銀行保管資產、執行交易並向客戶報告。管理人與銀行訂立合作協議,通常稱為外部資產管理人協議;在該協議中,銀行接受管理人作為中介,規定其接受管理人指令的條件,並對資訊交換以及(如適用)費用和返傭的支付作出規定。1客戶在銀行的表格上籤署以管理人為受益人的有限授權書,授權管理人發出管理指令,但不得提取資產——這正是《金融機構條例》(FinIO)第24條第2款現行的要求。
三方關係的每一邊都有其自身的風險。銀行不監督管理人的投資決策,原則上也不對其承擔責任,因為銀行是按照客戶授權之人的指令行事。聯邦最高法院僅承認銀行負有有限的警示義務,即在銀行注意到管理人明顯違背客戶利益或超越其權限行事時,應向客戶發出警示。2銀行仍須對其自身的反洗錢義務承擔全部責任。它必須依照《瑞士銀行盡職調查行為守則協議》(CDB 20)核實客戶身份並確定受益所有人。銀行可以通過書面協議將這些工作委託給外部管理人(管理人通常無論如何都會收集相關文件),但前提是銀行須審慎選擇和指導管理人,並能夠核查其合規情況。即便如此,銀行在監管法上仍須承擔責任,必須保存附有與原件相符之書面確認的文件副本,並須自行核查任何補充調查結果的合理性(《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第28–29條)。3第D.III章將這些義務的起源追溯至1977年的基亞索(Chiasso)事件。對管理人而言,三方關係造成了對銀行的依賴:如果銀行終止合作協議,管理人就必須將其全部客戶轉移至另一家託管銀行,而這需要每一位客戶的配合。
盧加諾的託管銀行
2024年在提契諾州開展業務的39家銀行中(其中12家總部設在該州),大多數接受外部資產管理人作為中介。其中若干家銀行,包括蘇黎世和日內瓦大型銀行的盧加諾分行,以及第E.I章所述的部分意大利資本銀行和私人銀行,已為外部資產管理人設立了專門的服務部門。4這些部門為管理人提供交易平台、研究和產品渠道、跨客戶的合併報告,以及合規文件方面的協助。自FinIA生效以來,銀行還會核查管理人是否持有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牌照並隸屬於某一監督機構,這簡化了銀行對管理人本身的盡職調查。作為回報,銀行從管理人帶來的客戶關係中賺取託管費和交易費,卻無需承擔客戶經理的成本。
自2000年代以來,銀行端返傭的減少、意大利客戶銀行保密的終結以及銀行業的集中化,塑造了這一關係。當一家盧加諾銀行被出售或關閉時(2010年後這種情況屢屢發生),其外部管理人必須決定,是隨客戶資產轉到收購方,還是將資產轉移到別處。Credit Suisse的倒閉及其被UBS收購(FINMA於2023年3月19日批准),減少了大型託管銀行的數量,使外部管理人在就合作協議條款進行談判時可供選擇的餘地更少。5
註釋
- 此為對市場慣例的描述;合作協議不對外公佈,且各銀行之間有所不同。 ↩
- 聯邦最高法院4A_168/2008號判決,涉及銀行在與外部資產管理人的關係中負有的有限警示義務。 ↩
- 瑞士銀行家協會,Agreement on the Swiss banks' code of conduct with regard to the exercise of due diligence (CDB 20),2020年;Ordinance of the Swiss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 of 3 June 2015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in the Financial Sector (AMLO-FINMA),SR 955.033.0,第28–29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5.033.0-28-34.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5.033.0-29-35.html。另見第D.III章。 ↩
- Ufficio di statistica del Cantone Ticino (USTAT), 12 Denaro e banche,2026年3月,https://m3.ti.ch/DFE/DR/USTAT/allegati/prodima/5112_denaro_e_banche.pdf(2024年共39家銀行,其中12家總部設在提契諾州);另見第E.I章。 ↩
- FINMA, “FINMA approves merger of UBS and Credit Suisse”,2023年3月19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3/03/20230319-mm-cs-ubs/;另見第E.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