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居民”:稽查、判例與處罰
稅務審查如何啟動
義大利稅務機關將聲稱擁有與實際情況不符之海外居所的人士稱為「falso residente」(虛假居民)。調查此類案件是義大利金融警察(Guardia di Finanza)及稅務局的一項常規任務。典型的審查通常始於資料不一致。若某人已在AIRE登記,卻出現在以下紀錄中:在義大利投保的汽車車主、公用事業合約用量可觀的持有人、義大利收入的領取者,或是子女在義大利學校就讀的家長。2026年9月發布的一份指南列出了稅務機關所使用的各項指標:配偶及子女的居住地、受撫養人的就學狀況、不動產、銀行帳戶及其資金往來、車輛、職業執照、公用事業合約、郵寄地址以及醫療紀錄。1該指南亦列出了資訊來源:稅務登記系統(anagrafe tributaria)、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依據稅收協定進行的資訊交換、依據1973年第600號總統令第32條進行的金融調查,以及國際合作。2
瑞士當局亦可能主動發起調查。各州移民局將核實居留許可持有人是否確實居住於申報的地址。2020年發表的一篇報導描述了官員「手持核查清單」來確認外國人是否真正居住在瑞士的檢查。3若州政府認定某人並未居住於提契諾州,可將其註銷登記並撤銷其居留許可。隨後,喪失瑞士居所一事便會為義大利當局所知悉。該報導建議處於此類情況的人士,應在審查開始前考慮向義大利提交納稅申報,並利用義大利的自願更正程序(ravvedimento operoso)。對於虛假居民而言,瑞士的調查與義大利的調查會相互強化,因為每個國家的認定都將成為另一國的證據。
最高法院的兩項裁決
義大利最高法院(Court of Cassation)的兩項判決,展示了在2024年之前的法律框架下,判例法如何處理遷居提契諾州(Ticino)的企業家。在第一起案件中,納稅人為一名義大利公民,於1997年遷居瑞士,並於1998年與家人一同在AIRE登記。稅務局針對其2004年度的稅務狀況提出異議,認為他仍屬義大利稅務居民,因為他身為一家義大利傢俱公司的執行長,並管理該公司在義大利的三家工廠。第五民事庭於2022年6月6日作出裁定,駁回了稅務局的上訴。法院認為,重要利益中心必須進行綜合評估,既包括個人關係,也包括經濟利益。當家庭、住所、子女教育及日常生活均以另一國為中心的情況下,僅憑工作地點的地理鄰近性,不足以推翻其在國外的居所認定。4
第二項裁決涉及一宗刑事訴訟。被告生於1980年,自2007年起在AIRE登記,申報住所位於門德里西奧托(Mendrisiotto)地區。他是一家義大利機車製造商的執行長,領取可觀的義大利薪資,卻未提交2013年及2014年的義大利納稅申報。法院認定,這兩年逃避的稅款分別約為175,000歐元和181,000歐元。第三刑事庭於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年4月23日存檔的判決中,維持了依據2000年3月10日第74號立法令第5條,以「未提交納稅申報書罪」對其作出的有罪判決,刑期為一年零兩個月。5法院認為,在確定主要利益中心時,應優先考慮以第三方可識別之方式慣常管理該等利益的地點。法院認定,在經濟利益仍集中於義大利的情況下,僅從義大利登記冊中註銷並於AIRE登記尚不足以構成主要利益中心。6
註釋
- 羅伯托·比安奇(Roberto Bianchi),〈移居海外:未實際離境而僅變更居住地者將面臨何種風險〉,《FiscoeTasse》,2026年9月3日,https://www.fiscoetasse.com/approfondimenti/17417-trasferirsi-allestero-cosa-rischia-chi-non-parte-e-cambia-solo-residenza.html。 ↩
- 比安奇(見上文)。 ↩
- 米爾科·加爾布塞拉(Mirco Galbusera),關於瑞士對外國公民住所核查的報導,《InvestireOggi》,2020年2月18日,https://www.investireoggi.it/residenza-in-svizzera-controlli-a-tappeto-per-gli-stranieri/(“Funzionari dell'immigrazione, liste di controllo alla mano, verificano quotidianamente se realmente lo straniero ...”)。 ↩
- 最高上訴法院,第五民事庭,第18009號裁定,2022年6月6日存檔,全文見 https://www.informazionefiscale.it/IMG/pdf/corte_di_cassazione_ordinanza_18009_del_2022. pdf。 ↩
- 最高上訴法院,第三刑事庭,第15314號判決,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年4月23日歸檔,全文見 https://fiscomania.com/wp-content/uploads/2022/06/Cassazione-sentenza-15314-2021-omessa-dichiarazione-ai-fini-penali-rileva-il-centro-degli-affari-e-degli-interessi-vitali-in-italia.pdf。金額為約數。 ↩
- 最高上訴法院刑事判決第15314/2021號(見上文)(「當事人生命利益的主要中心,應以通常管理該等利益之地點為優先考量來確定」);馬可·巴爾加利(Marco Bargagli),〈『海外避稅』亦可能具有刑事意義」,EC News,2021年6月28日,https://www.ecnews.it/fiscale/fisco-e-patrimonio/fisco-internazionale/lesterovestizione-puo-avere-anche-rilevanza-penale/。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