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最高法院
位於洛桑、其社會法庭在盧塞恩另設駐地的聯邦最高法院,以所有官方語言作出裁決。《聯邦最高法院法》(SCA)第54條第1款規定,訴訟以一種官方語言進行,通常為被訴裁決所用的語言。如果當事人使用另一種官方語言,可以採用該語言。1因此,來自提契諾州的上訴通常以意大利語裁決;對貝林佐納聯邦刑事法院以意大利語進行的程序所作裁決提起的上訴,同樣會產生意大利語判決。
意大利語在該法院工作中所佔比例很小,但保持穩定。2016年,該法院共作出7811項裁決,其中61.5%為德語,33.5%為法語,5%為意大利語。在實體裁決中,有319項即6.8%刊載於官方判例彙編。2017年,該法院有38名常任法官:23名講德語,12名講法語,3名講意大利語。無論在常任法官中還是在19名候補法官中,均沒有羅曼什語的代表。2Aubry Girardin法官描述了法院的內部組織:法院按專業領域分為七個庭,其中公法庭兩個、民法庭兩個、刑法庭一個、社會保險法庭兩個。這些庭以所有語言審理案件,每位法官以本人的國家語言發言、撰寫和評議,判決不予翻譯。只有法院的新聞稿會被翻譯成其他官方語言。3
這種結構對意大利語案件產生了影響。由於三名講意大利語的法官分佈在七個庭中,某個庭可能沒有任何一位以意大利語為第一語言的法官。審理意大利語案件的合議庭可能由能夠熟練閱讀意大利語、但以德語或法語進行評議的法官組成,意大利語判決則在講意大利語的書記員協助下起草。這種安排之所以行之有效,是因為瑞士的法官和書記員都受過多語言實務的訓練。這也解釋了為何該法院的意大利語判例在數量上較少,以及為何許多金融市場法問題只以德語或法語作出過裁決。正如BGE 134 III 534所明確指出的,對於盧加諾的執業者而言,這些判例構成應予適用的法律的一部分。4
公佈的指導性判例(BGE,意大利語為DTF,Decisioni del Tribunale federale svizzero)附有全部三種官方語言的裁判要旨。因此,講意大利語的讀者可以用意大利語找到每一項已公佈裁決的原則,即使其論證部分是以德語或法語寫成的。5對於構成絕大多數的未公佈判決,讀者則必須使用裁決所用的語言。
註釋
- Devinat和Pichonnaz(見上文),關於2005年6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法》(SCA),SR 173.110,第54條第1款。 ↩
- Devinat和Pichonnaz(見上文)。 ↩
- Aubry Girardin(見上文)。 ↩
- Devinat和Pichonnaz(見上文),關於BGE 134 III 534。 ↩
- Aubry Girardin(見上文):已公佈的判決前附有裁判要旨,“rédigé en trois langues (allemand; français; italien)”,而判決本身以其原始語言公佈,不予翻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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