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uciari 與準銀行業
三百五十八家金融公司
除銀行之外,里拉經濟還催生了第二個行業:負責設立、提供住所並管理承載意大利財富之結構的受託公司和金融公司。1965年,人口約25,000人的盧加諾鎮擁有358家金融公司(società finanziarie)。其增長與意大利資本的流入同步;歷史學家M. Kuder(Berbenni在這一點上沿用其研究)認為,其中許多公司是資本外移的掩護公司。1職務集中於少數人之手的程度令人矚目。據同一研究,盧加諾律師兼金融家Tito Tettamanti在1966年擔任71家公司的董事長,並持有268個董事職務。2此類數字並不意味著相關個人有不當行為。它們顯示的是這樣一種市場結構:一小群專業人士將自己的姓名、地址和簽名借給數百家所有人居住在意大利的公司。
所使用的法律工具包括瑞士股份有限公司(società anonime)、列支敦士登的機構和基金會,以及日益增多的巴拿馬和其他離岸法域公司。瑞士控股公司或住所公司依照提契諾州與其他州一樣給予在瑞士無經營活動之公司的優惠制度,繳納較低的州稅。3這類公司需要一個住所、至少一名居住在瑞士的董事以及一名會計。受託公司三者兼備。它還提供與銀行的聯繫:銀行以公司名義開立帳戶,而在許多情況下,向銀行發出指示的是持有授權委託書的受託人。銀行認識受託人。至於銀行是否知道公司背後的意大利人,則取決於受託人是否願意披露。
提契諾的專業人士
服務於這一市場的提契諾專業人士通常兼具多種資格。提契諾的律師往往同時是公證人,擁有起草公司設立文書的公共權限,其中許多人還經營受託公司,處理會計、納稅申報、公司管理和資產管理事務。會計師和商業代理人也設立了自己的受託公司。意大利語fiduciario一詞逐漸涵蓋了廣泛的活動:負責記賬和納稅申報的fiduciario commercialista,管理資產或在客戶與銀行之間充當中介的fiduciario finanziario,以及管理不動產的fiduciario immobiliare。4在本章所涵蓋的時期內,這些活動均無需執照。任何人都可以設立受託公司,而專業組織也無權開除行為不當的會員。
1977年的銀行家盡職調查協議首次將受託人納入監管視野。各銀行承諾確認由住所公司和中介開立之帳戶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但負有保密義務的專業人士(如律師和公證人)除外,他們可以聲明自己知道受益所有人而無須說出其姓名(第D.III章)。瑞士受託人協會(Schweizerischer Treuhänder-Verband)的會員曾依原協議享有這一特權。1982年修訂後的協議將其限於隸屬瑞士審計師協會(Treuhand-Kammer)之會員組織的成員,該協會遂就此決定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以該協議屬私法合同、瑞士國家銀行的函件並非行政決定為由,宣佈不予受理。法院在理由中將該協議描述為針對那些希望出於資本外逃、逃稅及類似目的將資金存入瑞士銀行的外國客戶。5
註釋
- Berbenni(同上),第330頁(“nel 1965 erano 358 nella sola Lugano, una cittadina di 25.000 abitanti”),引用M. Kuder, Italia e Svizzera dal 1945 al 1970(2012年)。 ↩
- Berbenni(同上),第330頁(Tettamanti於1966年領導71家公司並持有268個董事職務)。 ↩
- 各州針對控股公司、住所公司和混合公司的制度,後來在《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聯邦法》(StHG)(SR 642.14)第28條第2–4款中實現統一,已由2018年9月28日《稅制改革與AHV融資聯邦法》(TRAF)廢止,“mit Wirkung seit 1. Jan. 2020”,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4-28-50.html;關於過渡規則,參見StHG第78g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4-78g-138.html,以及F.II章。 ↩
- 這三類劃分來自提契諾州現行法律:2009年12月1日Legge sull'esercizio delle professioni di fiduciario(LFid),第1條(“Le attività di fiduciario commercialista, fiduciario immobiliare e fiduciario finanziario svolte per conto di terzi a titolo professionale nel Cantone Ticino sono soggette ad autorizzazione”),文本見LexFind,https://www.lexfind.ch/tolv/103359/it。參見第E.III章。 ↩
- 聯邦法院,1983年6月3日判決,Schweizerischer Treuhänder-Verband v. Schweizerische Nationalbank,BGE 109 Ib 146,https://servat.unibe.ch/dfr/b1109146.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