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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加諾的 fiduciari:準銀行業的起源

一詞兩義

意大利語 fiduciario 一詞在基亞索邊境兩側含義不同。在意大利共和國,società fiduciaria(信託公司)是一種受監管的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代客戶持有股份或其他資產。這種名義持有形式自1939年11月23日第1966號法律起即為意大利法律所承認;如今,若該公司由銀行或金融中介控制,或為股本至少10萬歐元的股份公司,則必須在意大利銀行備存的金融中介登記冊的單獨部分登記。意大利銀行對這些公司的監管主要著眼於反洗錢規則的遵守。1 在提契諾州,該詞指的是一種職業:為公司記賬、準備納稅申報、管理不動產、管理公司,以及在2020年之前為客戶管理資產的人士。第J.III章將這一差異作為翻譯風險的來源加以討論。就本章而言,只需指出:提契諾的 fiduciario 將在蘇黎世分屬 Treuhänder、Buchhalter、Liegenschaftsverwalter 和 unabhängiger Vermögensverwalter 的職能,以及在米蘭分屬 commercialista、amministratore di condominio、agente immobiliare 和 società fiduciaria 的職能,合併於同一職業之中。

這種合併是理解該市場結構的關鍵。一位在20世紀60年代於盧加諾開立帳戶的意大利企業家,需要的不僅僅是一家銀行。他需要有人為他設立並管理持有該帳戶的公司、為其記賬、在他無法出行時代表他與銀行打交道,並且往往還需要有人擔任董事、代他簽字。fiduciario 在改革廣場(Piazza della Riforma)附近或阿爾貝託利濱湖大道(Riva Albertolli)沿線的同一間辦公室里提供所有這些服務,講客戶的語言和方言,而且常常出身於同一個倫巴第商界圈子。許多 fiduciari 在銀行開始職業生涯,在積累了一批客戶後離職獨立執業,這一模式一直延續到21世紀頭十年。2

從里拉經濟到受託公司

第D.II章描述了1945年後意大利外逃資本如何改變了盧加諾,以及受託公司如何與銀行一同成長。有兩項發展賦予了受託公司獨特的角色。第一項是住所公司。意大利客戶很少以自己的名義在瑞士持有資產。他們更傾向於使用列支敦士登的 Anstalt、巴拿馬公司,後來則是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公司,並將其管理委託給盧加諾的一位 fiduciario,由其保管公司文件、以董事或代理人身份簽字,並向銀行發出指令。第二項是投資決策與資產託管的分離。比起任何一家銀行都更信任自己的 fiduciario 的客戶,可以將資產存放在一家或多家銀行,並授權 fiduciario 管理這些資產。這便是獨立資產管理人的起源:在盧加諾,獨立資產管理人脫胎於受託職業;而在日內瓦和蘇黎世,似乎有更大比例的獨立資產管理人直接出身於銀行,從未從事過記賬或公司管理工作。3

這一職業在沒有專門監管的情況下發展壯大。直至1984年,在提契諾州任何人都可以自稱 fiduciario 並提供為他人理財的服務,只要遵守《債務法》關於委託合同的一般規則(《瑞士債務法》第394條及以下各條,CO)及刑法即可。聯邦銀行法並不適用,因為 fiduciario 不吸收公眾存款,因此無需根據《銀行法》第1條取得銀行牌照。聯邦銀行委員會對其沒有管轄權。1977年的盡職調查協議(其起源見第D.III章)約束的是銀行,而非為銀行介紹客戶的中介。當 fiduciario 為住所公司開立帳戶時,銀行會識別該公司,並自1977年起要求以A表格就受益所有人作出聲明,但銀行並不監督 fiduciario 本人。4

註釋

  1. Legge 23 novembre 1939, n. 1966, Disciplina delle società fiduciarie e di revisione;Banca d'Italia,“Intermediari”,https://www.bancaditalia.it/compiti/vigilanza/intermediari/index.html(根據《Testo unico bancario》(D.Lgs. 385/1993)第106條,由銀行或金融中介控制、或以資本為10萬歐元的 società per azioni 形式組建的 società fiduciarie 須在登記冊的單獨部分登記;以及意大利銀行根據《Testo unico della finanza》(D.Lgs. 58/1998)第199條享有的權力,主要用於反洗錢目的)。 ↩
  2. 對市場慣例的描述;René Chopard,“Un approccio sistemico al distretto ticinese di servizi finanziari”,Dati 4-2010,USTAT,https://www3.ti.ch/DFE/DR/USTAT/allegati/articolo/1605dss_2010-4_10.pdf,描述了提契諾金融區內銀行與受託公司的融合,但未記錄個人的職業路徑。 ↩
  3. 基於對該市場的一般性描述所作的概括;關於戰後時期的受託公司,見第D.II章。 ↩
  4. 關於1977年協議及A表格,見第D.III章。1934年11月8日《銀行法》(BankA),SR 952.0,第1條僅規定以商業方式吸收公眾存款的人士須取得牌照。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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