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的集體請求
意大利利用了這一可能性。2018年11月23日提出的一項集體請求,涉及在某家銀行持有帳戶的意大利居民:這些人在2015年2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收到了銀行通知,告知因未履行意大利納稅義務將對其帳戶施加限制,但未能提供合規證明。意大利要求提供身份識別資料、帳戶號碼以及2015年2月28日和2016年12月31日的帳戶餘額。1另一項請求涉及按相同標準篩選出的 UBS 客戶。2受影響的客戶向聯邦行政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提出異議,反對傳遞其資料。聯邦最高法院在2021年12月27日第2C_73/2021號判決中確認,意大利的集體請求符合該協定第27條的要求,不構成“撒網式調查”(fishing expedition),並遵守了誠實信用原則和輔助性原則。3
此前,聯邦最高法院已在2016年9月12日第2C_276/2016號判決中,准許荷蘭依據同一模式提出的集體請求。在2019年7月26日第2C_653/2018號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還以微弱多數批准向法國傳遞約40,000名 UBS 客戶的資料。4在此背景下,意大利的請求幾乎沒有引出新的問題。此後,聯邦行政法院在屬於意大利請求所涉群體的客戶提起的一系列個別上訴中,沿用了聯邦最高法院的論證,在每一案件中均認定:只要客戶屬於所界定的群體,資料傳遞即屬合法。5對執業者而言,這些判決意味著:在收到退出函後關閉帳戶並不能保護客戶;瑞士的程序性救濟可以拖延、但很少能夠阻止資料的傳遞。
瑞士境內的程序
意大利稅務局(Agenzia delle Entrate)的請求送達瑞士聯邦稅務局,由後者審查其是否符合協定第27條以及《稅務行政協助法》的條件。如符合,聯邦稅務局即命令銀行提供資訊,並要求銀行通知居住在境外的相關人員,請其在瑞士指定一名有權接收通知的人。6相關人員可以查閱卷宗,並就擬議的傳遞發表意見。程序結束時,聯邦稅務局針對每一相關人員作出最終決定(Schlussverfügung)。對該決定可在三十日內向聯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上訴具有中止效力。7在集體請求中,由於相關人員事先並不明確,聯邦稅務局以匿名形式在《聯邦公報》上公告通知。未指定瑞士送達地址的客戶,只能通過該公告得知最終決定。
只有當案件涉及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因其他原因屬於特別重大的案件時,才可進一步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8聯邦最高法院認可意大利首次集體請求涉及此類問題,並於2021年作出判決。同一群體成員此後提起的上訴,一般在聯邦行政法院即告終結,該院沿用聯邦最高法院的論證。對客戶而言,瑞士的程序提供了透明度和時間:客戶可以知悉其資料正在被傳遞,核實自己是否屬於該群體並糾正錯誤,並獲得在資訊到達之前在意大利規範自身狀況的機會。但該程序不能使客戶阻止符合協定標準的傳遞;而依據專用原則,這些資料在意大利只能用於提出請求時所述的稅務目的。9
註釋
- 聯邦行政法院,2024年1月3日第A-3534/2022號判決,https://entscheidsuche.ch/docs/CH_BVGer/CH_BVGE_001_A-3534-2022_2024-01-03.pdf。該判決對銀行名稱作了匿名處理。 ↩
- Vorpe(同上),描述了一項涉及“不合作”UBS 客戶的請求,這些客戶在2015年2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收到關戶通知,但未提供稅務合規證明。 ↩
- 聯邦最高法院,2021年12月27日第2C_73/2021號判決,引自聯邦行政法院第A-3534/2022號判決(同上)中的概述。 ↩
- 關於第2C_276/2016號判決,見 Vorpe(同上);關於第2C_653/2018號判決(三票對兩票),見 SUPSI, Centro di competenze tributarie,研討會公告 “Scambio di informazioni fiscali: recenti sviluppi”,2020年1月21日,https://www.supsi.ch/documents/d/deass/20200121_scambio-informazioni-fiscali-recenti-sviluppi。 ↩
- 聯邦行政法院第A-3534/2022號判決(同上),以及2025年3月28日第A-2073/2022號判決,https://entscheidsuche.ch/docs/CH_BVGer/CH_BVGE_001_A-2073-2022_2025-03-28.pdf,該判決駁回了一名聲稱未收到銀行2015年2月20日來函的客戶的上訴,所涉為意大利於2018年11月23日就2015年2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提出的同一集體請求。 ↩
- 《稅務行政協助法》(TAAA)(同上),第8條至第14條,尤其是第14條第3款,據此聯邦稅務局要求資訊持有人請居住在境外、有權提起上訴的人在瑞士指定一名有權接收通知的人;以及第14a條(集體請求:由資訊持有人識別相關人員,並以匿名形式在《聯邦公報》上通知),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1.1-14-19.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1.1-14a-20.html。 ↩
- TAAA(同上),第17條第1款(針對每一有權上訴者作出最終決定)及第19條第3款(“Die Beschwerde hat aufschiebende Wirkung”),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1.1-17-23.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1.1-19-26.html;結合1968年12月20日《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1款,SR 172.021(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上訴),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1/17/172.021-50-63.html。 ↩
- 2005年6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法》,SR 173.110,第84a條(僅當依第84條第2款之含義 “wenn sich eine Rechtsfrage von grundsätzlicher Bedeutung stellt oder wenn es sich aus anderen Gründen um einen besonders bedeutenden Fall” 時,方可上訴),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7/173.110-84a-90.html。 ↩
- 經議定書修訂的瑞士—意大利協定(同上),第27條第2款,關於所獲資訊的保密及允許的用途,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6/0.67/0.672.945.41-27-30.html。在A-2073/2022號判決(同上)中,聯邦行政法院責令聯邦稅務局提醒意大利,相關資訊僅可用於與上訴人有關的事項。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