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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情形:《金融服務法》第28條與互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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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律對在瑞士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外國服務機構的態度,比意大利對瑞士服務機構的態度更為開放。《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第28條第1款規定,凡不受《金融市場監管法》第3條監管的瑞士金融服務機構的客戶顧問,以及外國金融服務機構的客戶顧問,須登記於顧問名冊後方可在瑞士開展業務。第2款允許聯邦委員會豁免外國服務機構中受審慎監管的客戶顧問,前提是其在瑞士提供的服務僅面向專業客戶或機構客戶。第3款允許聯邦委員會以對等原則作為該項豁免的條件。1

登記顧問須證明其充分掌握行為規則,具備職業責任保險或同等財務擔保,並已加入調解機構。顧問名冊由經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許可的登記機構負責管理,首家登記機構於2020年7月20日獲得授權。2一家意大利銀行的客戶經理若希望在盧加諾為瑞士居民提供諮詢,該銀行無需取得瑞士牌照。他本人只需以個人身份完成登記,既無需設立分支機構,其僱主也無需取得牌照。這種與意大利制度之間的不對稱,正是下文所述政治爭議的焦點。FINMA指出,外國銀行在瑞士的代表處如擬向瑞士私人客戶提供服務,須為其顧問辦理登記。3

實務要點。- 將針對意大利的國別手冊視為具有約束力的指令,並記錄經合規部門批准的每一項偏離。- 在開戶時以及每項新服務開始時記錄客戶的主動性,並保存相關證據(通話記錄、客戶發出的電郵、在盧加諾的會面報告)。- 每次前往意大利均須事先獲得批准,並在事後報告。不得在意大利進行任何諮詢、產品推介、簽署或指令。- 依據FinSA第4條對每位意大利客戶進行分類,並核查其是否屬於《金融工具市場指令II》(MiFID II)附件II所規定的當然專業客戶,因為只有後者才能開啟無需設立分支機構的授權途徑。

註釋

  1. FinSA第28條,英文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0.1-28-31.html。↩
  2. FINMA,“Registration body”,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registrierungsstelle/;關於相關要求(保險、調解機構、行為規則知識),參見“The New Registration Duty For Client Advisers: An Update On The Final FinSO”,CapLaw 2019-55,Mondaq,https://www.mondaq.com/Article/881814/The-New-Registration-Duty-For-Client-Advisers-An-Update-On-The-Final-FinSO。↩
  3. FINMA,“Registration body”(同上)。↩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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