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與歐洲的規則
意大利作為歐盟(EU)成員國,適用歐盟關於現金管制的規則。2018年10月23日第2018/1672號歐盟條例自2021年6月3日起適用,要求所有攜帶10,000歐元或以上現金進出歐盟的人員向海關當局申報(第3條),並允許當局要求披露無人隨行的現金,例如通過郵寄或貨運寄送的現金(第4條)。現金包括貨幣、不記名可轉讓票據、作為高流動性價值儲存手段的商品(如黃金)以及預付卡。1意大利通過2008年11月19日第195號立法令轉化了歐盟此前的規則並制定了本國關於現金流動的規則。該立法令將10,000歐元或以上現金的申報義務同樣適用於意大利與其他成員國之間的現金流動,並在其原始版本中規定,罰款最高可達超出申報門檻部分金額的40%,最低為300歐元。2意大利還限制國內的現金支付,近年來上限在1,000歐元至5,000歐元之間變動。3
意大利海關當局仍不斷在瑞士邊境查獲大筆現金,儘管資金流動的方向和目的地已經改變。根據2021年上半年公佈的數據,意大利海關當局共收到3,971份現金申報,總額5.23億歐元,比上一年增長48%;並查獲2,487名未經申報攜帶超過3,700萬歐元現金的人員,其中2,530萬歐元為入境意大利,1,200萬歐元為出境。非法現金出境的主要目的地已從瑞士、列支敦士登和聖馬力諾轉向埃及、阿爾巴尼亞、摩洛哥和突尼斯等國家。4里拉經濟的歷史格局由此發生了逆轉。瑞士邊境不再是意大利未申報現金的主要出口,因為瑞士銀行已不再按照舊有條件接受這類現金。
遺留現金
里拉經濟時代留下了一些執業者偶爾會遇到的遺留物:在盧加諾和基亞索的保險箱中存放了數十年、後由繼承人發現的紙幣、黃金和不記名證券。2011年12月6日的法令立即提前了意大利里拉兌換歐元的截止日期(否則該期限本應持續至2012年2月29日),自此里拉在意大利銀行(Banca d'Italia)已不再可兌換。意大利憲法法院於2015年10月7日以第216號判決宣佈該條款違憲,實際上為能夠證明曾及時嘗試兌換其紙幣的持有人重新開放了兌換。5瑞士第六套紙幣於1976年10月至1979年11月間發行,已於2000年5月1日收回;但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聯邦貨幣和支付工具法》修訂以來,瑞士國家銀行必須按面值無限期兌換這些紙幣。6不記名證券則可能因轉換、贖回或2019年引入的不記名股票規則而失效。在將此類資產交給銀行之前,繼承人必須預料到會被問及資產的來源及其在意大利的稅務歷史。銀行對一箱舊紙幣所適用的盡職調查,與對任何其他現金存款的盡職調查相同。
給執業者的提示。對於如今在意大利與提契諾州之間轉移現金的客戶,應告知以下事項:
- 攜帶10,000歐元或以上現金(包括不記名票據和黃金)離開意大利,須根據第2018/1672號歐盟條例和第195/2008號立法令進行申報。
- 進入瑞士時,沒有主動申報的義務,但應瑞士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BAZG)的要求,攜帶者必須披露10,000瑞士法郎或以上的現金及其來源、用途和受益所有人。
- 對於超過15,000瑞士法郎的現金交易,瑞士銀行將核實身份,並要求對大額現金的來源作出合理解釋。無法解釋來源的現金可能導致向瑞士洗錢舉報辦公室(MROS)報告。
- 自2016年起,加重稅務欺詐在瑞士可構成洗錢的上游犯罪。因此,未申報的意大利資金可能使客戶和中介機構都面臨刑事風險。
- 來自保險箱的遺留現金和不記名票據,需要提供有關資產家族歷史的文件,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須先在意大利完成合規化處理,銀行才會接受。
註釋
- 2018年10月23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18/1672號條例(EU),關於對進出歐盟的現金實施管控並廢除第1889/2005號條例(EC),OJ L 284,2018年11月12日,第2–4條,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8/1672/oj;第21條(“It shall apply from 3 June 2021”),文本見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32018R1672。 ↩
- 2008年11月19日第195號立法令,“Modifiche ed integrazioni alla normativa in materia valutaria in attuazione del regolamento (CE) n. 1889/2005”,2008年12月13日第291期《Gazzetta Ufficiale》,該期見 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gazzetta/serie_generale/caricaDettaglio? 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08-12-13&numeroGazzetta=291,PDF見 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eli/gu/2008/12/13/291/sg/pdf,第3條第1款(“denaro contante di importo pari o superiore a 10.000 euro”;包括與其他成員國之間的流動)及第9條第1款(罰款最高為“quaranta per cento dell'importo trasferito o che si tenta di trasferire, eccedente la soglia”,最低300歐元)。此處未反映該立法令其後的修訂。 ↩
- 2007年11月21日第231號立法令第49條,經多次修訂;根據2022年12月29日第197號法律(2022年12月29日第303期《Gazzetta Ufficiale》,第43號普通增刊),自2023年1月1日起上限為5,000歐元。 ↩
- tio.ch,“Denaro, euro e informazioni: la Svizzera e gli spalloni”(同上)。所查閱的網頁未註明文章的發佈日期;相關數據涉及2021年上半年。 ↩
- 2011年12月6日第201號法令第26條;意大利憲法法院(Corte costituzionale),2015年10月7日第216號判決。參見Wikipedia(意大利語),“Lira italiana”,https://it.wikipedia.org/wiki/Lira_italiana(可兌換“fino al 29 febbraio 2012”;該法令“decretò la prescrizione immediata”;該條款“dichiarata incostituzionale dalla sentenza n. 216 del 7 ottobre 2015”),作為最後手段使用。 ↩
- 1999年12月22日《聯邦貨幣和支付工具法》(CPIA),SR 941.10,第9條第3款(國家銀行有義務按面值兌換已收回的“自1976年起作為第六套紙幣或其後續系列發行的”紙幣),經2019年6月21日聯邦法律(紙幣兌換期限)修訂,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英文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1.10-9-13.html。關於發行日期(1976年10月4日至1979年11月5日)及2000年5月1日的收回,參見瑞士國家銀行,“Past banknote series”,https://www.snb.ch/en/the-snb/mandates-goals/cash/all-series;關於第六套紙幣的無限期兌換,參見瑞士國家銀行,“Cash”,https://www.snb.ch/en/the-snb/mandates-goals/ca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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