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意大利所得稅待遇
自2007年《預算法》起,義大利所得稅法即將信託視為納稅人。根據《所得稅統合法》(Testo unico delle imposte sui redditi,TUIR,1986年12月22日第917號總統令)第73條第1款第(b)項及第(c)項規定,居民信託須繳納公司所得稅(IRES)。非居民信託則須就其源自義大利的所得納稅。若受益人已確定,則該信託屬透明信託,其所得將按受益人之份額歸屬於受益人,不論是否進行分配(TUIR第73條第2款)。根據TUIR第73條第3款,設立於未列入1996年4月1日第239號立法令第11條第4款第(c)項所公布之名單(即義大利允許充分資訊交換之國家名單)之國家的信託,如至少一名委託人及至少一名受益人為義大利稅務居民,則推定為義大利居民。若在信託設立後,有義大利居民向其轉讓不動產或不動產權利,亦適用同一推定。上述兩項推定均可透過相反證據予以推翻。1因此,透明信託與不透明信託的區分已成為義大利信託稅務的首要問題。
2019年10月26日第124號法令(經2019年12月19日第157號法律轉化)第13條,新增了一項關於不透明外國信託分配的規定。《意大利統一所得稅法》(TUIR)第44條第1款第(g-sexies)項現規定,由享有稅收優惠制度之國家所設立之信託及類似機構支付予意大利居民之所得,應視為資本所得,即使受益人尚未確定。第45條第4-quater款新增一項推定:若無法區分所收款項中的所得與本金,則「所收款項全數構成所得」。2義大利稅務局(Agenzia delle Entrate)於2022年10月20日第34/E號公告中對上述規則作出了解釋。就此而言,若某國的名義稅負水準低於義大利水準的50%,則依據《統一所得稅法》(TUIR)第47-bis條,視為享有優惠稅制。此推定屬相對推定,受益人可依據受託人的帳目證明某筆分配中哪一部分屬於本金,從而推翻該推定。3
該通告亦重申了義大利對虛假信託或中間人信託的立場。若信託僅在形式上獨立於委託人或實際控制財產的受益人,則該信託將被視為不存在,其所得將由控制該信託之人直接承擔納稅義務。4可撤銷信託、委託人可向受託人發出指示的信託,以及委託人仍為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皆屬此類典型情形。對於管理涉及義大利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的瑞士受託人而言,這將產生兩方面的後果。第一,信託帳目必須從一開始就明確區分本金與收益,否則向義大利居民受益人作出的每一筆分配都可能被全額課稅。其次,必須記錄受託人自由裁量權的真實性,因為一個實際上充當委託人自有帳戶延伸的信託,將被視為該種情況處理。
註釋
- 《意大利稅收統一法》(TUIR)第73條第1款第(b)項及第(c)項、第2款及第3款,文本參見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i/capo-i/art73.html(2026年10月5日訪問),附有關於D.Lgs. 2023年12月27日第209號法令對第3款所作修訂之說明。第34/E號通告(見下文)指出:「2007年財政法第1條第74款已修改第73條」。 ↩
- 義大利稅務局,2022年10月20日第34/E號通告,「就直接及間接課稅而言之信託稅務規範」,全文請參閱Dirittobancario.it,https://www.dirittobancario.it/wp-content/uploads/2022/10/Circolare-Agenzia-delle-Entrate-20-ottobre-2022-n.-34-Trust.pdf(2026年10月5日訪問),引用了經“decreto 2019年10月26日第 第124號,經2019年12月19日第157號法律修正後頒布」第13條所修訂之《個人所得稅法》(TUIR)第44條第1款第(g-sexies)項及第45條第4-quater款。 ↩
- 第34/E號通告(同上),關於《個人所得稅法》(TUIR)第47-bis條(「名義稅率低於義大利適用稅率的50%」)。關於該推定之相對性,參見Tommaso Gavi,「信託:直接稅與間接稅、稅務監管及稅務局通告中的判例」,《稅務資訊》,2022年10月21日,https://www.informazionefiscale.it/trust-imposte-dirette-indirette-giurisprudenza-circolare-Agenzia-Entrate(2026年10月5日訪問)。 ↩
- 第34/E號通告(同上):「信託『看似持有』之所得,應……直接由設立人課稅」。↩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