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瑞士帳戶的意大利投資者
對金融收益徵收的26%稅款
盧加諾私人銀行的典型客戶是一位意大利居民個人,其股票、債券和基金投資組合登記在瑞士。自第E.II章所述銀行保密制度終結以來,這些投資組合均已在意大利申報,其收益按意大利金融收益稅制徵稅。自2014年7月1日起,該稅制對非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所取得的股息、利息和資本利得統一適用26%的稅率,對意大利國債和列入白名單國家的政府債券則適用12.5%的優惠稅率。1該稅款以兩種方式徵收。如果收益通過意大利中介機構收取,例如意大利銀行或作為瑞士帳戶名義持有人的意大利受託公司,則由該中介機構以最終預扣稅或替代稅的形式代扣稅款。如果客戶以本人名義直接持有帳戶並在瑞士收取收益,則必須在其所得稅申報表的RM部分申報該收益,並自行繳納替代稅。
對於通過意大利中介機構收取的外國公司股息,1973年第600號總統令第27條第4款規定,26%的預扣稅以扣除外國所徵預扣稅後的股息淨額為基礎計算。2因此,瑞士預扣稅減少了意大利的稅基,但不能抵免意大利稅款。這一規則導致實際綜合稅負高於兩個稅率中的任何一個。以100瑞士法郎的瑞士股息為例,退稅後的瑞士稅款為15瑞士法郎;意大利稅款為85瑞士法郎的26%,即22.10瑞士法郎。即使退稅程序運作完美,總稅負也達37.10瑞士法郎,即股息總額的37.1%。3如果投資者未提交瑞士退稅申請,瑞士稅款仍為35瑞士法郎,意大利稅款則降至65瑞士法郎的26%,即16.90瑞士法郎,合計51.90瑞士法郎。
瑞士預扣稅的抵免:稅務機關與法院的分歧
意大利稅務局(Agenzia delle Entrate)認為,對於在意大利適用最終預扣稅或替代稅的收入,不得抵免外國稅款。其依據是《所得稅統一法》(TUIR)第165條第1款:該款僅在外國收入構成納稅人總收入(reddito complessivo)的一部分時才給予抵免,而適用最終預扣稅或替代稅的收入並不構成總收入。同條第8款還規定,未提交申報表或未在申報表中申報外國收入的,喪失抵免權。4意大利簽訂的大多數稅收協定,包括與瑞士所籤協定的第24條第2款,都含有一項條款:如果收入在意大利“應收款人的請求”適用最終預扣稅,則不予抵免。稅務機關將國內法規則與協定條款結合解讀,認為組合投資股息完全不得抵免。
意大利法院已開始採取不同觀點。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在2022年9月1日(第25698號)和2024年4月16日(第10204號)的判決中認定,協定條款優先於與之相牴觸的國內法。2024年,錫耶納的一家一審稅務法院將這一推理適用於德國股息,認定如果意大利稅款是依法律規定當然適用、而非應收款人的請求適用,則必須給予抵免。5在2025年2月14日的判決(第68號)中,貝加莫一審稅務法院(Corte di giustizia tributaria di primo grado)就瑞士股息得出了相同結論。該案納稅人通過一家瑞士銀行持有瑞士股票,在2018年至2021年間既承擔了瑞士預扣稅,也承擔了26%的意大利稅款。法院認為,根據瑞意協定,僅在意大利最終稅款系“應收款人的請求”而適用時,才可拒絕抵免瑞士稅款。由於意大利對股息徵稅屬強制性質,因此必須給予抵免。6意大利會計師協會AIDC在其第227號行為準則中採取了相同立場。7
這一問題尚無定論。貝加莫的判決只是一審裁決,意大利稅務局並未改變其立場。希望援引該判決的納稅人必須先繳納稅款,再申請退稅,並可能面臨歷經多個審級的訴訟。抵免的計算方法同樣存在不確定性。如果抵免是針對按股息總額計算的意大利稅款給予的,則100瑞士法郎瑞士股息的綜合稅負為26%:意大利稅款26瑞士法郎減去15瑞士法郎的抵免,再加上15瑞士法郎的瑞士稅款。如果意大利稅款繼續依第27條第4款按淨額計算,且抵免以外國收入所對應的意大利稅款為限,則結果將介於上述兩個數字之間。對於瑞士股息收入可觀的投資組合,提出退稅申請可能是值得的。從業人員應在意大利法律允許的四十八個月退稅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並證明已申請瑞士退稅至15%,因為抵免以依協定最終承擔的稅款為限。8
常見誤解。盧加諾銀行的意大利客戶常常認為,35%的瑞士預扣稅可在意大利“抵免”,因此他們總共只需繳納26%的稅款。然而,按照意大利稅務局的實踐,瑞士稅款僅減少意大利的稅基。在成功申請瑞士退稅至15%之後,瑞士股息的綜合稅負為37.1%;如未申請退稅,則為51.9%。自2024年以來,部分意大利稅務法院已給予抵免,但稅務機關並未接受這一觀點。
註釋
- 2014年4月24日第66號法令,經2014年6月23日第89號法律轉化為法律,第3條;Agenzia delle Entrate, Circular No. 19/E of 27 June 2014, https://agenziaentrate.gov.it/portale/documents/20143/298850/Circolare+n19E+del+27+giugno+20 14_Cir19e+del+27+06+14.pdf/429c76f6-6236-4071-79ae-65af4aadd134(自2014年7月1日起稅率由20%提高至26%;意大利國債及白名單國家債券保留12.5%的稅率)。 ↩
- AIDC, Norma di comportamento n. 227(見上文),引用1973年第600號總統令第27條第4款(“al netto delle ritenute applicate dallo Stato estero”)。 ↩
- 作者根據協定第10條第2款及1973年第600號總統令第27條第4款(見上文)自行計算。 ↩
- TUIR第165條第1款(“Se alla formazione del reddito complessivo concorrono redditi prodotti all'estero, le imposte ivi pagate a titolo definitivo su tali redditi sono ammesse in detrazione”)及第8款,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ii/capo-ii/art165.html;AIDC, Norma di comportamento n. 227(見上文)(稅務機關基於第165條第1款的立場)。 ↩
- Roberto Pellizzari, Matteo Esposito and Annalisa Gobbo, “Sì al foreign tax credit sui dividendi di fonte estera”, LCA Studio Legale,2024年5月16日,https://www.lcalex.it/wp-content/uploads/2024/05/Si-al-foreign-tax-credit-sui-dividendi-di-fonte-estera.pdf(Corte di giustizia tributaria di primo grado di Siena,2024年4月11日第68/1/2024號判決);AIDC, Norma di comportamento n. 227(見上文)(Cass.第25698/2022號及第10204/2024號判決)。 ↩
- Samuele Valente, “Convenzione tra Italia e Svizzera sui dividendi: è arduo negare il credito”, ItaliaOggi,2025年7月22日,https://www.italiaoggi.it/diritto-e-fisco/fisco/convenzione-tra-italia-e-svizzera-sui-dividenti-e-arduo-negare-il-credito-aggnvfh4(Corte di giustizia tributaria di primo grado di Bergamo,2025年2月14日第68號判決)。 ↩
- AIDC, Norma di comportamento n. 227(見上文)。 ↩
- 1973年9月29日第602號總統令第38條第1款和第2款(退稅申請須在四十八個月內提出;對於須預扣款項的收款人,自預扣之日起算),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disposizioni-riscossione-imposte-redditi/titolo-i/capo-ii/art38.html;1992年第546號立法令第21條第2款(見上文)。抵免以“a titolo definitivo”繳納的稅款為限,源於TUIR第165條第1款(見上文)及協定第10條第2款的限制。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