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刑事訴訟的語言
StBOG第3條
一個設在貝林佐納、審理來自瑞士各地案件的法院,需要一條規則來確定每宗案件使用何種語言進行審理。《聯邦刑事機關組織法》(StBOG)第3條對此作出了規定。聯邦刑事機關的訴訟語言為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瑞士聯邦檢察院(OAG)在啟動調查時確定訴訟語言。在確定時,聯邦檢察院須考慮訴訟參與人的語言能力、主要案件文件所使用的語言,以及首批調查行為實施地所使用的語言。如此選定的語言適用於整個訴訟程序,包括在聯邦刑事法院的審判。訴訟語言僅在例外情況下並基於重要理由方可變更,尤其是在訴訟合併或分離時。1
申訴庭認為,上述法定標準並非窮盡性的,檢察機關的資源在例外情況下也可納入考慮。當一方當事人申訴稱被強加了錯誤的語言時,申訴庭會審查聯邦檢察院的選擇。在2017年的一項裁定中,申訴庭支持了一項針對選擇德語的申訴:該案被告人不會說德語,首次調查行為發生在法語區,主要文件也以法語或英語為主。申訴庭將法語確定為訴訟語言,因為在調查啟動之時,法語更符合法定標準。2該裁定表明,語言的選擇是一項可受審查的法律決定,對辯護具有實際影響。不懂本人審判所用語言的被告人,在每個階段都依賴口譯員。不精通該語言的辯護律師,則必須藉助案卷譯文開展工作。
StBOG第3條的標準解釋了為何法院所在地並不決定其案件的語言。大多數聯邦調查在伯爾尼或蘇黎世啟動,涉及德語區或法語區瑞士的個人和公司,並依賴德語、法語或英語文件。涉及一家日內瓦銀行的洗錢案以法語審理,以一家蘇黎世公司的檔案為基礎的腐敗案則以德語審理。貝林佐納市是法院所在地和開庭審判的地點。只有當調查在提契諾州或格勞賓登州意大利語山谷地區啟動、被告人講意大利語,或主要文件為意大利語時(證據來自意大利訴訟程序時往往如此),意大利語才會成為聯邦案件的訴訟語言。
註釋
- StBOG第3條,引用並適用於聯邦刑事法院申訴庭裁定BB.2017.15(2017年),https://entscheidsuche.ch/docs/CH_BSTG/CH_BSTG_001_BB-2017-15_2017-05-25.pdf。 ↩
- 聯邦刑事法院,BB.2017.15(見上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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