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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語言法》與《語言條例》

下載PDF(4頁)

1999年之後的近十年間,憲法中的語言條款一直缺少一部實施法律。聯邦委員會起初認為沒有必要制定語言法,並於2004年撤回了一份草案;此後,國民院科學、教育和文化委員會以一項議會動議為基礎,起草了自己的法案。1其成果便是2007年10月5日《關於國家語言及語言群體間相互理解的聯邦法》,英文簡稱《語言法》(LangA),意大利文稱Legge sulle lingue(LLing),SR 441.1。聯邦委員會以2009年12月4日的決定使其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22010年6月4日的《語言條例》(LangO,意大利文稱Ordinanza sulle lingue,OLing),SR 441.11,負責實施該法。該條例於2014年作了實質性修訂,並於2026年1月1日起再次修訂生效。3

適用範圍與官方語言

該法第一節規範聯邦機關對官方語言的使用。第4條界定了其適用範圍:聯邦議會及其機構、聯邦委員會、《政府與行政組織法》所界定的聯邦行政機構、聯邦法院以及議會外委員會。聯邦委員會可將這些規則擴展適用於中央行政機構以外、依聯邦法律受託執行行政任務的組織和個人。它還可以將許可、委託和財政資助與遵守語言規則相掛鉤。4這一擴展條款對金融中心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允許在監管組織或自律組織等機構執行聯邦任務時,將語言義務適用於這些機構。聯邦委員會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已針對某一特定機構行使這一權力,必須逐案確定。

第5條重申了憲法規則,即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是聯邦的官方語言,羅曼什語在與講羅曼什語者的往來中為官方語言。第2款補充規定,聯邦機關應使用各官方語言的標準形式。5對意大利語而言,這意味著標準意大利語。聯邦機關不使用提契諾州和格勞賓登州許多意大利語使用者在日常交談中所用的提契諾方言或倫巴第方言進行書寫。聯邦所使用的標準語是否包括瑞士意大利語的行政詞彙,即本章後文將討論的elvetismi,是一個文體和術語問題,該法對此未作規定。

公民使用意大利語的權利

第6條載有賦予該體系實際效力的個人權利。任何與聯邦機關打交道的人,均可使用其所選擇的官方語言。聯邦機關應以來文所用的官方語言作答,但可與當事人約定使用另一種官方語言。講羅曼什語者可以使用其各自的方言或 Rumantsch Grischun 書寫,並獲得以 Rumantsch Grischun 作出的答覆。對於活動限於特定地區的機關,聯邦委員會可以限制這種自由選擇。在與不掌握任何一種官方語言的人往來時,聯邦機關應儘可能使用這些人能夠理解的語言。關於聯邦司法管理的特別規定不受影響。6

這一權利並不限於意大利語使用者或瑞士公民。蘇黎世的一家德語公司可以用意大利語致函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並有權獲得意大利語答覆。居住在米蘭的意大利公民向某一聯邦部門提出申請時,也可以使用意大利語。在實踐中,使用這一權利的主要是提契諾州和格勞賓登州意大利語區的居民,以及代表他們行事的律師和受託人。這一權利的存在迫使每一個聯邦部門都必須保持以意大利語開展工作的能力,無論是依靠講意大利語的工作人員,還是依靠語言服務部門。為聯邦司法特別規定所作的保留指向各程序法典;根據這些法典,程序語言由其他規則確定,相關內容將在後文一節中討論。

註釋

  1. 關於立法沿革(聯邦內政部的草案、聯邦委員會2004年決定不再推進該草案,以及第04.429號議會動議),參見國民院科學、教育和文化委員會2006年9月15日的報告,《聯邦公報》(BBl)BBl 2006 8977。 ↩
  2. 2007年10月5日《關於國家語言及語言群體間相互理解的聯邦法》(《語言法》,LangA),SR 441.1,第27條,附註說明根據聯邦委員會2009年12月4日的決定於2010年1月1日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4/44/441.1-27-30.html;英文和意大利文標題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4/44/441.1-index.html。 ↩
  3. 2010年6月4日《關於國家語言及語言群體間相互理解的條例》(《語言條例》,LangO),SR 441.11,標題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4/44/441.11-preface-1.html;格勞賓登州轉載的2014年10月1日版本,https://www.gr.ch/DE/institutionen/verwaltung/ekud/dd/dfm/DokumenteFachstelle/ SpV_Bund.pdf。 ↩
  4. LangA,第4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4/44/441.1-4-7.html。 ↩
  5. LangA,第5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4/44/441.1-5-8.html。 ↩
  6. LangA,第6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4/44/441.1-6-9.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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