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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GA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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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GA 引發了金融市場法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在第I.II章中有系統論述。根據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實踐,代幣按其經濟功能分為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或資產型代幣,也可能存在混合形式。1 一種只能通過消費獲得、且只能在封閉或有限的商戶圈內使用的忠誠度代幣,更接近於代金券或客戶忠誠度計劃,而非一般支付手段。FINMA 的反洗錢條例允許金融中介機構對只能在特定服務提供商或供應商網絡內使用的非現金支付手段免除盡職調查,只要交易額不超過每月5,000瑞士法郎和每個日曆年25,000瑞士法郎;LVGA 的設計似乎正是考慮到了此類限額。2 如果該代幣可以在用戶之間自由轉讓,並能以固定匯率兌換為法郎或其他貨幣,它就會接近穩定幣,並可能引發《銀行法》和《反洗錢法》方面的問題,而現行結構恰好避免了這些問題。

市政府作為該計劃運營者的角色,增添了公法層面的維度。市政府發行代幣並承諾返現,屬於經濟促進領域的行為,只要遵守競爭者平等待遇原則和公共支出合法性原則,即屬於市鎮自治範圍。最高10%的返現由參與商戶、推廣預算或合作伙伴出資。凡使用公共資金的,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應用中公佈的計劃使用條款規範與用戶和商戶之間的關係。為商戶參與該計劃提供諮詢的執業人員,應像審閱任何支付服務提供商的條款一樣仔細審閱這些條款,尤其是關於代幣兌付、代幣有效期以及計劃終止後果的規定。

常見誤解。人們常說比特幣和 USDT 在盧加諾是“法定貨幣”,甚至官方宣傳材料也將其描述為“事實上的法定貨幣”。3 根據瑞士法律,任何市鎮都無權創設法定支付手段。商戶和市政府是自願接受比特幣和 USDT 作為支付手段的,而且幾乎在所有情況下,這些幣都會由受監管的中介機構立即兌換為瑞士法郎。與瑞士各地一樣,盧加諾唯一的法定支付手段是聯邦發行的硬幣、瑞士國家銀行發行的紙幣以及在瑞士國家銀行的法郎活期存款。

註釋

  1. FINMA,新聞稿“FINMA publishes ICO guidelines”,2018年2月16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18/02/20180216-mm-ico-wegleitung/(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資產型代幣);見第I.II章。 ↩
  2. 2015年6月3日《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SR 955.033.0,第11條第1款c項(對於只能在特定服務提供商或商品供應商網絡內使用的非現金支付手段,只要交易額不超過每月5,000瑞士法郎和每個日曆年25,000瑞士法郎,金融中介機構可免除盡職調查),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5.033.0-11-15.html。聯邦委員會的《反洗錢條例》(AMLO,SR 955.01,第2條)並無此類豁免。 ↩
  3. “Lugano's Plan ₿ ”,贊助內容,Tio.ch,2026年3月6日(見上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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