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組合管理人許可:《金融機構法》第17條至第24條
定義、法律形式與職責
FinIA所指的投資組合管理人,是指任何能夠以商業方式、以客戶名義併為客戶處置客戶資產的人(FinIA第17條第1款)。決定性要素是處分權。資產究竟是證券、存款、貴金屬還是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Kryptowerte und Digital Assets)無關緊要,客戶是逐項簽署每一決定還是授予概括性委託亦無關緊要。僅提供諮詢、將每一項決定留給客戶自行作出的人屬於投資顧問,無需取得FinIA許可,但仍受FinSA約束。1
投資組合管理人必須以獨資企業、商業企業或合作社的形式組織,並須在商業登記處登記(FinIA第18條)。在盧加諾,典型的形式是società anonima(SA),即瑞士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至少為100,000瑞士法郎,以滿足資本要求。其核心職責是管理個人投資組合。它也可以提供投資諮詢、編制投資組合分析和提供金融工具(FinIA第19條第3款)。2 條例還增加了操作層面的義務。管理人必須確保客戶資產按客戶分別存放於銀行、證券公司、DLT交易設施或同等的受監管外國機構。客戶的管理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可以文本證明的形式作出,並須限於行政行為,任何進一步的權限均須單獨記錄。管理人必須防止業務關係變為休眠狀態,並確保休眠資產歸屬於有權獲得的人(FinIO第24條第1–3款)。3
將授權書限於行政行為具有實際影響。盧加諾的管理人可以在客戶帳戶中買賣證券、認購基金和下達外匯指令。未經單獨且有記錄的授權,他不得將資產從帳戶轉給第三方,包括轉給他本人或其控制的公司。託管銀行通過其為外部資產管理人準備的有限授權書標準格式落實這一區分:這些格式允許進行管理交易和扣收約定費用,但排除提款和轉賬。4
合格管理人與業務連續性
投資組合管理人的管理層必須由至少兩名合格人員組成(FinIA第20條第1款)。如能保證業務的持續經營,一人即可(FinIA第20條第2款)。合格管理人必須具有至少五年為第三方管理投資組合的職業經驗(受託人則為信託管理經驗),並在相關領域接受至少四十小時的培訓。他必須通過繼續教育保持知識更新。事務所必須制定計劃,以便在合格管理人無法履職或死亡時繼續經營業務;如為此目的聘請外部人員,必須告知客戶。FINMA可基於正當理由給予豁免(FinIO第25條)。5
連續性規則是針對在盧加諾市場占主導地位的單人事務所而設計的。一位六十五歲的獨立受託人,數十年來管理著三十個意大利家庭的資產,如果他能證明在其無法繼續執業時,將有另一名合格管理人(無論是事務所內部人員,還是根據與另一家持牌事務所的合同)接手,即可取得許可。實踐中,監督組織和FINMA會嚴格審查此類安排,因為唯一管理人的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是小型事務所客戶面臨的最常見風險。因此,第K.II章視為盧加諾市場結構性問題之一的繼任問題,同時也是一個許可問題。
註釋
- FinIA(同上),第17條第1款;關於投資顧問作為FinSA所指的金融服務提供者,見FinSA(同上),第3條c項第4目,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0.1-3-6.html。 ↩
- FinIA(同上),第18條和第19條。 ↩
- FinIO(同上),第24條第1–3款,https://lawbrary.ch/law/art/FINIV-v2023.01-en-art-24。 ↩
- 對市場慣例的描述;託管銀行的標準格式不公開,且各銀行之間有所不同。 ↩
- FinIA(同上),第20條;FinIO(同上),第25條,參閱https://lawbrary.ch/law/art/FINIV-v2023.01-en-art-25。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