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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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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是經典的替代方案。它受《列支敦士登人與公司法》(Personen- und Gesellschaftsrecht,PGR)第552條及以下條款管轄,該法自2009年4月1日起經過全面修訂。法律將基金會定義為在法律上和經濟上獨立、服務於特定目的、由設立人單方意思表示設立的財產。最低資本為30,000瑞士法郎或等值的歐元或美元。私益基金會(包括家族基金會)除非從事商業經營,否則無須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此類基金會通過在三十天內向司法局提交設立通知(Gründungsanzeige)而設立,受益人資訊無需公開披露。1設立人可以保留撤銷權和修改權。受益人享有知情權,章程可在法律限度內對其加以限制。此外,列支敦士登自1926年起即在PGR第897條及以下條款中擁有自己的信託法,並自2006年4月1日起適用《海牙信託公約》。2

對意大利家族而言,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歷史悠久,但這段歷史並不總是光彩。在銀行保密的年代,它曾被廣泛用於在瑞士銀行持有未申報資產。其中許多架構已在第E.II章所述的意大利自願披露計劃期間被解散或合規化。《意大利所得稅統一法》(TUIR)涵蓋信託以及“istituti aventi analogo contenuto”(具有類似內容的機構),第34/E號通函要求參照信託的基本特徵逐案認定此類類似機構。因此,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可能落入意大利信託規則的適用範圍。設立人保留控制權的基金會可能作為介入實體而被稅務上忽略;而有關來自享受優惠稅制國家的實體所作分配的規則,則可能適用於被認定為類似機構的基金會。3列支敦士登在稅務合作方面已向意大利靠攏。繼2015年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之後,兩國於2023年7月12日簽署了雙重徵稅協定。意大利部長會議於2024年4月15日批准了該協定的批准法案。4

基金會與特留份繼承

基金會與信託一樣,面臨特留份繼承規則的限制。無論是在列支敦士登還是在瑞士,向基金會轉移財產都屬於無償處分,在依據管轄設立人遺產的繼承法計算特留份時須予計入。列支敦士登法律本身也允許享有特留份的繼承人依據PGR第552條第38節,以與贈與相同的方式對捐贈提出異議。原則上,在死亡前兩年以上所作的捐贈受到保護;但如果設立人保留了撤銷權或修改權,兩年期限僅自設立人死亡時起算。在適用意大利法律的情況下,受保護的意大利繼承人可以對基金會提起減少之訴。5意大利法律本身沒有一般性的家族基金會制度。僅為某一家族利益而設立的基金會,也與意大利對信託遺贈的限制性處理相牴觸。《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第692條僅在以下情況下允許信託替代繼承:父母、其他直系尊親屬或受監護人(interdetto)的配偶,要求該受監護人保存財產,並在其死亡時將財產轉交給照顧過他或她的人或機構。因此,希望採用此類架構的意大利家族必須藉助外國法律。6

要點:依《瑞士民法典》第335條設立的瑞士家族基金會不能用於家族成員的一般性贍養。第22.4445號動議所要求的改革截至2026年年中尚未實施。外國基金會,特別是依PGR第552條及以下條款設立的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在瑞士獲得承認(BGE 135 III 614)。意大利稅法將基金會與信託同等對待,而意大利法和瑞士法中的特留份規則均對捐贈構成限制。

註釋

  1. Marx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The Foundation,瓦杜茲,https://www.marxerpartner.com/files/media/Downloads/Die_Stiftung_ENG.pdf(2026年10月5日訪問)。 ↩
  2. Marxer & Partner(見上文),關於撤銷權和知情權(基金會法第30節和第9節);HCCH現狀表(見上文),對列支敦士登於2006年4月1日生效。PGR,第897條及以下(1926年信託法)。 ↩
  3. Circolare n. 34/E(見上文),關於介入實體以及依據“gli elementi essenziali e caratterizzanti dell'istituto del trust con un esame da effettuare caso per caso”認定“istituti aventi analogo contenuto”。該通函並未專門提及列支敦士登基金會。 ↩
  4. Luca Pagani and Pamela Ciarcià, “Internationale Besteuerung: Ratifizierung der italienischen Abkommen mit Libyen und Liechtenstein”, Rödl & Partner,2024年5月2日,https://www.roedl.com/insights/internationale-besteuerung-ratifizierung-italienischen-abkommen-libyen-liechtenstein-china-wird-weg-gebracht/(2026年10月5日訪問)。2015年稅務資訊交換協定。 ↩
  5. Marxer & Partner(見上文),關於基金會法第38節第1款(PGR第552條)、對Rechtssicherungs-Ordnung中撤銷規則的援引以及ABGB第785節規定的兩年期限;Codice civile,第553條及以下。 ↩
  6. Codice civile,第692條,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ii/capo-vi/sezione-ii/art692.html(2026年10月5日訪問)。關於意大利法律沒有一般性家族基金會的表述系作者的概括。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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