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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當今實務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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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為盧加諾貿易公司提供諮詢的從業者而言,2013年以來的聯邦政策帶來了三項實際後果。第一,公司將被納入統計。它將接受聯邦統計局的調查,其數據將進入作為政策決策依據的全國及各州統計數據。第二,公司的聲譽和融資渠道取決於其是否遵守高於法律要求的標準:比法定最低要求更嚴格的制裁篩查、貫穿供應鏈的人權盡職調查,以及就所有權和交易對銀行保持透明。第三,法律框架可能發生變化。關於設立大宗商品市場監管機構或為該行業制定專門法律的政治辯論尚未結束,而瑞士在制裁、透明度和盡職調查方面的規則會以數月或數年的滯後跟隨歐洲的發展。

為自身帳戶買賣貨物的貿易商,本身並不屬於《反洗錢法》意義上的金融中介,因為《反洗錢條例》僅在大宗商品交易系代表第三方進行時才將其視為金融中介活動——無論是在交易所內進行,還是就標準化程度足以隨時變現的大宗商品在場外進行。如果貿易商在一筆商業交易中收取超過10萬瑞士法郎的現金,則作為交易商受該法約束;如果其為第三方從事金融中介活動,例如為客戶交易大宗商品衍生品,則作為金融中介受該法約束。1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受該法約束,並將該法規定的盡職調查義務適用於作為客戶的貿易商。第G.III章論述該法及其修訂。

致從業者。當客戶提議在盧加諾設立或收購一家大宗商品貿易公司時,應在一開始即審查以下各點:

  • 實質:作出決策的交易員、風險經理和董事位於何處,以及盧加諾公司是否具備足以支撐其將申報利潤的人員和辦公場所(第F.II章)。
  • 稅務:2020年改革後的州及市鎮利潤稅率、適用於大型集團的支柱二最低稅,以及母公司所在國(尤其是意大利)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和轉讓定價規則(第F.II章)。
  • 銀行:是否至少有兩傢俱備大宗商品融資專長的銀行願意開立帳戶並提供交易性融資安排,以及條件如何。
  • 制裁與出口管制:根據瑞士、EU、英國和美國的規則,對所有人、交易對手、原產地、船舶和航線進行篩查(第G.II章)。
  • 統計與報告:對聯邦統計局的義務、在達到門檻時參與瑞士國家銀行(SNB)國際收支調查的義務,以及能源貿易商的市場報告義務。
  • 盡職調查與透明度:《瑞士債務法》關於衝突礦產和童工的規則是否適用,以及客戶和銀行要求何種供應鏈政策。
  • 行業網絡:加入盧加諾大宗商品貿易協會(Lugano Commodity Trading Association),藉此接觸銀行、服務提供商、培訓資源和主管部門。

註釋

  1. 1997年10月10日《聯邦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法》(《反洗錢法》,AMLA),SR 955.0,第2條第1款和第3款以及第8a條第1款(收取超過10萬瑞士法郎現金的交易商),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2-5.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8a-14.html;2015年11月11日《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條例》(AMLO),SR 955.01,第5條第1款(“der börsliche Handel mit Rohwaren auf fremde Rechnung”以及為第三方就充分標準化的大宗商品進行的場外交易),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5.01-5-8.html。參見第G.II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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