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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防禦的現代框架

從刑事犯罪到預防性制度:1997年《反洗錢法》

1990年和1994年的刑法條文是在洗錢行為發生之後予以懲處,並未建立一套要求所有金融中介機構預防洗錢的行政制度。這一步隨著1997年10月10日的《聯邦金融領域反洗錢法》而邁出;該法現稱《聯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反洗錢法》,AMLA),於1998年4月1日生效。1該法將銀行自1977年起遵守的盡職調查義務擴展至整個金融領域,包括所謂的“準銀行”領域,即在提契諾州諸案中格外突出的受託人、獨立資產管理人、貨幣兌換商和支付服務提供商。該法要求審慎監管領域之外的中介機構加入自律組織,或在初期接受聯邦監管機構的直接監管。第E.III章將闡述這一制度如何因2018年的《金融機構法》而發生轉變。

《反洗錢法》的核心義務,正是1980年代諸案所暴露出的缺失之處:識別締約方身份(《反洗錢法》第3條),確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反洗錢法》第4條),對異常交易或風險較高的業務關係的背景和目的進行澄清(《反洗錢法》第6條),以及記錄存檔(《反洗錢法》第7條)。2《瑞士刑法典》(SCC)第305ter條與之並行有效,作為對最基本過失——未能識別受益所有人——的刑事制裁。銀行盡職調查協議始於CDB 77,現行版本為2020年版,繼續為銀行規定身份識別的細節,詳見第D.III章。

舉報義務與MROS

《反洗錢法》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創新是舉報義務。根據《反洗錢法》第9條第1款a項,金融中介機構如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業務關係所涉資產與《瑞士刑法典》第260ter條或第305bis條規定的犯罪有關、來源於重罪或加重稅務輕罪、處於犯罪組織或恐怖組織的支配權之下,或用於資助恐怖主義,必須立即向瑞士洗錢舉報辦公室(MROS)舉報。中介機構因此類懷疑而中止建立業務關係的談判時,亦適用同一義務(《反洗錢法》第9條第1款b項)。3自2023年1月1日起,該法對“合理懷疑理由”作出界定:當中介機構掌握一項具體跡象或多項跡象,表明可能符合第1款a項的標準,且無法通過依《反洗錢法》第6條進行的補充澄清消除該懷疑時,即存在合理懷疑理由(《反洗錢法》第9條第1quater款)。律師和公證人在其活動受《瑞士刑法典》第321條規定的職業保密義務保護的範圍內,豁免該義務(《反洗錢法》第9條第2款)。4

因此,舉報制度由兩個層次構成。《反洗錢法》第9條規定的義務適用於達到特定程度的懷疑;而1994年引入的《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條第2款規定的權利,仍涵蓋未達該門檻的觀察所得。5違反舉報義務者,故意的可處最高500,000瑞士法郎罰款,過失的可處最高150,000瑞士法郎罰款(《反洗錢法》第37條)。6舉報轉交刑事追訴機關後,中介機構必須凍結相關資產,直至收到該機關的裁定,但最長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反洗錢法》第10條)。7MROS隸屬聯邦警察局。它負責分析舉報、獲取進一步資訊,並在有合理理由懷疑已發生犯罪時將案件移交刑事追訴機關(《反洗錢法》第23條)。8

舉報數量從1998年後最初幾年的每年數百份,增長到2020年代的每年數千份,部分原因在於2016年上游犯罪擴展至加重稅務輕罪,以及2023年對舉報門檻的明確。9提契諾州的中介機構貢獻了相當大的份額,這反映了其意大利客戶群以及盧加諾受託人和資產管理人的高度密集。第G.III章將分析相關統計數據和提契諾州檢察機關的辦案情況。

註釋

  1. 聯邦財政管理局,Geldwäscherei(同上)(1997年10月10日通過;1998年4月1日生效;設立MROS)。1997年10月10日《聯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反洗錢法》,AMLA),SR 955.0。 ↩
  2. 《反洗錢法》第3、4、6和7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3-7.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4-8.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6-10.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7-11.html(核實客戶身份;受益所有人身份;特別盡職調查義務,包括澄清“交易或業務關係的經濟背景和目的”;記錄保存義務)。 ↩
  3. 《反洗錢法》第9條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9-15.html。 ↩
  4. 《反洗錢法》第9條第1quater款和第2款(同上),第1quater款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
  5. 《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條第2款(同上);聯邦警察局,“Art. 305ter para. 2 SCC”(同上)。 ↩
  6. 《反洗錢法》第37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37-55.html。 ↩
  7. 《反洗錢法》第10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10-18.html(經2021年3月19日聯邦法律修訂,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
  8. 《反洗錢法》第23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23-36.html。 ↩
  9. MROS年度報告(聯邦警察局)。參見第G.II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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