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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輸俄條款”與瑞士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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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2023年12月18日歐盟理事會(EU)2023/2878號條例插入的(EU)第833/2014號條例第12g條,要求歐盟境內的出口商在合同中禁止將出售給第三國的特定貨物再出口至俄羅斯或供在俄羅斯使用。相關貨物為附件XI、XX和XXXV所列貨物、附件XL所列的共同高優先級物項以及槍支。該條款自2024年3月20日起適用;2023年12月19日之前訂立的合同可在不含該條款的情況下履行至2024年12月20日或合同到期為止。出口商必須規定針對違約的適當救濟措施,並須在知悉違約後立即通知主管機關。1

該義務不適用於向該條例附件VIII所列夥伴國家的出口,瑞士即屬其中之一。2因此,向盧加諾貿易商出售機床的意大利製造商並無義務加入該條款。如果盧加諾貿易商將同一批機床轉售給土耳其或哈薩克斯坦的買方,瑞士《烏克蘭條例》第14f條則要求其在自己的合同中加入同等條款。由此,該體系依靠夥伴國家來閉合整個鏈條。實踐中,意大利供應商在與瑞士買方簽訂的合同中也常常加入該條款或最終用途聲明,因為他們無法核實貨物的下一個去向,而且他們的銀行和保險人也有此要求。提契諾貿易商應預期此類條款,並應將其傳遞給自己的買方。

註釋

  1. 2023年12月18日歐盟理事會(EU)2023/2878號條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3R2878(第12g條第1–5款)。 ↩
  2. (EU)2023/2878號條例(見上文),第12g條(“Paragraph 1 shall not apply [...] to partner countries listed in Annex VIII”);(EU)第833/2014號條例附件VIII,經2022年2月25日歐盟理事會(EU)2022/328號條例插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32022R0328,並經後續條例擴展(日本經(EU)2022/576號條例,見上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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