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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最低稅在瑞士

憲法依據與條例

OECD/G20數碼經濟徵稅項目的第二支柱於2021年10月達成一致。它要求大型跨國集團在其經營所在的每一個司法管轄區就其利潤繳納至少15%的實際稅款。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示範規則適用於在前四個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合併收入達到7.5億歐元以上的集團。這些規則通過三種機制運作:在低稅實體所在司法管轄區徵收國內最低補足稅;收入納入規則(IIR)使母公司所在司法管轄區可徵收補足稅;低稅利潤規則(UTPR)則將剩餘補足稅分配給集團經營所在的其他司法管轄區。1瑞士決定迅速實施這些規則,以便對瑞士實體的補足稅在瑞士而非境外徵收。

由於《聯邦憲法》要求稅收平等對待,不允許通過普通法律為大型集團設定特別稅率,因此實施這些規則需要修改憲法。瑞士選民於2023年6月18日以78.5%的贊成票通過了該修正案,所有州均表示贊成,投票率為41.9%。2新的憲法條款授權聯邦對大型集團徵收補充稅,並以條例加以規範,直至六年內由聯邦法律取代該條例。該條款將收入的75%分配給被徵稅實體所在的州,25%歸聯邦。3聯邦委員會隨後通過了《最低稅條例》(Mindestbesteuerungsverordnung,MinTV),以援引方式納入了OECD示範規則、評註及行政指引。4

2024年起實施QDMTT,2025年起實施IIR,不實施UTPR

瑞士補充稅分階段生效。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QDMTT)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據此瑞士徵收瑞士實體實際稅負與15%之間的差額。2024年9月4日,聯邦委員會決定於2025年1月1日實施IIR,使瑞士母公司也須就低稅境外子公司繳納補足稅。聯邦委員會將UTPR推遲至另行通知,原因是其收入潛力較低,且法律不確定性和國際形勢(包括美國的立場)使其缺乏吸引力。5聯邦財政部估計,QDMTT的初期收入為每年10億至25億瑞士法郎,IIR的收入為5億至10億瑞士法郎。由於2024年度的稅款核定存在滯後,聯邦財政部預計首批收入將於2026年入庫。6

2026年1月,包容性框架就所謂的“並行”(side-by-side)一攬子方案達成一致。該方案使總部位於擁有合格國內最低稅制度的司法管轄區(特別是美國)的集團免於適用其他國家的IIR和UTPR,並引入了新的安全港規則。2026年4月,瑞士聯邦稅務局公佈了新安全港規則的適用日期。基於實質的稅收激勵安全港、並行安全港和最終母公司安全港,可適用於2026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簡化實際稅率安全港適用於2025年12月31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過渡性國別報告安全港仍適用於不遲於2027年12月31日開始的財政年度。7議會還處理了有關依州過渡規則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何處理的動議,這些動議涉及原享有特殊稅收地位的公司。

註釋

  1. 聯邦財政部,Implementation of the OECD minimum tax rate in Switzerland,2024年9月4日,https://www.efd.admin.ch/en/implementation-oecd-minimum-tax-rate-switzerland(7.5億歐元門檻;QDMTT;IIR;UTPR)。OECD,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odel Rules (Pillar Two),巴黎,2021年12月20日,第1.1條(門檻)、第2.1–2.3條(IIR)、第2.4–2.6條(UTPR)、第10.1條(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 ↩
  2. 聯邦財政部,“Implementation of the OECD minimum tax rate in Switzerland”,https://www.efd.admin.ch/en/implementation-oecd-minimum-tax-rate-switzerland(78.5%);IFC Review, “Switzerland: Swiss voters back minimum tax on multinational earnings”,2023年6月19日,https://www.ifcreview.com/news/2023/june/switzerland-swiss-voters-back-minimum-tax-on-multinational-earnings/(所有州均贊成;投票率41.9%)。 ↩
  3. 聯邦財政部(見上文)(75%歸各州,25%歸聯邦;條例須在六年內由聯邦法律取代)。 ↩
  4. Deloitte Switzerland, “Switzerland to introduce IIR in 2025 but not UTPR”,2024年9月5日,https://www.deloitte.com/ch/en/services/tax/blogs/switzerland-to-introduce-iir-in-2025-but-not-utpr.html。2023年12月22日《大型企業集團最低稅條例》(《最低稅條例》,MinTV),SR 642.161;以援引方式納入OECD示範規則的依據為MinTV第2條。 ↩
  5. Deloitte Switzerland(見上文)(2024年9月4日的決定;UTPR推遲至另行通知);聯邦財政部(見上文)(“comparatively low revenue potential”)。 ↩
  6. 聯邦財政部(見上文)。 ↩
  7. KPMG, “Switzerland: Application of Pillar Two side-by-side package”, TaxNewsFlash,2026年4月7日,https://kpmg.com/us/en/taxnewsflash/news/2026/04/switzerland--application-pillar-two-sbs-package.html(亦提及關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第25.4392號和第25.4399號動議)。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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