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聯邦法院
位於聖加侖的聯邦行政法院是對包括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在內的聯邦機關所作裁決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同樣以所有官方語言作出裁決。在上訴程序中,被訴裁決所用的語言具有決定性,但如果當事人使用另一種官方語言,程序也可以以該語言進行。1因此,針對FINMA就提契諾州的銀行和資產管理人所作裁決提起的上訴,如果被訴裁決以意大利語作出,或者當事人使用意大利語且法院以該語言進行程序,則可以以意大利語進行。FINMA本身也受《行政程序法》(APA)同一規則的約束,以一種官方語言進行其程序,通常是當事人已經提交或將會提交其書狀所用的語言,對於盧加諾的機構而言,這往往是意大利語。2
位於貝林佐納、自2004年開始運作的聯邦刑事法院,是唯一一個設在瑞士意大利語區的聯邦法院。它審理一審聯邦刑事案件,自2019年起也審理上訴案件,其中包括經常涉及金融中心的洗錢、腐敗和有組織犯罪等複雜案件。其程序語言由該法院自身的法律規定,可以是德語、法語或意大利語。第J.II章將詳細論述該法院及其實務。
州法院與程序語言
提契諾州的州法院以意大利語進行程序。《瑞士民事訴訟法》(CPC)要求程序以審理案件所在州的官方語言進行,並由擁有兩種或以上官方語言的州自行規定其使用。3《刑事訴訟法》(CrimPC)第67條規定,聯邦和各州確定其刑事司法機關的程序語言;第68條規定,不懂程序語言或無法以該語言充分表達自己的當事人,有權獲得口譯員。4因此,一家在盧加諾起訴或被訴的德語區公司必須以意大利語進行訴訟、提交意大利語書狀,並且在法院作出命令時,通常須提供其他語言文件的譯文。反之,提契諾州的公司在蘇黎世法院面前也同樣如此。屬地原則因此意味著,爭議所用的語言取決於法院地,這使得合同中的法院選擇條款具有一個在起草時容易被忽視的語言維度。
註釋
- 1968年12月20日《聯邦行政程序法》(APA),SR 172.021,第33a條第1款和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7/172.021-33a-43.html,根據2005年6月17日《聯邦行政法院法》第37條適用於聯邦行政法院,SR 173.32,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3.32-37-44.html。 ↩
- 2007年6月22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聯邦法》(FINMASA),SR 956.1,第53條(程序適用APA),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6.1-53-76.html;APA,第33a條第1款(見上文)。 ↩
- 2008年12月19日《瑞士民事訴訟法》(CPC),SR 272,第129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2/27/272-129-132.html。 ↩
- 2007年10月5日《瑞士刑事訴訟法》(CrimPC),SR 312.0,第67條第1款和第68條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0-67-70.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0-68-71.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