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與全民公決時間表
聯邦委員會提議將一攬子協定交付任擇性全民公投,這只需要獲得人民多數。議會各委員會則持不同看法。2026年5月,國民院政治制度委員會決定,一攬子協定應通過《聯邦憲法》的一項過渡條款,同時獲得人民多數和州多數;聯邦院的相應委員會此前也提出了同樣的建議。1 2026年6月11日,聯邦院以24票對20票推遲了對這一問題的決定,並將其發回委員會。2 聯邦院外交委員會以9票贊成、3票反對、1票棄權,建議批准一攬子協定中的穩定部分,聯邦院原定於2026年9月底對一攬子協定進行辯論。兩院的最終決定預計不會早於2027年作出,隨後將舉行全民公投。3
雙重多數的要求一旦獲得通過,將大幅提高政治門檻,因為較小和較偏鄉村的州在歷史上對與歐盟(EU)的一體化更持懷疑態度。在撰寫本文時,結果尚不明朗。對金融市場參與者而言,這會產生兩個後果。第一,在2027年或2028年之前,雙方關係不會具備法律確定性。第二,即使一攬子協定獲得批准,也要在批准數年之後才能全面適用,因為必須採納歐盟法律並修訂瑞士法律。
金融服務:不在一攬子協定之內
金融服務不屬於一攬子協定的一部分。雙方沒有就金融服務談判任何協定。一攬子協定也沒有使歐盟負有對瑞士作出等效決定的義務。瑞士企業聯合會economiesuisse將恢復金融領域的監管對話——其首要目標是迅速承認瑞士證券交易所監管的等效性——描述為與一攬子協定相關的一種期望。4 瑞士銀行家協會指出,瑞士目前沒有在整個歐盟範圍內主動提供跨境銀行和證券服務的空間,服務只能應客戶的主動要求提供。該協會提出了一種針對具體機構的方案,即個別瑞士銀行在歐盟的一個中央機構進行一次性註冊,並獲得在整個歐盟提供銀行和證券服務的護照。5 該協會還提到了與德國達成的簡化豁免程序安排,根據兩國監管機構之間的諒解備忘錄,瑞士銀行可以獲得德國牌照要求的豁免。6
對盧加諾而言,一攬子協定未涵蓋金融服務會產生三個後果。第一,對於為意大利私人客戶提供服務的盧加諾銀行,一攬子協定在短期內不會帶來任何改變;正如第E.IV章所解釋的,這些客戶仍受意大利關於投資服務須設立分支機構的要求約束,並自2027年1月11日起受第六版《資本要求指令》(CRD)關於銀行服務須設立分支機構的要求約束。7 第二,一攬子協定可能會改善依據《金融工具市場條例》(MiFIR)第47條作出等效決定的政治氛圍,但此類決定僅涵蓋合格交易對手和本身即屬專業客戶(per se professional clients)的客戶,而不會延及構成盧加諾業務核心的私人客戶業務。第三,一攬子協定如在全民公投中被否決,很可能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斷絕改善金融市場準入的任何前景。因此,儘管一攬子協定並未解決盧加諾銀行的主要問題,但這些銀行仍然希望其獲得批准,這也是瑞士各銀行協會支持該協定的原因。8
註釋
- “Kommissionen fordern Volks- und Ständemehr für EU-Paket”,SRF News,2026年5月22日,https://www.srf.ch/news/schweiz/abstimmung-bilaterale-iii-kommissionen-fordern-volks-und-staendemehr-fuer-eu-paket。 ↩
- “Ständerat verschiebt Entscheid zu Ständemehr bei EU-Vertragspaket”,swissinfo.ch(SDA),2026年6月11日,https://www.swissinfo.ch/ger/st%C3%A4nderat-verschiebt-entscheid-zu-st %C3%A4ndemehr-bei-eu-vertragspaket/91568478。 ↩
- “Beratungen gehen in heisse Phase”,Plattform J,2026年9月4日,https://www.plattformj.ch/artikel/246435/。 ↩
- economiesuisse,“Bilaterals III: What is it all about?”,https://economiesuisse.ch/en/node/48642(“resumption of the regulatory dialogue in the financial sector”;“Rapid recognition of the equivalence of Swiss stock exchange regulation by the EU”)。 ↩
- 瑞士銀行家協會,“Relations between Switzerland and the EU”,https://www.swissbanking.ch/en/topics/market-access/relations-between-switzerland-and-the-eu(2026年10月查閱)。 ↩
- 瑞士銀行家協會(見上文)。 ↩
- 2025年12月31日第208號立法令,Gazzetta Ufficiale, Serie generale,2026年1月8日第5期,摘錄見https://www.dirittobancario.it/wp-content/uploads/2026/01/Decreto-legislativo-31-dicembre-2025-n.-208-estratto-della-Gazzetta-Ufficiale.pdf;該立法令轉化實施第(EU) 2024/1619號指令,在《意大利銀行法統一文本》(TUB)中新增關於第三國分支機構的第14-bis條和第58-ter條至第58-septies條,自2027年1月11日起適用。參見第E.IV章。 ↩
- 關於瑞士銀行家協會和瑞士私人銀行協會的支持,參見第E.IV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