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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工具箱:邊境兩側的債權人與被告

在爭議發生之前選擇法院

大多數跨境爭議在合同起草之時便已決定了走向。與意大利交易對手往來的盧加諾銀行、資產管理人或貿易公司有三種選擇。其一是選擇提契諾州法院:這樣可以在熟悉瑞士法律的法院以意大利語進行訴訟,但仍面臨在意大利被提起“魚雷訴訟”的風險,且在意大利執行時須取得執行許可(exequatur)。其二是選擇以盧加諾或瑞士其他地方為仲裁地的仲裁:這可以避開《盧加諾公約》的薄弱之處,並取得可依《紐約公約》執行的仲裁裁決。其三是接受意大利法院管轄:如果交易對手的資產位於意大利、債權很可能在當地執行,這種做法或許是明智的。對於消費者,選擇受到《盧加諾公約》第15條至第17條的限制。如果銀行與某位意大利客戶的關係是通過針對意大利的活動而建立和維護的,那麼無論其一般條款如何規定,該銀行都必須預期在意大利進行訴訟。

在瑞士的債權人對意大利債務人

對倫巴第大區的債務人享有債權的瑞士債權人,首先會核查債務人在瑞士是否有資產。如果有,則可依據“外國人事由”在提契諾州申請假扣押,迅速保全這些資產,前提是該債權與瑞士有足夠的聯繫。隨後須向依《盧加諾公約》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實體訴訟,該法院可以是履行地的提契諾州法院,也可以是依法院選擇條款確定的法院。如果債務人的資產位於意大利,債權人可能更傾向於直接在意大利起訴,或利用意大利的支付令程序,該程序比普通訴訟更快取得可執行的執行依據。瑞士判決可由Corte d'appello(上訴法院)宣佈可予執行,此後依據《意大利民事訴訟法典》第492-bis條對金融數據庫進行的查詢有助於查明帳戶。

在意大利的債權人對提契諾州的資產

持有終局意大利判決或終局decreto ingiuntivo(支付令)的意大利債權人,可以依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第271條第1款第6項申請對債務人在盧加諾的資產實施假扣押,並依DEBA第271條第3款附帶取得執行許可。他也可以在提契諾州啟動債務執行程序,並申請終局撤銷異議。如果其decreto ingiuntivo是在單方程序中被宣佈為可臨時執行的,債權人必須等待對審階段結束後,才能在瑞士使用該支付令。涉及欺詐時,可先在意大利提出刑事控告,再請求司法協助,從而凍結盧加諾的帳戶,最終可依據《聯邦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IMAC)第74a條將其移交。

被告

邊境兩側的被告各有其應對手段。被告可以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尤其是依據消費者和僱傭方面的規則;也可以依據第34條和第35條所列理由抵制承認,其中最常見的是送達瑕疵。針對瑞士的假扣押,被告可在十日內提出異議,並在假扣押缺乏正當理由時依據DEBA第273條請求損害賠償。在司法協助程序中,帳戶持有人可就結案決定向聯邦刑事法院提起上訴,並援引財稅保留或比例原則。預計將被起訴的被告也可以考慮搶先在其選擇的法院起訴,因為即使存在法院選擇條款,《盧加諾公約》仍賦予最先受理的法院優先地位。

供執業者參考。瑞士—意大利訴訟與執行清單:

  • 判斷案件屬於《盧加諾公約》的適用範圍(民商事),還是屬於排除事項(繼承、破產、仲裁)。
  • 依據第59條和第60條核查各方當事人的住所,包括公司的中央管理地。
  • 對每一位私人客戶審查消費者規則(第15條至第17條),並記錄客戶關係是如何建立的以及會面在何處進行。
  • 對於涉及跨境通勤者的僱傭爭議,須記住僱主必須在僱員住所地國起訴。
  • 在可預見的爭議中,考慮搶先起訴,因為《布魯塞爾條例Ia》第31條第2款不適用於瑞士與意大利之間。
  • 通過海牙公約中央機關送達文書,對提契諾州使用意大利語,切勿以郵寄方式向瑞士境內送達。
  • 未經瑞士命令或許可,不得在瑞士為外國程序收集證據或移交文件(《瑞士刑法典》第271條(SCC))。
  • 在瑞士依賴意大利支付令之前,核實該支付令已妥善送達,且債務人有機會在對審程序中提出異議。
  • 儘早申請假扣押,列明具體銀行,並計劃在十日內向主管法院推進後續程序。
  • 對於破產案件,依據《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66條及以下各條申請承認,並考慮是否可以放棄附屬破產程序。
  • 涉及犯罪時,將民事請求與刑事控告和司法協助相協調,並在沒收資產被分配之前主張被害人的請求權。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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