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訂立關於未來繼承的協議
意大利繼承法中影響規劃的第二個特點是禁止訂立繼承協議。《意大利民法典》第458條規定:“Fatto salvo quanto disposto dagli articoli 768 bis e seguenti, è nulla ogni convenzione con cui taluno dispone della propria successione. È del pari nullo ogni atto col quale taluno dispone dei diritti che gli possono spettare su una successione non ancora aperta, o rinunzia ai medesimi.”1 該條涵蓋三類協議:任何人不得以合同約束自己將財產留給某人(設定性協議);潛在繼承人既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在未來繼承中的權利(處分性協議),也不得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此類權利(放棄性協議)。因此,子女在父母生前簽署聲明表示不主張特留份的,根據意大利法律對其不具有約束力。
這與瑞士法律形成鮮明對比。《瑞士民法典》第494條及以下各條允許訂立繼承合同(Erbverträge,contratti successori),其中包括潛在繼承人以獲得給付或無償方式放棄繼承(包括特留份)的協議(《瑞士民法典》第495條)。2 瑞士實務中經常使用此類協議,例如用於保障生存配偶的地位,或在父母在世時安排企業在子女之間的傳承。因此,對於居住在提契諾州的意大利家族而言,此類協議的有效性取決於所適用的繼承法,這一問題將在下文國際私法一節中討論。
常見誤解。人們常常以為,家族只要讓子女在瑞士簽署放棄聲明,就可以規避意大利特留份制度。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458條,如果繼承適用意大利法律,此類放棄無效。只有在繼承適用允許訂立繼承協議的法律(例如瑞士法律)時,該放棄才有效。即便如此,其約束力也僅限於處理遺產的機關根據其本國衝突規範承認該協議的範圍(歐盟第650/2012號條例第25條和PILA第95條)。
家族協議
該禁止性規定的唯一法定例外是家族協議(patto di famiglia)。它由2006年2月14日第55號法律引入,該法在《意大利民法典》中增設了第768-bis條至第768-octies條,並相應修訂了第458條。第768-bis條將家族協議定義為企業主將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或股份持有人將其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名或多名直系卑親屬的合同。3 配偶以及假如繼承於該時開始即會成為受保護繼承人的所有人,均須參與該合同。接受企業的直系卑親屬必須向其他人支付相當於其特留份價值的款項作為補償,除非其他人放棄(第768-quater條)。4 家族成員根據該協議所取得的財產,在企業主日後死亡時不受歸入計算或扣減的約束。
家族協議為意大利企業家提供了一種在生前經全體家庭成員同意安排企業繼承的手段。其弱點在實務中眾所周知:它要求所有受保護繼承人參與,如果其中一人拒絕則難以實現;它還要求對企業進行估值,並以現金或實物給予補償,而繼任者可能無力承擔。後出生的子女或新配偶能否推翻該協議,由第768-sexies條調整,該條賦予此類人士附帶利息的付款請求權。上述每一項要求都依賴於整個家族的合作,因此該協議適合那些已就由誰繼續經營企業以及以何種價值達成一致的家族。5 在瑞士擁有資產的家族可以將家族協議與瑞士工具結合使用。這種結合必須遵守意大利的規則,即該協議僅涵蓋企業或股份,遺產的其餘部分仍適用一般規則。
註釋
- Codice civile, Art. 458,文本見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capo-i/art458.html(2026年10月5日訪問),經Legge 14 febbraio 2006, n. 55修訂。 ↩
- 《瑞士民法典》(SCC),SR 210,第494–497條(繼承合同)和第495條(放棄繼承)。 ↩
- Codice civile, Art. 768-bis,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v/capo-v-bis/art768bis.html(2026年10月5日訪問)。 ↩
- Brocardi.it,關於第768-quater條和第768-sexies條(見上)。第768-quater條最後一款,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v/capo-v-bis/art768quater.html(2026年10月5日訪問):“Quanto ricevuto dai contraenti non è soggetto a collazione o a riduzione”。 ↩
- 《意大利民法典》第768-quater條(見上),關於配偶和所有潛在受保護繼承人的參與以及以現金或實物給予補償。對實際影響的評估為作者本人觀點。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