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與2026年改革:支付工具機構與加密機構
徵求意見稿
2025年10月22日,聯邦委員會就《金融機構法》(FinIA)的一項修正案啟動徵求意見程序,該修正案將引入兩類新的牌照。徵求意見期截至2026年2月6日。聯邦委員會表示,其希望增強瑞士作為金融科技和區塊鏈中心的競爭力,落實國際標準,並改善投資者和消費者保護以及金融穩定。1根據草案,新的機構將被納入《金融機構法》,與投資組合管理人、受託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並列,並依據相同原則接受監管。按照草案的表述,它們將成為《金融機構法》於2020年確立的分級牌照體系中的又一層級。
第一類是支付工具機構(Zahlungsmittelinstitut)。它將取代《銀行法》(BankA)第1b條規定的金融科技牌照。此類機構將接受客戶資金,但不支付利息,也不從事貸款或其他信貸業務。1億瑞士法郎的上限將被取消,且在機構破產時客戶資金將被隔離。支付工具機構還將是唯一有權發行一種特殊類別穩定幣——價值穩定的加密支付工具——的機構類型。2第二類是加密機構(Krypto-Institut)。它將就具有交易特徵的加密資產提供服務,例如託管(包括質押)、為客戶交易、短期自營交易以及兌換。實用型代幣、金融工具、價值穩定的支付工具和銀行存款不在其範圍之內。其牌照要求將以證券公司的要求為模板,但不如其嚴格。3
作為支付工具的穩定幣
草案的核心在於有關穩定幣的規則。價值穩定的加密支付工具,是指旨在相對於單一法定貨幣保持價值穩定的加密資產。其持有人對發行機構享有贖回請求權。發行人必須使儲備資產保持全額覆蓋、分散配置,且與贖回請求權使用同一貨幣。他們須將儲備資產以銀行活期存款或高質素流動資產的形式持有,並須確保隨時按面值贖回。4發行前,他們須依據《金融服務法》(FinSA)發佈白皮書,並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在機構破產時,客戶資金和儲備資產可被分離。除託管和反洗錢規則外,此類代幣的二級市場交易將僅受輕度監管。反洗錢要求將吸收並具體化國際標準。5
草案由此解決了第06/2024號監管通告所暴露的衝突。根據現行法律,發行人必須識別其穩定幣的所有持有人,這與自由流通互不相容。草案將允許受監管的穩定幣流通,同時將反洗錢義務施加於經營該穩定幣的中介機構。對於這一類別的代幣,草案還規定了地址封鎖,即所謂的黑名單做法。對於盧加諾的瑞士法郎穩定幣發行人而言,這將開闢一條目前尚不存在的道路:擁有自己的牌照,無需銀行擔保,且代幣可在錢包之間流通。
註釋
- 聯邦委員會,新聞稿“Federal Council moves forward with stablecoins and crypto: consultation launched”,2025年10月22日,https://www.admin.ch/en/newnsb/x4TMWQ1SWofNoFx7XyHhY(徵求意見期至2026年2月6日;目標為競爭力、國際標準、投資者和消費者保護以及金融穩定)。 ↩
- 聯邦委員會,2025年10月22日新聞稿(見上文)(支付工具機構取代金融科技牌照;取消1億瑞士法郎上限;客戶資金隔離;特殊類別的穩定幣);Mondaq,“FinIA Reform”(見上文)(接受客戶資金“without paying interest and without engaging in lending or other credit-related business”)。 ↩
- Mondaq,“FinIA Reform”(見上文)(託管包括質押、為客戶交易、短期自營交易、兌換;排除範圍);聯邦委員會,2025年10月22日新聞稿(見上文)(要求以證券公司為模板,“but less stringent”;利益衝突)。 ↩
- Bär & Karrer,“Swiss Federal Council launches legislative process for proposed new regulation on stable coins and crypto services”,2025年10月22日,https://www.baerkarrer.ch/fr/publications/swiss-federal-council-launches-legislative-process-for-proposed-new-regulation-on-stable-coins-and-crypto-services(儲備資產“fully covered, diversified and in the same currency as the redemption claim”,《金融機構法》草案第51q條;活期存款或高質素流動資產,第51i條;“at nominal value at any time”贖回,第51l–51m條)。 ↩
- Bär & Karrer(見上文)(依據《金融服務法》發佈白皮書;首次發行前“at least 60 days”通知;加密機構僅可依據單獨的書面協議進行質押,《金融機構法》草案第51z條);瑞士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Faktenblatt Stablecoins(見上文)(定義中提及“einer einzigen staatlichen Währung”;贖回請求權;破產時的可分離性;白皮書;除託管和反洗錢外對二級市場交易的輕度監管;國際反洗錢標準“aufgenommen und konkretisiert”)。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