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的減免條款
第23條是該協定中最不尋常、也最鮮為人知的條款之一。該條標題為“對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款的減免”,規定一國居民法人若主要由非該國居民的人士擁有,則其依第10條、第11條和第12條享受的減免須滿足特定條件。1此類公司只有在滿足五項條件的情況下,才能申請減徵另一國的預扣稅。欠非居民的計息債務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的六倍。該等債務的利息不得超過正常利率。來自另一國的相關所得中,最多50%可用於清償非居民的債權,例如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及類似款項。與該所得相關的費用必須完全由該所得本身負擔。最後,公司必須將來自另一國的所得至少分配25%。2
這些條件沿用了1962年12月14日瑞士聯邦委員會關於防止不當利用稅收協定的決議所規定的標準,瑞士曾單方面將其適用於受境外控制的瑞士公司。意大利談判方將其接受為一項對等的協定規則。3這些條件的實際適用範圍有限,因為它們僅適用於由其居民國非居民持有重大權益的公司,且僅適用於第10條至第12條項下的所得。儘管如此,這些條件仍然有效,意大利稅務局(Agenzia delle Entrate)可以據此對抗由非瑞士人士擁有、並申請減徵意大利股息或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的瑞士控股公司,例如由俄羅斯、巴西或意大利家族擁有的盧加諾公司。一家主要依靠股東貸款融資的公司,或將其意大利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一半以上以利息或服務費的形式轉付給其所有人的公司,可能無法通過這一測試。瑞士在1962年決議及聯邦稅務局相關通函下的實踐,就這些比率形成了詳細的指引。1998年12月17日的通函就一般性單方面規則廢除了舊的債務比率,但明確保留了與比利時、德國、法國和意大利所籤協定中的特別反濫用條款;2010年的通函亦確認,此類協定條款優先於該決議適用。4常見誤解。顧問們常常認為,瑞士於2022年廢除1962年反濫用決議後,有關債務融資和利潤分配的條件已從瑞士的協定實踐中消失。但就與意大利的協定而言,情況並非如此。這些條件已寫入協定本身的第23條,在協定修訂之前繼續對兩國具有約束力。一家由非瑞士居民擁有、並依據該協定申請減免意大利預扣稅的盧加諾控股公司,仍須滿足六比一的債務與股本比率、對非居民支付不超過50%的限制以及至少分配25%的要求。
註釋
- 協定第23條,標題為“Sgravio delle imposte riscosse sui dividendi, gli interessi e i canoni”,文本見 https://www.fiscoetasse.com/files/5715/convenzione-italia-svizzera-del-23121978-943.pdf;第1款提及一個法人“nella quale persone non residenti di detto Stato hanno un interesse preponderante”。 ↩
- 協定第23條第1款a項至e項,文本(見上文):債務不超過股本的“il sestuplo”;利息不超過正常利率;最多“il 50 per cento”的所得用於清償非居民的債權;費用完全由該所得負擔;分配該所得的“il 25 per cento, almeno”。 ↩
- 1962年12月14日聯邦委員會關於防止不當利用聯邦稅收協定措施的決議(SR 672.202);聯邦稅務局(ESTV),通函“Mesures contre l'utilisation sans cause légitime des conventions conclues par la Confédération en vue d'éviter les doubles impositions”(1962年),https://www.sif.admin.ch/dam/fr/sd-web/p1s0dfyxVySs/kreissschreiben-1962-fr.pdf(計息債務超過股本及公開儲備的六倍,利息超過5%,享受協定減免的所得一半以上流向無權享受的人,至少分配25%);協定第23條,文本(見上文)。 ↩
- ESTV,1998年12月17日通函“Massnahmen gegen die ungerechtfertigte Inanspruchnahme von Doppelbesteuerungsabkommen des Bundes”,https://www.sif.admin.ch/dam/de/sd-web/R4ICJdT1Doq6/kreisschreiben-99-de.pdf(與比利時、德國、法國和意大利所籤協定中的特別反濫用條款優先適用;此前的債務比率規則不再適用);ESTV,2010年8月1日通函,https://www.sif.admin.ch/dam/de/sd-web/fDBPQXNUcjaW/kreisschreib-2010-massnahmen-dba-de.pdf(協定反濫用條款優先於BRB 1962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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