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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3年的重新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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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申報窗口的結果未能達到政府的財政收入預期。2002年12月24日第282號法令(經2003年2月21日第27號法律轉化為法律)以相同條件重新開放了稅務盾牌,適用於在較晚基準日持有於境外的資產。此次重新開放持續至2003年。1 經濟研究機構NENS援引La Repubblica和Il Sole 24 Ore公佈的數據指出,最初的稅務盾牌及其重新開放共使731億歐元浮出水面。其中432億歐元被匯回,299億歐元得到合規化,總額超過意大利國內生產總值的4%。財政收入則十分有限:第一個窗口約11億歐元,重新開放約7億歐元,合計約18億歐元。2 2.5%的低費率以及對以往所得不徵任何稅款,使這一操作對申報人而言十分划算。批評者認為,這是以犧牲誠實納稅人為代價來獎勵逃稅者。

計劃 法律依據 費率 申報資產 Scudo 2001–2002 DL 350/2001,L. 2.5%或12%認購 731億歐元 409/2001 債券(含重新開放) 2003年重新開放 DL 282/2002,L. 27/2003 2.5% 已含於上項 Scudo ter 2009– DL 78/2009第13-bis條, 5%,後為6%和 1045億歐元 2010 L. 102/2009 7% 自願 L. 186/2014 全額稅款,減輕 596億歐元 披露2015 處罰 自願 DL 193/2016第7條,L. 全額稅款,自行 見正文 披露bis 2017 225/2016 核定

表1:2001–2017年意大利境外資產合規化計劃。資料來源 見正文引注。

意大利信託公司

使稅務盾牌對瑞士客戶切實可行的工具,是意大利一項歷史悠久的制度。società fiduciaria(信託公司)自1939年11月23日第1966號法律起即受規管,該法律規定,管理第三方財產或作為其名義持有人的公司須經工業部(即今天的企業部)批准。3 根據信託委託(mandato fiduciario),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但為客戶的帳戶並按客戶的指示持有資產,客戶在稅務上仍為所有人。意大利稅法將信託公司視為其代客戶收取之所得的預扣義務人,並在監控規定意義上視為中介機構。因此,通過意大利信託公司管理境外資產的客戶無需在quadro RW中申報這些資產,因為由公司自行適用意大利稅收並報告資金流動。4

名義持有與意大利稅務合規的這種結合,使信託公司成為稅務盾牌的天然渠道。在2001年以及2009年,信託公司均可接收保密申報、繳納款項、根據委託接管資產,並對稅務機關隱去客戶姓名,而證券仍以信託公司的名義存放在瑞士銀行。規模較大的信託公司,包括意大利銀行集團旗下的信託公司,後來作為金融中介機構受意大利銀行監管,須遵守與銀行相當的審慎監管和反洗錢規則。5 對盧加諾而言,信託公司既是競爭對手,也是合作伙伴。它把客戶關係帶到了米蘭,卻往往將託管和投資組合管理留在提契諾州。

註釋

  1. NENS,Un nuovo scudo fiscale(未註明日期的研究,2008年3月之後),https://www.nens.it/sites/default/files/UN%20NUOVO%20SCUDO%20FISCALE %20%282%29_1.pdf,援引經第27/2003號法律轉化的第282/2002號法令。該法令“Disposizioni urgenti in materia di adempimenti comunitari e fiscali, di riscossione e di procedure di contabilità”刊登於2002年12月24日第301號《政府公報》(Gazzetta Ufficiale),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gazzetta/serie_generale/caricaDettaglio? 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02-12-24&numeroGazzetta=301;將其轉化為法律的2003年2月21日第27號法律刊登於2003年2月22日第44號《政府公報》,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gazzetta/serie_generale/caricaDettaglio? 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03-02-22&numeroGazzetta=44。 ↩
  2. NENS,Un nuovo scudo fiscale(見上文),援引2002年10月26日La Repubblica和2008年3月4日Il Sole 24 Ore:匯回432.28億歐元,合規化298.72億歐元,財政收入分別為11億和7億歐元。 ↩
  3. 1939年11月23日第1966號法律,“Disciplina delle società fiduciarie e di revisione”,第1條,及其實施條例,即1940年4月22日第531號皇家法令。 ↩
  4. 意大利稅務局(Agenzia delle Entrate),2013年12月23日第38/E號通函,關於委託居民中介機構(包括以“intestazione”方式受託的信託公司)管理之資產免於在quadro RW中申報的章節。 ↩
  5. 1998年2月24日第58號立法令(TUF)第199條和1993年9月1日第385號立法令(TUB)第106條(經2010年8月13日第141號立法令修訂),關於由銀行控制或超過特定門檻的信託公司在金融中介機構登記冊特別欄目中登記的規定。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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