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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的權利與定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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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迦諾人獲得的離開權,實質上是一項離開的義務。現代法律將二者區分開來。《瑞士聯邦憲法》第24條賦予瑞士公民在全國任何地方設立住所的權利,以及離開或返回瑞士的權利。1《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2款規定,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第12條第3款則僅允許在法律有規定、且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時,對此加以限制。2瑞士尚未批准《歐洲人權公約》第4號議定書,該議定書載有平行的遷徙自由保障以及禁止驅逐本國國民的規定,因此《公約》和《聯邦憲法》是離開權的主要淵源。3

與1655年的比較頗具啟發意義。Bächtold指出,1555年洛迦諾的改革宗信徒尚能移居他鄉,而一個世紀後阿爾特的改革宗信徒卻被拒絕離開,爭端最終演變為戰爭。這表明,離開權在歷史上是宗教少數群體各項自由中最早出現、也最為脆弱的一項。4一個國家若既不允許異見者離開,又不容許其留在國內,便使他們無路可走、無合法選擇可言。現代意義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本國)的權利,正是法律對這一歷史經驗的回應。對於一個客戶中有人來自實行出境限制、資本管制或出於政治動機進行追訴之國家的金融中心而言,這項權利劃定了客戶可以合法行事、以及瑞士顧問可以合法協助的外部邊界。

在他處定居的自由則是另一回事。洛迦諾人可以離開洛迦諾,但要在蘇黎世定居,卻需要蘇黎世的許可,而當地的行會反對他們。今天,瑞士公民享有在任何一個州定居的憲法權利。外國國民則取決於移民法;對於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公民而言,則取決於雙邊協定下的人員自由流動。希望在提契諾州定居的富裕外國人,通常依靠為無職業活動人士簽發的居留許可,並常常結合《聯邦直接稅法》第14條規定的定額稅(按支出徵稅),本書E.V章對此有所論述。5因此,1555年那種離開權取決於一個主權者、定居權取決於另一個主權者的格局,對於任何不是目的地國公民的人來說,至今依然存在。

註釋

  1. 《瑞士聯邦憲法》第24條,ICL譯本(見上文)(“Swiss citizens have the right to establish domicile anywhere within the country. They have the right to leave or to return to Switzerland”)。 ↩
  2.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SR 0.103.2,第12條第2款和第3款,Humanium(見上文)(“Jedermann steht es frei, jedes Land einschliesslich seines eigenen zu verlassen”)。 ↩
  3. humanrights.ch,Überblick über die Menschenrechtsabkommen des Europarates und ihre Ratifikation durch die Schweiz(2016年12月),https://humanrights.ch/cms/upload/pdf/161219_Ueberblick_MR_Abkommen_Europarat.pdf(第4號議定書未獲批准)。狀態為2016年12月之後。 ↩
  4. Bächtold,“Landfriedensbünde”(見上文)。 ↩
  5. 1990年12月14日《聯邦直接稅法》,SR 642.11,第14條第1款(對不具有瑞士國籍、首次或在缺席十年後承擔無限納稅義務、且在瑞士不從事職業活動的人士按支出徵稅),德文和法文文本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1-14-17.html;2005年12月16日《聯邦外國人與融合法》,SR 142.20,第28條(已不再從事職業、達到最低年齡、與瑞士有特殊個人聯繫並具備必要經濟能力的人士)和第30條第1款b項(“wichtigen öffentlichen Interessen”),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4/142.20-28-33.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4/142.20-30-36.html;1999年6月21日瑞士聯邦與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之間的《人員自由流動協定》,自2002年6月1日起生效,SR 0.142.112.681,附件一第24條(證明具有充足經濟能力的非經濟活動人士),原始公佈文本見 https://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oc/2002/243/de/pdf-a/fedlex-data-admin-ch-eli-oc-2002-243-de-pdf-a.pdf。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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