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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3日的路線圖與議定書

在米蘭簽署的兩份文件

2015年2月23日,瑞士聯邦財政部部長Eveline Widmer- Schlumpf與意大利經濟和財政部部長Pier Carlo Padoan在米蘭簽署了兩份文件。第一份是修訂1976年雙重徵稅協定的議定書,第二份是關於繼續開展金融和稅務對話的“路線圖”。1聯邦委員會將該協議描述為在多年爭議之後改善雙方金融和稅務關係的一步,也是在引入自動資訊交換之前使未申報資產得以合規化的一種手段。2意大利政府則將其表述為兩國之間銀行保密的終結。兩種表述都是準確的。議定書為意大利提供了獲取已識別納稅人資訊的法律工具,而路線圖則列出了瑞士所期望的對等回報。

聯邦委員會提交議會的諮文概述了路線圖的內容。3議定書生效後,瑞士將從意大利的黑名單中移除,因為將其列入的標準正是缺乏應請求資訊交換。瑞士金融機構的意大利客戶將在相同條件下、適用相同的刑事和行政處罰參與自願披露,與在意大利或適用OECD標準的國家持有未申報帳戶的客戶一視同仁。路線圖提出了未來跨境工作者稅收解決方案的參數,並將繼續與提契諾州、格勞賓登州和瓦萊州進行討論。意大利飛地Campione d'Italia的間接稅問題留待日後討論,改善金融服務提供者市場準入的問題亦然。自動資訊交換被明確排除在議定書之外,留待單獨的法律文書處理。

第27條與集體請求

議定書為公約新增了按OECD標準起草的關於資訊交換的第27條。該條涵蓋各種類型和名目的稅種,並允許被請求國就涉及一組被精確識別的納稅人的請求提供資訊。4新條款適用於議定書籤署之日(2015年2月23日)或之後存在或發生的事實或情況。5這一時間限制對盧加諾的銀行意義重大。意大利不能請求獲取2015年2月23日之前期間的資訊,因此在該日期之前關閉帳戶的客戶無法通過請求被識別。對於在該日期仍開立的帳戶,則可以請求獲取銀行自該日起的記錄。

議定書經兩國議會批准後於2016年7月13日生效。62017年3月2日,瑞士聯邦稅務局與意大利經濟和財政部就集體請求的方式達成了一項相互協商協議。7根據《聯邦稅務事項國際行政協助法》,瑞士國內法允許此類請求,前提是請求國精確描述該群體,說明表明不合規的行為模式,並證明所請求的資訊具有可預見的相關性。8標準的行為模式恰恰是瑞士銀行自己創造的:退出函。一名客戶收到了要求提供稅務合規證明的信函,卻未予提供,並關閉或清空了帳戶——這符合意大利無需知道其姓名即可使用的描述。

註釋

  1. 瑞士聯邦委員會,2015年2月23日新聞稿,https://www.admin.ch/gov/it/start/dokumentation/medienmitteilungen.msg-id-56318.html。 ↩
  2. 2015年2月23日新聞稿(見上文)。 ↩
  3. 聯邦委員會,關於議定書的Messaggio(見上文)。 ↩
  4. Messaggio(見上文):“domande concernenti un gruppo di contribuenti identificati in modo preciso”。 ↩
  5. Messaggio(見上文):適用於“a fatti e, o, circostanze esistenti o realizzate il giorno della firma del Protocollo di modifica o dopo tale data”。 ↩
  6. Diritto.it,2017年3月16日(見上文)。 ↩
  7. Vorpe,“Roma chiede i dati”(見上文)。 ↩
  8. 2012年9月28日《聯邦稅務事項國際行政協助法》(《稅務行政協助法》,TAAA),SR 651.1,第3條c項將集體請求定義為針對若干人員的資訊請求,這些人員“die nach einem identischen Verhaltensmuster vorgegangen sind und anhand präziser Angaben identifizierbar sind”;第6條第2bis款規定由聯邦委員會確定集體請求的必要內容;兩項條款均由2014年3月21日聯邦法律插入,自2014年8月1日起生效(AS 2014 2309),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1.1-3-6.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1.1-6-11.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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