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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二套方案:犯罪組織、舉報與沒收

1990年以後的監管指引

1990年的刑事條款並非孤立存在。1990年2月7日,由1989年七國集團(G7)峰會創設、瑞士亦為其成員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通過了打擊洗錢的四十項建議。1991年,聯邦銀行委員會發布了反洗錢指引,在其監管的銀行中落實這些建議。1早在1986年,在菲律賓前總統費迪南德·馬科斯(Ferdinand Marcos)資產案之後,該委員會即已明確表示,期望銀行對政治公眾人物格外審慎。1994年,委員會進一步指出,銀行若明知資產源自腐敗仍予接受,即違反了《銀行法》關於銀行須保證業務經營無可指摘的要求(Gewähr für eine einwandfreie Geschäftstätigkeit)。2由此,監管法與刑法並行發展:接受犯罪資金的銀行家此時既面臨刑事定罪的風險,也面臨銀行喪失牌照或其本人喪失適當性與誠信資格的風險。

第260ter條:參加犯罪組織

第二個立法方案旨在填補Gelli案和黑手黨調查所暴露出的漏洞。聯邦委員會於1993年6月30日提交了其諮文(BBl 1993 III 277)。聯邦院於1993年12月9日、國民院於1994年3月1日分別審議了該法案。在1994年3月18日的最終表決中,該法案在聯邦院以43票對0票、在國民院以167票對0票獲得通過。3該法在《瑞士刑法典》中新增第260ter條(SCC),處罰參加對其結構和成員身份保密、以實施暴力犯罪或以犯罪手段牟利為目的的組織的行為,以及支持此類組織的行為。該條款於1994年8月1日生效。4

依其現行版本(為涵蓋恐怖組織,自2021年7月1日起經修訂),《瑞士刑法典》第260ter條第1款規定,參加或支持犯罪組織者,處十年以下監禁刑或罰金刑。第3款規定,對在組織中具有決定性影響力的人,最低刑期為三年。第5款將瑞士管轄權擴展至在境外實施的行為,前提是該組織全部或部分在瑞士實施或意圖實施其犯罪活動。5對提契諾州而言,該條款填補了此前的漏洞——此前,瑞士配合意大利反黑手黨調查須以證明具體的毒品犯罪為前提。自此,長期為某一黑手黨家族提供服務的瑞士受託人或銀行家,即使無法將任何具體的上游犯罪與某筆特定轉賬相關聯,也可因支持犯罪組織而被追訴。

這一新罪名對司法協助同樣具有重要意義。意大利已於1982年9月13日通過《Rognoni-La Torre法》設立了黑手黨型結社罪(associazione di tipo mafioso,《意大利刑法典》第416-bis條);該法是在眾議員Pio La Torre和Carlo Alberto dalla Chiesa將軍遇害之後頒佈的。同一部法律還引入了對黑手黨資產的預防性扣押和沒收。6在1994年之前,僅以第416-bis條為依據的意大利請求在瑞士會引發雙重犯罪原則的問題,因為瑞士法律中沒有對應的罪名。如案件事實同時構成瑞士法上的具體罪名,例如販毒或敲詐勒索,瑞士法院可以提供協助。但如請求採取強制措施,僅描述了某人屬於黑手黨家族成員而未涉及此類具體行為,則較難執行。《瑞士刑法典》第260ter條消除了這一障礙。自1994年8月起,意大利請求中所描述的黑手黨成員身份一般都對應一項瑞士罪名,瑞士當局因而可據此扣押文件和資產。

註釋

  1. 聯邦財政管理局,Geldwäscherei(宣傳手冊,2002年10月),聯邦銀行委員會檔案,https://finma.ch/FinmaArchiv/ebk/d/archiv/2002/pdf/gw_broschuere_dt.pdf(1990年2月7日的FATF建議;1991年銀行委員會反洗錢指引)。該手冊第7頁亦記載了瑞士的FATF成員身份。 ↩
  2. 聯邦財政管理局,Geldwäscherei(同上)(1986年馬科斯案;1994年關於源自腐敗之資產的聲明)。 ↩
  3. 瑞士聯邦議會,Rückblick auf die 44. Legislaturperiode,議案93.058 “Strafbarkeit krimineller Organisation”,https://www.parlament.ch/Poly/Rueckblick/D/Retro01/93058.HTM。 ↩
  4. 《瑞士刑法典》第260ter條,由1994年3月18日聯邦法律第I號增設(AS 1994 1614;BBl 1993 III 277),沿革註釋見https://lawbrary.ch/law/art/STGB-v2023.08-en-art-260.3。同一部法律使《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條第2款於1994年8月1日生效(見下文)。 ↩
  5. 《瑞士刑法典》第260ter條,經2020年9月25日聯邦決議修訂,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AS 2021 360),見https://lawbrary.ch/law/art/STGB-v2023.08-en-art-260.3及https://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260ter-304.html。 ↩
  6. Art. 416-bis codice penale, “Associazioni di tipo mafioso anche straniere”,由legge 13 settembre 1982, n. 646第1條引入,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penale/libro-secondo/titolo-v/art416bis.html;“Legge Rognoni-La Torre”,意大利語維基百科,https://it.wikipedia.org/wiki/Legge_Rognoni-La_Torre(作為最後手段參考;資產的預防性扣押和沒收;該法的通過“accelerat[a] dagli omicidi del deputato Pio La Torre e del generale Carlo Alberto dalla Chiesa”)。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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