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扣押令:凍結意大利債務人的盧加諾帳戶
功能與理由
依據DEBA第271條至第281條的扣押(sequestro,德語Arrest)是瑞士法中針對金錢債權最古老、最有效的保全措施。它允許債權人在取得判決之前,由債務執行局凍結債務人在瑞士的特定財產,並在債權得到裁決之前維持凍結。對於一個持有大量外國人所有資產的金融中心而言,扣押正是外國債權人與瑞士銀行相遇之處。由於眾多意大利客戶在盧加諾開有帳戶,該程序對該市的銀行以及批准扣押的提契諾州法院具有特殊分量。1
DEBA第271條第1款列舉了六項理由。提契諾州的扣押申請表以意大利語轉載了這些理由。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下令扣押:
● 債務人沒有固定住所;
● 債務人意圖逃避其義務,轉移其財產、潛逃或準備逃匿;
● 債務人系過境者或屬於趕集赴市一類人員,且債權依其性質應立即清償;
● 債務人不居住在瑞士且不存在其他扣押理由,但債權須與瑞士有充分聯繫;
● 債權人持有針對債務人的臨時或終局財產不足證明書(attestato di carenza di beni);
● 債權人持有撤銷異議的終局依據(titolo definitivo di rigetto dell'opposizione)。2第四項理由,即所謂的外國人扣押,也適用於債權以DEBA第82條第1款意義上的債務承認為依據的情形。3
2011年修訂與外國判決
DEBA第271條第1款第6項規定的理由,由實施修訂後《盧加諾公約》的聯邦決議自2011年1月1日起引入。4在2011年之前,持有針對境外住所債務人之外國判決的債權人,只能依據外國人扣押理由扣押瑞士財產,而這要求與瑞士有充分聯繫。新理由允許任何持有可作為撤銷異議之終局依據的判決的債權人扣押債務人的瑞士財產,無論債務人住所在何處,也無論債權與瑞士有無任何聯繫。依公約可執行的意大利判決即屬此類依據。根據DEBA第271條第3款,下令扣押的法院同時對《盧加諾公約》判決的可執行性作出裁決,因此債權人無需事先取得單獨的可執行宣告。5評論者認為,新理由也涵蓋依PILA或其他條約可執行的判決;至於扣押法院必須在多大程度上審查承認條件,各州法院的做法不一。
對意大利債權人而言,這一組合威力強大。憑藉一項終局的意大利判決,他可以向盧加諾Pretura申請扣押債務人在盧加諾的銀行帳戶,在數日內以單方程序取得扣押令,並在同一程序中就附帶的執行許可作出裁決。公約在其自身的執行許可程序中所確保的突襲效果(第41條)由此在瑞士扣押中得以保留。
註釋
- Isaak Meier,“Einstweiliger Rechtsschutz für Geldforderungen”,課程材料,蘇黎世大學,2015年春季學期,https://uzh.ch/cmsssl/ius/dam/jcr:00000000-7ac3-74f2-ffff-fffface90440/EinstweiligerRechtsschutzfuerGeldforderungen.pdf。 ↩
- 提契諾州,表格“Domanda di sequestro”(同上),以意大利語轉載DEBA第271條第1款。 ↩
- 提契諾州,表格“Domanda di sequestro”(同上),轉載DEBA第271條第1款第4項:“ma il credito abbia un legame sufficiente con la Svizzera o si fondi su un riconoscimento di debito ai sensi dell'articolo 82 capoverso 1”。 ↩
- 實施《盧加諾公約》的聯邦決議(同上)。 ↩
- 提契諾州,表格“Domanda di sequestro”(同上),轉載DEBA第271條第3款(“il giudice si pronuncia anche sull'esecutività della stessa”);Boller(同上),其亦認為修訂後公約範圍以外的外國判決可落入DEBA第271條第1款第6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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