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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計稅基礎提升與錯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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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遷入,瑞士以計稅基礎提升(step-up)作出回應。2018年9月28日《稅制改革與養老保險融資聯邦法》(TRAF)引入的《聯邦直接稅法》(DBG)第61a條,允許開始在瑞士承擔納稅義務的公司披露其隱性儲備(包括自創商譽),而無需就此繳納利潤稅。已披露的隱性儲備隨後可在稅務上計提折舊,其中自創增值部分須在十年內攤銷。1根據《聯邦稅收協調法》(StHA)第24c條,各州必須給予同樣的待遇。2因此,一家從意大利遷入、並已就其商譽繳納意大利退出稅的公司,可以用同一商譽的攤銷抵減瑞士利潤,從而降低此後數年的瑞士稅負。

兩國制度在價值認定上並不協調。意大利按其自行確定的公允價值徵稅,而瑞士則接受瑞士稅務機關認可的價值,通常以申請稅務裁定時提交的估值為依據。如意大利確定的價值高於瑞士的價值,部分收益在意大利被徵稅,但在瑞士卻沒有相應的扣除。如瑞士的價值較高,公司則可就意大利未曾徵稅的收益享受扣除;若遷移日後被撤銷,意大利稅務機關可能會對此提出質疑。因此,在遷移前編制、並在兩國統一使用的一致的估值報告,是遷出過程中最重要的文件。在相反方向上,TUIR第166-bis條規定了遷入意大利的公司的入境價值。對於來自歐盟及合作國家(自2016年起包括瑞士)的公司,該條接受其在外國的公允價值。3

要點。如兩國法律制度均允許,意大利公司可以無需清算而將註冊地遷至提契諾州(意大利第218/1995號法律第25條第3款,PILA第161條和第162條)。遷移會就所有不再歸屬於意大利常設機構的資產(包括商譽)按公允價值觸發意大利退出稅(TUIR第166條)。分期繳納僅適用於遷往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情形,因此遷往瑞士所產生的稅款須一次性繳納。瑞士給予計稅基礎提升,允許免稅披露隱性儲備,並允許在十年內攤銷商譽(DBG第61a條)。非企業主的個人無需就其股份繳納意大利退出稅。

註釋

  1. 2018年9月28日《稅制改革與養老保險融資聯邦法》(TRAF),最終表決文本,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eparl/curia/2018/20180031/Schlussabstimmungstext%201%20NS %20D.pdf,引入DBG第61a條(“Der aufgedeckte selbst geschaffene Mehrwert ist innert zehn Jahren abzuschreiben”)。 ↩
  2. TRAF最終表決文本(同上),引入StHA第24c條(“Deckt die steuerpflichtige Person bei Beginn der Steuerpflicht stille Reserven einschliesslich des selbst geschaffenen Mehrwerts auf, so unterliegen diese nicht der Gewinnsteuer”)。 ↩
  3. Caldara(同上)(TUIR第166-bis條:對歐盟及白名單國家適用市場價值,其他國家僅在取得預先裁定時適用);Besio和Tencalla(同上)(瑞士自2016年8月9日法令起列入白名單)。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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