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瑞士—意大利協定
1998年9月10日的雙邊協定旨在簡化並加快《歐洲公約》在兩國之間的適用。該協定允許主管司法機關之間直接傳遞請求,准許外國法官在請求執行時在場,規定了聯合調查組,並對資訊的主動移交作出了規範。1該協定在意大利的批准引發了政治爭議。意大利2001年的實施法律引入了關於境外所獲文件的形式及可採性的規則,批評者擔心這將使正在審理的腐敗案件中的被告得以請求宣佈瑞士銀行證據不可採納。瑞士方面則堅稱,該協定本身的設計宗旨在於便利合作。2該協定於2003年6月1日生效。H.IV章介紹了該協定如今在跨境資產追蹤與追回中的適用情況。
常見誤解。人們常說,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瑞士銀行保密制度使意大利檢察官無法獲取銀行記錄。就刑事事項而言,這一說法並不正確。《瑞士銀行法》第47條從未針對瑞士刑事調查、也從未針對就瑞士法上應受處罰之罪行而執行的外國司法協助請求保護銀行數據。阻礙意大利請求的,是IMAC第3條第3款規定的財稅例外、雙重犯罪的要求,以及在1997年以前冗長的上訴程序。就販毒、黑手黨犯罪、詐騙和腐敗而言,在整個這一時期,意大利檢察官在大量案件中都獲得了瑞士銀行文件。
語言因素
瑞士與意大利之間的合作有一個提契諾州所特有的特點。來自意大利的請求可由提契諾州當局以意大利語執行,執行者是熟悉意大利法律制度、且往往曾在意大利求學或執業的檢察官。在盧加諾各銀行扣押的文件通常為意大利語,無須翻譯即可移交。而當請求涉及蘇黎世或日內瓦的銀行時,意大利的請求須經翻譯,瑞士的決定則以德語或法語作出。J.II章將再次論及意大利語在聯邦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意義;自2004年起,聯邦刑事司法機構即設於貝林佐納。3
註釋
- 1998年9月10日協定的內容(直接傳遞、外國官員在場、聯合調查組、主動移交),SR 0.351.945.41。 ↩
- 出處見印刷版所引。 ↩
- 聯邦刑事法院,“Cronistoria”,https://www.bstger.ch/de/il-tribunale/cronistoria.html(“Das Bundesstrafgericht nimmt seine Tätigkeit auf”,2004年4月1日)。參見J.I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