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歐盟一攬子協議與金融服務
在歐洲層面,這一時期具有決定性意義的進展是瑞士與歐盟之間的一攬子協定,常被稱為“雙邊協定III”。談判於2024年3月啟動,並於2024年12月實質性結束。文本於2025年5月21日草簽,關於歐盟計劃的協定於2025年11月10日簽署,其餘協定於2026年3月2日在布魯塞爾簽署,此後聯邦委員會計劃向議會提交其諮文。1該一攬子協定更新了五項現有的單一市場協定,其中包括關於人員自由流動、陸路和航空運輸以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協定,並新增了關於電力、食品安全和衛生的協定以及參與歐盟計劃的協定。
金融服務不在該一攬子協定之內。瑞士工商聯合會economiesuisse將瑞士與歐盟在金融領域的監管對話描述為有待恢復的事項,其首要目標是迅速承認瑞士證券交易所監管的等效性。2瑞士銀行家協會指出,瑞士目前沒有空間在歐盟範圍內主動提供跨境銀行和證券服務,現行框架將跨境服務限制在被動的反向招攬範圍內。儘管如此,該協會仍支持這一一攬子協定,並提出了一種“按機構區分的方案”,根據該方案,個別瑞士銀行可通過滿足歐洲的要求獲得准入。3瑞士私人銀行家協會同樣支持該一攬子協定,並稱維持和改善市場準入是行業的首要優先事項。4
一攬子協定對盧加諾意味著什麼
對於服務意大利客戶的盧加諾銀行而言,該一攬子協定在短期內不會帶來任何變化。它沒有修訂MiFID II、《金融工具市場條例》(MiFIR)或《資本要求指令》(CRD),也沒有要求意大利取消分支機構要求。它或許能改善依據MiFIR第47條作出等效性決定的政治氛圍,但此類決定僅涵蓋合格交易對手和當然專業客戶。私人客戶業務仍須遵守意大利行使MiFID II第39條所設定的分支機構要求,並自2027年起須遵守CRD VI針對銀行服務的分支機構要求。要改變這項業務的狀況,要麼需要修改意大利法律——而路線圖未能實現這一點,要麼需要瑞士與歐盟簽訂涵蓋零售金融服務的雙邊協定——而這並不在議程之上。
瑞士與英國簽訂的《伯爾尼金融服務協定》展示了雙邊解決方案可以是什麼樣子。該協定以相互承認雙方的監管和監督為基礎,涵蓋面向淨資產超過200萬英鎊或200萬瑞士法郎門檻的高淨值人士的財富管理服務。5僅與意大利一國簽訂此類協定,將難以與意大利作為成員國在歐盟法已協調領域內所承擔的義務相協調。然而,在MiFID II第39條和MiFIR第46條第4款留給國內法的空間內,只要沒有歐盟制度佔據該領域,這仍是可能的。自2027年起,CRD VI的分支機構要求將縮小銀行服務方面的這一空間。
數據一覽。路線圖於2015年2月23日簽署。6意大利於2018年對零售投資服務引入了分支機構要求。7FINMA、CONSOB與意大利銀行之間的監管備忘錄於2023年8月16日公佈。8瑞士—歐盟一攬子協定於2026年3月2日簽署,其中不包含任何金融服務協定。9CRD VI的分支機構要求自2027年1月11日起在意大利適用。10
註釋
- 瑞士聯邦委員會,“Switzerland–EU package of agreements to be signed on 2 March”,新聞稿,2026年2月25日,https://www.admin.ch/en/newnsb/afSUBKNIaRs3s1tqaCebd(2025年5月21日草簽,2025年11月10日簽署歐盟計劃協定,2026年3月2日在布魯塞爾簽署其餘協定,預計於2026年3月提交諮文)。↩
- economiesuisse,"Bilaterals III: What is it all about?",https://economiesuisse.ch/en/node/48642。↩
- 瑞士銀行家協會,“Relations between Switzerland and the EU”(同上);關於按機構區分的方案,參見瑞士私人銀行家協會,“Market access”(同上)。↩
- 瑞士私人銀行家協會,“Market access”,2025年9月1日(同上)。↩
- EY(同上)。↩
- 聯邦委員會,2021年10月27日報告(同上),第4頁。↩
- 聯邦委員會,2021年10月27日報告(同上),第20頁。↩
- FINMA 2023年8月16日新聞稿(同上)。↩
- 聯邦委員會2026年2月25日新聞稿(同上);economiesuisse(同上)。↩
- 第208/2025號立法令(同上)。↩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