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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歐盟一攬子協議及其侷限

從框架協議到一攬子協定

瑞士與歐盟(EU)之間的關係建立在行業協定的基礎之上,即1999年的《雙邊協定I》和2004年的《雙邊協定II》。自2008年起,歐盟將締結進一步的市場準入協定與一個機構框架掛鉤,該框架須確保協定的統一解釋和動態發展。瑞士與歐盟自2014年起就機構框架協議進行談判。2021年5月26日,聯邦委員會中止了這些談判,認為瑞士與歐盟在協議的關鍵方面仍存在重大分歧。在國內討論中,這些分歧主要涉及工資保護、《公民權利指令》和國家援助。1 其對金融業的影響當時已經顯現。歐盟委員會已於2019年6月30日讓瑞士證券交易所監管的等效認定失效,並且未依據《金融工具市場條例》(MiFIR)就瑞士投資公司作出任何等效決定,第E.IV章對此已有介紹。

經過探索性會談,關於新一攬子協定的正式談判於2024年3月啟動,並於2024年12月20日實質性結束。首席談判代表於2025年5月21日草簽了文本;聯邦委員會於2025年6月13日批准了一攬子協定並啟動了諮詢程序。2025年6月25日發表了聯合聲明。關於瑞士參與歐盟計劃的協定於2025年11月10日簽署,並已自2025年初起臨時適用。2 其餘協定和議定書於2026年3月2日在布魯塞爾由聯邦主席Guy Parmelin與歐盟委員會主席Ursula von der Leyen簽署。一份聯合聲明確立了雙方之間的高級別對話。3 2026年3月13日,聯邦委員會通過了致議會的關於“穩定和發展瑞士—歐盟關係(雙邊協定III)”的諮文,該文件長達1086頁。4

一攬子協定的內容

一攬子協定沿用了行業路徑。它並未建立一個單一的橫向框架協議,而是將機構要素納入每一項提供單一市場準入的協定之中。這些要素包括:動態採納相關歐盟法律;統一解釋協定;由仲裁庭解決爭端的機制,仲裁庭須將歐盟法問題提交歐盟法院;以及在適用的協定中關於國家援助的規則。5 五項現有協定得到更新,分別涉及人員自由流動、航空運輸、陸路運輸、合格評定相互承認以及農產品貿易。三項新協定涵蓋電力、食品安全和衛生。瑞士參與Horizon Europe、Erasmus+和Digital Europe等歐盟計劃,並承諾自2030年起每年出資約3.5億瑞士法郎,用於縮小歐盟內部的經濟和社會差距。國內實施需要制定三部新的聯邦法律,並修訂36部現行法律,其中十五部為實質性修訂。6

人員自由流動是一攬子協定中對提契諾州最為重要的部分。經更新的協定擴大了對《公民權利指令》部分內容的採納,但須遵守瑞士談判達成的例外,並附有一項保障條款,瑞士可在出現嚴重經濟或社會困難時援引該條款。與之配套的還有關於工資保護的國內措施。7 由於提契諾州的勞動力市場依賴於超過75000名跨境通勤者(見第H.I章),任何對人員自由流動以及打擊工資傾銷工具的改變都會直接影響該州的銀行、貿易公司和物流企業。在2014年和2020年關於移民問題的全民公投中,提契諾州的投票立場比瑞士平均水平更為嚴格,兩項人民倡議均獲該州通過,包括2020年的限制倡議,而全國範圍內該倡議以61.7%的票數被否決。8 因此,該州對一攬子協定的政治立場比其金融業更為審慎。

註釋

  1. 聯邦委員會,“Das Institutionelle Abkommen Schweiz-EU wird nicht abgeschlossen”,新聞稿,2021年5月26日,https://www.admin.ch/gov/de/start/dokumentation/medienmitteilungen.msg-id-83705.html。該新聞稿提到在關鍵方面存在重大分歧,但在其摘要中並未逐一列出。正文中提及的三個領域是國內討論中的領域。 ↩
  2. 瑞士聯邦委員會,“Switzerland–EU package of agreements to be signed on 2 March”,新聞稿,2026年2月25日,https://www.admin.ch/de/newnsb/afSUBKNIaRs3s1tqaCebd;瑞士聯邦外交部(FDFA),“Weiterentwicklung der Beziehungen Schweiz–EU”,https://www.eda.admin.ch/de/weiterentwicklung-beziehungen-schweiz-eu(2026年10月查閱),關於2024年12月20日的實質性結束談判。 ↩
  3. “Abkommen des Pakets Schweiz–EU: Unterzeichnung in Brüssel”,law.ch,2026年3月,https://law.ch/lawnews/2026/03/abkommen-des-pakets-schweiz-eu-unterzeichnung-in-bruessel/。 ↩
  4. “Nach 13 Jahren Verhandlungen kommt das EU-Paket ins Parlament”,SRF News,2026年3月13日,https://www.srf.ch/news/schweiz/beziehungen-schweiz-eu-nach-13-jahren-verhandlungen-kommt-das-eu-paket-ins-parlament;FDFA(見上文)。 ↩
  5. FDFA(見上文),關於法律的動態採納。其餘機構要素系根據聯邦委員會關於一攬子協定的說明材料所述。 ↩
  6. FDFA(見上文),其中列出了五項更新的協定(人員自由流動、陸路運輸、航空運輸、農業、技術性貿易壁壘)、三部新的聯邦法律(關於國家援助監督、職業資格承認以及瑞士的凝聚力出資)以及36部經修訂的法律,“15 von substanziellem und 21 von geringfügigem Ausmass”。 ↩
  7. FDFA(見上文),關於在各州和社會夥伴參與下保障條款的國內實施、包含14項國內工資保護措施的一攬子方案,以及諮詢程序中就《公民權利指令》提出的關切。 ↩
  8. Swissvotes,“Volksinitiative «Gegen Masseneinwanderung»”,2014年2月9日投票(全國贊成票50.33%,提契諾州通過),https://www.swissvotes.ch/vote/580.00;以及“Volksinitiative «Für eine massvolle Zuwanderung (Begrenzungsinitiative)»”,2020年9月27日投票(全國贊成票38.29%,提契諾州通過),https://swissvotes.ch/vote/631.00。超過75000名跨境通勤者的數字取自第H.I章及其所引來源。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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