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契諾州檢察機關
當時提契諾州的刑事司法體系分為兩個區。索托切內里區檢察官駐盧加諾,管轄盧加諾和門德里西奧兩個地區,該州幾乎所有銀行和受託機構都設在這裡。索普拉切內里區檢察官駐貝林佐納,管轄該州北部,包括聖哥達和聖貝爾納迪諾通道,以及擁有海關和過境交通的馬加迪諾平原。調查由檢察官和預審法官(giudici istruttori)進行,後者擁有搜查和扣押的權力。1這些司法官員既要處理一個擁有漫長陸地邊界的州的普通刑事犯罪,又要處理隨盧加諾的發展而產生的金融案件。
儘管如此,兩個區的司法官員都積累了少有瑞士檢察官具備的經驗。由於他們的大多數案件都涉及意大利因素,他們熟悉意大利刑法和刑事訴訟程序。他們無需翻譯即可閱讀意大利法院卷宗,並與科莫、瓦雷澤、米蘭以及後來巴勒莫的意大利同行保持直接聯繫。當毒品交易開始利用與外逃資本相同的渠道時,瑞士針對毒品資金的首批調查從盧加諾和貝林佐納開始,也就順理成章了。這些檢察官也因此身處險境。1989年的阿道拉暗殺未遂事件表明,黑手黨將追查其資金的瑞士司法官員視為敵人。
現金、攜款人與銀行保密
其實際後果是,1980年盧加諾的一家銀行只要依據1977年的協議識別了其締約相對方,就可以合法地接收來自意大利的大額現金。意大利的外匯管制規定未經授權輸出里拉在意大利構成刑事犯罪,但這在瑞士法律下無關緊要。想要查明資金去向的意大利檢察官會遇到兩道障礙:司法協助中的財稅和外匯例外,以及對銀行客戶的程序性保護——客戶可以就瑞士的協助決定向法院提出異議。保護意大利儲戶免受本國政府侵害的這些特徵,同樣保護了偽裝成意大利儲戶的毒品販運者。2
要點。1990年8月1日之前,瑞士法律中沒有洗錢罪。1977年銀行盡職調查協議(VSB/CDB 77)要求識別締約相對方,並在存疑情況下識別受益所有人,但它只是一份僅約束銀行的私人合同。1937年《刑法典》中的收受贓物罪和妨礙司法罪並不涵蓋第三方清洗毒品所得的行為。司法協助排除了財稅和外匯犯罪。因此,意大利的犯罪資金得以通過與意大利外逃資本相同的渠道進入盧加諾的銀行。
註釋
- L'Impartial,1988年11月5日(同上)(索普拉切內里區檢察機關設於貝林佐納);1989年6月12日Botschaft(同上),第1075頁(“Ersten Staatsanwalt des Sottoceneri”);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Carla Del Ponte”,https://www.icty.org/sid/101(1981年9月被任命為“investigating magistrate and later [...] public prosecutor in the office of the Lugano district attorney”)。 ↩
- IMAC第80e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5/351.1-80e-119.html,以及IMAC第80h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5/351.1-80h-121.html(關於上訴以及“any person who is personally and directly affected by a mutual assistance measure”之訴訟資格的現行規定)。關於1996年10月4日修訂對救濟途徑的限制,參見下文司法協助一節及第H.IV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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