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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合同:買賣法、標準格式、單據與套期保值

瑞士買賣法與《維也納公約》

盧加諾貿易商依據瑞士法律訂立合同時,可能適用兩套規則:一是《瑞士債務法》(CO)第184條及以下各條的國內買賣法,二是1980年4月11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該公約自1991年3月1日起對瑞士生效。1CISG適用於營業地位於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的貨物銷售合同,或者在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時適用。意大利、德國、法國、美國和中國均為締約國。因此,在盧加諾訂立的大多數國際大宗商品買賣都屬於該公約的適用範圍,除非當事人排除其適用。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未作進一步說明而選擇“瑞士法”並不排除CISG,因為該公約是瑞士法律的組成部分;排除適用需要當事人明確表達其意圖。2在2019年5月28日的一項判決中,法院還認為,在適用CISG的情況下,買方不能以貨物存在瑕疵為由,依據CO第24條以重大錯誤為由撤銷合同;該公約針對不符合約定的救濟在功能上是等同的,且具有排他性。3貿易商常常通過如下條款排除CISG:“本合同受瑞士法律管轄,但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其原因部分在於熟悉程度,因為律師和貿易商對《債務法》比對該公約更為熟悉;部分則在於實質內容。兩套制度在風險轉移、貨物檢驗和瑕疵通知以及不符合約定的救濟方面存在差異。4國內法關於風險的規則頗為特殊。根據CO第185條第1款,除特殊情況或約定另有規定外,利益和風險在合同訂立時即轉移給買方。在貿易實踐中,這一規則幾乎總是被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條款所取代,該條款將風險轉移確定在裝運或交貨之時。根據CO第201條,買方必須在通常業務過程中慣常的時間內儘快檢驗貨物,並立即通知瑕疵,否則視為已接受貨物。法院對“立即”作嚴格解釋,在某些案件中僅為幾天,而CISG第39條允許在合理期限內發出通知。根據CO第210條,瑕疵訴訟的時效為交貨後兩年。5

對於以背對背合同買賣同一批貨物的貿易商而言,在CO與CISG之間的選擇可能造成錯配。假設採購合同受CISG管轄,而銷售合同受規定嚴格通知期限的CO管轄,那麼貿易商可能在已喪失對賣方的自身索賠權之後,仍面臨其買方的索賠,反之亦然。最穩妥的做法是在交易鏈的兩端使用同一法律和同一標準格式合同,GAFTA和FOSFA格式合同在各自領域內即實現了這一點。如果選擇瑞士法律,合同應明確規定檢驗和通知的期限以及取樣和分析的方法與地點,還應明確獨立檢驗公司出具的證書是否具有終局效力,並限制對間接損失的責任。6

註釋

  1. UNCITRAL,Statu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Vienna, 1980),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salegoods/conventions/sale_of_goods/cisg/status(瑞士:1990年2月21日加入,1991年3月1日生效);CISG,SR 0.221.211.1;Nicola Benz,“Look out: Your Swiss law contract may unwittingly be subject to Vienna Convention rules”,MLL News,2019年3月5日,https://www.mll-news.com/look-out-your-swiss-law-contract-may-unwittingly-be-subject-to-vienna-convention-rules/?lang=en。 ↩
  2. Benz(同上);Valentina Hirsiger 和 Lukas Innerebner(Baker McKenzie),“Switzerland: New landmark decision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CISG and its interaction with Swiss law in case of fundamental errors”,Global Litigation News,2019年12月4日,https://globallitigationnews.bakermckenzie.com/2019/12/04/switzerland-new-landmark-decision-on-the-applicability-of-the-cisg-and-its-interaction-with-swiss-law-in-case-of-fundamental-errors/。 ↩
  3. 聯邦最高法院,2019年5月28日判決4A_543/2018,據 Hirsiger 和 Innerebner(同上)的概述。 ↩
  4. Benz(同上)(建議採用的排除條款)。 ↩
  5. CO,第185條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2/220-185-198.html;第201條第1–3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2/220-201-215.html;第210條第1款(交貨後兩年,經2012年3月16日聯邦法修訂,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2/220-210-224.html;CISG,第39條第1款(“innerhalb einer angemessenen Frist”),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2/0.22/0.221.211.1-39-42.html。 ↩
  6. 基於貿易實務中標準合同起草慣例的實務建議。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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