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法》與聯邦登記冊
立法沿革
聯邦委員會於2023年8月就設立聯邦透明度登記冊啟動徵求意見程序,該程序持續至2023年11月;其後於2024年5月通過了議會編號為24.046的立法諮詢文件。1 該立法方案最初將新設登記冊與《反洗錢法》(AMLA)的修訂合併為一,後者將該法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顧問。聯邦院將這兩部分拆分為兩項獨立法案,使登記冊與顧問義務得以各自依據其本身的是非曲直進行審議。2 國會於2025年9月26日的最終表決中通過了這兩部法律文本。32026年6月12日,聯邦委員會通過了相關實施條例,並確定《法人透明度法》(TJPG)及經修訂的《反洗錢法》(AMLA)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徵求實施條例意見期間,許多利害關係人要求透過各州商業登記處建立簡便、低成本的申報程序;聯邦委員會表示,已盡可能滿足此項要求。4
適用範圍:哪些實體須進行登記
《法人透明度法》(TJPG)適用於瑞士股份有限公司(AG/SA)、有限責任公司(GmbH/Sagl)、合作社,以及公司型集合投資計畫 SICAV 和 SICAF。該法同樣適用於在瑞士登記設有分支機構、實際管理機構位於瑞士或在瑞士擁有不動產的外國法人。5 最後一類與提契諾州直接相關:數十年來,義大利家族一直透過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或巴拿馬的公司,持有盧加諾湖與馬焦雷湖畔的別墅。這些公司雖然既非在瑞士註冊成立,亦非在瑞士管理,但現在必須向瑞士聯邦登記冊申報其實益擁有人。
部分類別獲豁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由上市公司持有至少75%股權的子公司,無需登記,因為上市公司須遵守《金融市場法》規定的披露規則。職業養老金機構以及由公共機構持有至少75%股權的實體同樣獲得豁免。協會和基金會則不在申報義務範圍之內。6就基金會而言,這項豁免尤其值得注意,因為家族基金會以及義大利家族所使用的列支敦士登基金會,一直是《E.V.章》反覆討論的主題。瑞士基金會仍須在商業登記處登記並接受監管,而持有其資產的金融中介機構則須依據《反洗錢法》(AMLA)識別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
誰是實際受益人
TJPG 將受益所有人定義為:透過直接或間接、單獨或與第三方共同持有至少25%的資本或表決權,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公司,從而對公司行使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7 所謂「以其他方式控制」,包括任命或罷免董事會多數成員的權利、否決權、表決權協議、事實上的影響力,以及由名義持有人或受託人代他人持有股份的安排。8 若無人符合上述標準,則作為補充規則,管理機構中職位最高的成員將被視為實益擁有人。9
該定義遵循 FATF 標準,實質上與瑞士銀行依據《銀行盡職調查行為協議》(CDB)以及金融中介機構依據《反洗錢法》(AMLA)所採用的定義一致。然而,若將其適用於提契諾州的典型架構,仍會引發若干問題。一家由義大利「società fiduciaria」(信託公司)依據信託委託(mandato fiduciario)持有的盧加諾 SA,其法律上的股東是該信託公司。受益所有人則是控制該信託關係的委託人(fiduciante),因為信託公司是為其利益持有股份。由信託持有的瑞士公司,其受益所有人係透過信託對公司行使控制權之人,可能是委託人、保護人或處於控制地位的受益人。《信託法》(TJPG)對受託人另行規定了義務:受託人須識別並記錄與信託相關的人員,即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受益人以及任何其他行使控制權的人,並須在信託終止後將上述記錄保存五年。10
註釋
- 聯邦委員會,《關於法人透明度及實際受益人識別之聯邦法說明》,2024年5月22日,BBl 2024 1607,議會事務編號24.046,引自2025年9月26日最終表決文本的序言,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eparl/curia/2024/20240046/Schlussabstimmungstext %201%20SN%20D.pdf。關於諮詢文件日期及2023年8月至11月的徵求意見程序:「《將反洗錢措施擴及法律專業:聯邦委員會通過政策聲明》,law.ch,2024年5月,https://law.ch/lawnews/2024/05/ausweitung-der-geldwaescherei-bekaempfung-auf-rechtsberufe-bundesrat-verabschiedet-botschaft/。 ↩
- 瑞士議會,2025年9月11日新聞,https://www.parlament.ch/de/services/news/Seiten/2025/20250911112038870194158159026_bsd085.as px(聯邦院將諮詢義務與登記冊分開處理)。 ↩
- RSM Switzerland,「瑞士透明度的新法律框架」,https://www.rsm.global/switzerland/de/node/720(2025年9月26日通過);TJPG,最終表決文本(同上)。 ↩
- 聯邦司法局,「聯邦委員會實施打擊洗錢新規定」,2026年6月12日新聞稿,https://www.bj.admin.ch/de/newnsb/x3sKLxCJ6S3dQJtfvy0Tb(“ist「在最大程度上滿足了相關訴求」)。 ↩
- TJPG,最終表決文本(同上),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RSM(同上)。 ↩
- Homburger(同上);TJPG,最終表決文本(同上);Forvis Mazars,「透明度登記冊:瑞士企業面臨的新合規挑戰」,《瑞士稅務通訊》,2026年7月,https://www.forvismazars.com/ch/de/insights/swiss-tax-newsletter/swiss-tax-newsletter-juli-2026/transparenzregister。 ↩
- Grant Thornton Switzerland,《瑞士透明度登記冊——自2026年10月1日起適用於法律實體的新申報義務》,2026年,https://www.grantthornton.ch/en/insights/transparency-register-reporting-obligations-legal-entities-2026/;RSM(同上):“direkt 或間接持有至少25%的資本或表決權」。 ↩
- RSM(同上),列舉了否決權、表決權協議、事實上的影響力及信託架構;Homburger(同上),關於任命權和阻卻權。 ↩
- Grant Thornton(同上):「管理機構中職級最高的成員,在附屬基礎上,被視為實益擁有人」。↩
- TJPG,最終表決文本(同上),關於信託的規定。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