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例外的旅行規則
在支付交易領域,瑞士法律長期以來要求電匯須附帶匯款人的姓名、帳號和地址,以便收款機構知悉資金由誰匯出。這一規則見於《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第10條,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第16項建議相對應。2019年,FATF將其標準擴展至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要求其在虛擬資產轉移時傳遞匯款人和受益人資訊。12019年8月26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發佈第02/2019號監管通告,指出其一貫以技術中立的方式將《反洗錢法》(AMLA)適用於區塊鏈服務提供者。代幣轉移時必須傳遞客戶和受益人的資訊。受FINMA監管的機構僅可向屬於其本身已驗證客戶的外部錢包發送代幣,也僅可從此類客戶處接收代幣。FINMA指出,與FATF標準不同,這一做法在瑞士適用時不設針對未受監管錢包的例外,因此是全球最嚴格的做法之一。2
其實際效果是,瑞士銀行或交易所不能將比特幣發送至客戶任意選擇的地址。它必須確認接收錢包屬於該客戶(例如通過簽名消息或小額測試交易),或屬於可與之交換資訊的另一受監管提供者。為意大利客戶提供服務的盧加諾提供者,在從意大利交易所接收代幣時面臨相反的情形。自2024年12月30日起,歐盟(EU)通過第2023/1113號條例(經重訂的《資金轉移條例》)適用了類似規則,該條例要求提供者之間的所有轉移均須附帶轉移資訊,且不設最低門檻。3兩套制度如今使用同一種語言。但提供者之間交換資訊的技術協議仍然分散。
風險分析、制裁與2026年改革
FINMA期望受監管機構在其洗錢風險分析中將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相關活動歸類為較高風險。G.III章介紹了FINMA如何在2026年6月第04/2026號監管通告中批評未這樣做的銀行和《金融機構法》(FinIA)所轄機構。制裁法完全適用。依據《禁運法》制定的各項條例將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視為經濟資源和資金;自2022年起針對俄羅斯採取的措施,與歐洲的制裁一攬子措施相一致,禁止向俄羅斯國民和居民提供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的錢包、帳戶和託管服務。4G.II章詳細論述了提契諾州的制裁合規問題。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反洗錢法》修訂,並未在實質上改變對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服務提供者的處理方式。其針對顧問的新義務以及透明度登記冊,將影響此類提供者及其客戶據以運營的架構。
要點。為他人兌換、轉移或持有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的提供者,屬於《反洗錢法》第2條第3款所指的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接受FINMA監管或加入自律組織。兌換交易自1,000瑞士法郎起即須進行身份識別。FINMA適用旅行規則,對私人錢包不設例外(第02/2019號監管通告)。穩定幣發行人必須識別所有持有人,包括二級市場上的持有人(第06/2024號監管通告)。
註釋
- 《FINMA反洗錢條例》第10條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5.033.0-10-14.html(匯款人的姓名、帳號和地址,受益人的姓名和帳號);FATF,“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Guidance-rba-virtual-assets.html(標準於2018年10月和2019年6月得到強化);FINMA,第02/2019號監管通告(見下文)(2019年6月21日FATF指引;“The FATF also expects information about the client and the beneficiary to be transmitted with token transfers in the same way as for bank transfers”)。 ↩
- FINMA,第02/2019號監管通告“Payments on the blockchain”,2019年8月26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19/08/20190826-mm-kryptogwg/(旅行規則;僅限與本身已驗證客戶的外部錢包之間進行轉移;“Unlike the FATF standard, this established practice applies in Switzerland without the exception for unregulated wallets and is therefore one of the most stringent in the world”)。該通告本身,https://www.finma.ch/en/~/media/finma/dokumente/dokumentencenter/myfinma/ 4dokumentation/finma-aufsichtsmitteilungen/20190826-finma-aufsichtsmitteilung-02-2019.pdf,其英文標題為“Payments on the blockchain”。 ↩
- 2023年5月31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23/1113號條例(EU)(經重訂的《資金轉移條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32023R1113,序言第30段(加密資產轉移須遵守相同要求,“regardless of their amount”)及序言第64段(自《加密資產市場條例》(MiCAR)適用之日起適用,相關條款的適用日期為2024年12月30日,見下文MiCAR)。 ↩
- 2022年3月4日《關於烏克蘭局勢相關措施的條例》,SR 946.231.176.72,第20條第2款(禁止向俄羅斯國民、居住在俄羅斯的自然人以及在俄羅斯設立的實體提供“im Zusammenhang mit Kryptowallets, Kryptokonten oder der Verwahrung von kryptobasierten Vermögenswerten”的服務;第3款規定豁免;第4款規定由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批准的例外),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4/946.231.176.72-20-34.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