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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排除:跨境仲裁與破產

公約之外的仲裁

《盧加諾公約》第1條第2款(d)項將仲裁排除在公約適用範圍之外。該排除涵蓋仲裁程序本身、支持仲裁的法院程序(例如指定仲裁員),以及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1對於盧加諾當事人與意大利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仲裁相較於國家法院訴訟具有三項優勢。其一,它可以避免“意大利魚雷”,因為違反仲裁協議而受理案件的法院,必須依《紐約公約》第II條第3款將當事人提交仲裁。其二,它允許選擇中立的仲裁地,以及在銀行、貿易或建築領域具有專業知識的仲裁員。其三,根據1958年6月10日《紐約公約》,其裁決可在意大利和瑞士執行,正如在其他約170個國家一樣;該公約自20世紀60年代起在瑞士與意大利之間適用。2

F.II章已介紹了PILA第12章、2021年修訂、《瑞士國際仲裁規則》,以及在盧加諾、蘇黎世和日內瓦之間選擇大宗商品爭議仲裁地的問題。此處有三點特別涉及瑞士與意大利之間的關係。第一,PILA第7條規定,受理屬於仲裁協議範圍之爭議的瑞士法院必須拒絕管轄,除非該協議無效、失效或無法履行。第二,在瑞士作出的國際仲裁裁決只能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撤銷申請,該院是PILA第191條規定的唯一審級,且只能基於PILA第190條第2款規定的有限理由。3第三,在盧加諾進行的仲裁可以使用意大利語。因此,希望在中立仲裁庭面前以母語進行陳述的意大利當事人,可以在盧加諾找到一個兼具米蘭語言與瑞士仲裁法的仲裁地。

2023年以後的意大利仲裁法

意大利仲裁法經2022年10月10日第149號立法令改革,適用於2023年2月28日之後啟動的仲裁。此次改革加強了仲裁員的披露義務,引入了法院與仲裁庭之間的translatio iudicii(案件移轉),並縮短了撤銷裁決的期限。最重要的是,如當事人在仲裁協議或機構規則中明確授予,仲裁地在意大利的仲裁庭有權採取臨時措施(c.p.c.第818條)。4外國仲裁裁決(包括瑞士裁決)由對方當事人居住地所在轄區的Corte d'appello(上訴法院)院長以裁定宣告在意大利生效;如該當事人不在意大利居住,則由羅馬上訴法院院長作出(c.p.c.第839條)。院長僅審查裁決的形式合規性;如依意大利法律該爭議不具可仲裁性,或裁決含有違反公共政策的內容,則拒絕承認。對方當事人隨後可依c.p.c.第840條對該裁定提出異議,該條吸納了《紐約公約》第V條規定的理由。5自2022年改革以來,宣告外國裁決生效的裁定可立即執行。6

註釋

  1. LC 2007,第1條第2款(d)項(見上文);歐洲法院1991年7月25日判決,Marc Rich,C-190/89,判決主文(排除範圍延及關於指定仲裁員的法院程序),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61989CJ0190。 ↩
  2.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 10 June 1958,SR 0.277.12;UNCITRAL,狀態表,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arbitration/conventions/foreign_arbitral_awards/status2(172個締約方;自1965年8月30日起對瑞士生效,自1969年5月1日起對意大利生效)。另見F.II章。 ↩
  3. PILA第7條、第190條和第191條,載於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9/291-7-10.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9/291-190-232.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9/291-191-234.html;第190條第4款由2020年6月19日聯邦法律增設,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AS 2020 4179)。見F.II章。 ↩
  4. Coppola、Covucci和Bosco,LCA(見上文)。 ↩
  5. Codice di procedura civile,第839條,載於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codice-di-procedura-civile/libro-quarto/titolo-viii/capo-vii/art839.html;第840條,載於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di-procedura-civile/libro-quarto/titolo-viii/ capo-vii/art840.html(須在三十日內向上訴法院提出異議)。 ↩
  6. Coppola、Covucci和Bosco,LCA(見上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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