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條例》與歐盟制裁方案的採納
2022年3月4日的全面修訂與條例結構
2022年2月28日的列名是依據2014年的舊條例作出的,而該條例旨在防止規避制裁,對於隨後的措施而言範圍過窄。因此,聯邦委員會於2022年3月4日通過了全面修訂後的《關於烏克蘭局勢相關措施的條例》,SR 946.231.176.72(下稱《烏克蘭條例》)。該條例引入了對軍民兩用物項以及可能增強俄羅斯軍事和技術能力之貨物的出口禁令、對石油行業提供服務的禁令,以及對支持俄羅斯航空工業的限制。1此後該條例已修訂數十次,但其結構保持穩定,因而比歐盟第833/2014號條例更易閱讀——後者的條款已增殖為帶有雙字母后綴的條文,如第5aa條。
該條例共分六節。第一節為術語定義。第二節涉及貿易限制,首先規定武器和軍民兩用物項(第2a至8條),繼而規定針對航空航天、海運、煉油和液化天然氣、能源行業及工業所用貨物的行業性禁令(第9至11a條)。隨後是關於原油、石油產品、油輪和液化氣的規定(第12a至12f條),以及關於烏克蘭被佔領土的規則(第13至14條)。第14a條規範鋼鐵產品,第14b條規範奢侈品,第14c條規範具有重要經濟意義的貨物,第14d條規範黃金,第14e條規範鑽石,第14e bis 條規範烏克蘭文化財產。第14f條規定了訂入禁止再出口合同條款的義務,第14g條則針對知識產權規定了相應義務。2
第三節規定金融限制。第15條凍結附件8所列人員的資金和經濟資源,並禁止向其提供資金;第16條規定申報義務。隨後各條禁止公共貿易融資、證券交易、貸款、超過一定門檻的存款以及向中央證券存管機構提供服務,還涵蓋與俄羅斯中央銀行和國有企業的交易、與被列名銀行的交易以及專用金融報文服務的使用。第28b至28g條禁止向能源和採礦行業、俄羅斯公共機構及信託提供服務,以及一長串商業服務、軟件和對關鍵基礎設施的影響。第四節規定入境禁令及其他限制,包括禁止滿足某些債權請求(第30條)。在關於撤資豁免、里海管道財團、海事安全、損害賠償以及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的各節之後,第五節規定執行和刑事條款(第31至32條)。3
註釋
- Année politique suisse / politchronik.swiss,“Die Schweiz übernimmt die EU-Sanktionen gegen Russland”(程序編號64361),https://politchronik.swiss/de/prozesse/64361-die-schweiz-ubernimmt-die-eu-sanktionen-gegen-russland.pdf(2022年3月4日的全面修訂)。 ↩
- 2022年3月4日《關於烏克蘭局勢相關措施的條例》(《烏克蘭條例》),SR 946.231.176.72,截至2024年12月25日的目錄,載於https://lexaris.de/library/tableofcontents/10519685。 ↩
- 《烏克蘭條例》第15至36條,目錄(同上);第15條第1款a項(“nach Anhang 8”所列的人員、公司和組織),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4/946.231.176.72-15-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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