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次級制裁
美國法律為何能觸及盧加諾
瑞士和義大利均不受美國制裁法的約束。一家既無美國員工、也無美國客戶、更無美國貨物的盧加諾貿易商,可能會認為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的規定與其無關。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看法往往難以成立。美國制裁主要透過四種途徑影響瑞士公司。第一是美元:以美元進行的付款在大多數情況下需經由紐約的代理銀行清算,而該代理銀行身為美國實體,有義務凍結或拒絕涉及受凍結人士的交易。第二是人員,因為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無論在何處工作都受到約束。第三是貨物,因為美國商務部的《出口管理條例》會追蹤原產於美國的物品,以及在境外利用美國技術生產的物品。第四項是一項原則:導致美國人違反制裁的外国人本身亦須承擔責任。1
除了這些主要管轄渠道之外,美國還增設了次級制裁。次級制裁本身並未禁止外國人的行為,而是威脅將從事特定交易的外國人列入名單並凍結其資產,或限制其進入美國金融體系。對於瑞士銀行或貿易公司而言,這種威脅關乎存亡,因為一旦被列入名單,該機構將被切斷美元清算渠道,實際上也會被所有希望維持自身美國業務關係的銀行拒之門外。瑞士和義大利的法律體系對此機制均無任何防禦手段。原則上,第三國的制裁在瑞士不具直接效力,但瑞士銀行基於商業政策考量會顧及美國制裁,而且瑞士經濟事務、消費及能源部(SECO)已明確表示,其既不能許可也不能指示瑞士金融中介機構無視這些制裁。2
50%規則與歐盟的控制標準
關於所有權的規則顯示了各制裁體系之間的相似之處及其差異所在。根據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於2014年8月13日修訂的指引,若一名或多名被凍結人士合計直接或間接持有某實體50%或以上的權益,則該實體即被凍結。OFAC以一個例子說明了合併計算的方法:「如果受凍結人士X持有實體A的25%,受凍結人士Y持有實體A的另外25%,則實體A被視為受凍結。」該規則「僅涉及所有權,而不涉及控制權」。因此,由受凍結人士控制但未持有多數股權的實體,不會自動被凍結;儘管OFAC建議謹慎行事,因為此類實體日後可能被列入名單。3
瑞士的做法增加了第二項標準。SECO的指引同樣採用50%或以上的門檻,並原則上將多名被列名人士的持股合併計算,因此,一家由兩名互不相關的被列名人士各持有半數股份的盧加諾公司,在瑞士將被凍結,正如其在美國法律下會被凍結一樣。除所有權外,瑞士的實務還考察透過其他方式實施的控制,例如任命或罷免董事會多數成員的權利、依據合約或章程享有的支配性影響力,或處分公司資金的權力;只要符合其中一項標準,即推定存在控制。4歐盟法律同樣將凍結範圍擴及由被列名人士擁有或控制的實體。一家由被列名人士持有40%股權,且由其任命全體董事會成員的公司,可能在瑞士法和歐盟法下遭到凍結,但在美國法下則不會。僅適用其中一項標準的合規計畫,將會遺漏屬於另一項標準的情形。
註釋
-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50 U.S.C. § 1705(a)(「任何人違反、企圖違反、共謀違反或導致違反依據本章頒布之任何許可證、命令、法規或禁令,均屬違法」),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1705;Export 行政法規,15 C.F.R. § 734.9(「外國直接產品(FDP)規則」,包括第(f)款及第(g)款中的俄羅斯/白俄羅斯FDP規則),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34/section-734.9。 ↩
- SECO,「常見問題——瑞士制裁」(見上文)(「第三國的制裁措施原則上不會在瑞士產生直接效力」);SECO,《制裁措施解讀指南》(見上文),第1.14節(「然而,遵守外國制裁(例如美國或英國)並不屬於 SECO 的職權範圍 [...]. 特別是,SECO 無權向瑞士金融中介機構頒發許可或下達指令,要求其不遵守外國制裁”)。 ↩
- 美國財政部,OFAC,「受封鎖人士擁有的實體(50% 規則)」,常見問題解答,https://ofac.treasury.gov/faqs/topic/1521(2014年8月13日修訂的指引)。 ↩
- SECO,《制裁措施解讀指引》(見上文),第1.10節(「50%或以上的所有權份額」;「若由多名受制裁自然人、企業或組織持有的所有權份額,原則上應予以合併計算」)及第1.11節(控制標準與推定);(歐盟)第269/2014號條例第2條(見上文)(被列名人士「擁有、持有或控制」的資金)。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