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瑞士意大利語區堂區的巡視
作為治理工具的巡視
教會法上的巡視是一項古老的制度。主教歷來負有視察其教區內各教堂的義務。特倫託大公會議於1563年重申了這一義務,要求每位主教親自或通過代表巡視其教區,儘可能每年一次,至少每兩年一次。1博羅梅奧治下發生改變的是方法。巡視成為一套有固定步驟的程序。在巡視員到達之前,堂區神父會收到一份問卷,並須準備一份清冊,列明教堂及其陳設與聖髑、其聖俸與捐贈基金、靈魂登記簿,以及各善會及其章程和賬目的清單。巡視員到達後,視察建築、祭台、聖器室、聖器和祭衣。他就教義、品行和聖事的施行考核神父;私下聽取堂區教友的申訴;就教會財產詢問平信徒管理人,並調閱賬簿。巡視結束時,他頒佈教令:命令修繕屋頂、按規範重建祭台、封堵告解亭的窗口、追回被轉讓的財產,或撤換神父。2
每次巡視的結果是一份卷宗,保存在米蘭的總主教檔案館或科莫的主教檔案館中,記錄某一堂區在特定日期的狀況。後續巡視的卷宗會註明先前的教令是否已得到執行。歷經數十年的一系列此類卷宗,構成一份行政監督的記錄,其邏輯可與現代監管機構對受監管機構定期開展的檢查相比較。這一比較不宜過分引申,因為巡視員同時行使屬靈管轄權和強制管轄權。儘管如此,它解釋了為何研究瑞士意大利語區堂區的史學家將巡視卷宗視為1560年至1800年間最重要的系列史料。3
三谷地區
在萊文蒂納、布倫尼奧和里維耶拉這幾個安布羅斯禮谷地,博羅梅奧是正權主教,並親自進行巡視。他對總教區瑞士轄地的牧靈巡視發生於1567年(即他抵達米蘭後不久),此後又於1570年、1571年、1577年和1582年進行。4旅途十分艱難。巡視員及其少量隨從步行或騎騾穿行於各谷地,那裡的堂區分散在眾多村落和小村莊之間,有些只能經由山間小路抵達。總主教講道,為成百上千的兒童和成人施行堅振禮,祝聖祭台,並調解糾紛。同時代人記載了他堅持住簡陋的居所、飲食簡樸,這成為他在各谷地傳說的一部分。對本章而言更為重要的是他留下的教令。這些教令下令:在距離過遠之處將新堂區從舊堂區中分立出來;設立足以供養一位駐堂神父的聖俸;修繕並重新佈置教堂;以及改革善會。5
與三谷地區統治者之間的關係,原則上是合作的,細節上卻頗多困難。烏里、施維茨和下瓦爾登支持打擊異端,但他們捍衛自己向神職人員徵稅、在刑事案件中審判神職人員以及監督教會財產轉讓的權利。博羅梅奧需要藉助他們的地方長官來執行其教令、驅逐姘婦和逮捕嫌疑人。反過來,天主教各州也需要博羅梅奧為他們招募在米蘭受訓的神父、從羅馬取得特許豁免,並在與新教各州的爭端中給予支持。因此,巡視同時也是一種談判:一方是主張教會自由的都主教,另一方是將其屬地內的教會視為自身領主權一部分的主權州。6
註釋
- 特倫託大公會議第二十四次會議(1563年11月11日),Decretum de reformatione,第3章,引自 Wikipedia(作為最後手段查閱)的概述,“Visita pastorale”,https://it.wikipedia.org/wiki/Visita_pastorale(“obbligatorio compiere la visita pastorale ogni anno oppure ogni due anni qualora non fosse possibile”);“Trento, Concilio di”,載 Enciclopedia Treccani 在線版,https://www.treccani.it/enciclopedia/concilio-di-trento/(會議“accompagnati da visite nelle diocesi”)。 ↩
- 博羅梅奧在 Acta Ecclesiae Mediolanensis(米蘭,1582年)中給巡視員的指示。 ↩
- Ceschi(編),Storia della Svizzera italiana dal Cinquecento al Settecento(上文);與審慎監管的比較系作者本人的觀點。 ↩
- Paolo Ostinelli, Pablo Crivelli and Fabrizio Panzera, “Milano (arcidiocesi)”,載 DSS,2010年4月29日版,https://hls-dhs-dss.ch/it/articles/007018/(1567年、1570年、1571年、1577年和1582年對總教區瑞士轄地的巡視)。 ↩
- D'Alessandri(同上);Ceschi(同上)。 ↩
- Ceschi(同上)。Fransioli and Locarnini, “Leventina”(上文)證實了烏里的領主地位,但對圍繞神職人員徵稅和管轄權的爭端未置一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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