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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貿易的洗錢與船舶及單據篩查

何為基於貿易的洗錢

基於貿易的洗錢(TBML)是指利用貿易交易跨境轉移價值並掩飾其犯罪來源。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自2006年首次發佈該主題報告以來一直在研究這一現象,並於2008年發佈了一份最佳實踐文件。2020年12月9日,FATF 與金融情報機構埃格蒙特集團(Egmont Group)共同發佈了一份關於基於貿易的洗錢趨勢與發展的報告。1該報告描述了典型手法。貿易商可以高開貨物發票以向賣方轉移資金,或低開發票以向買方轉移價值。它可以就同一批貨物開具多張發票,對貨物的質素或數量作虛假描述,或編造虛構貨運——單據俱全,卻沒有任何貨物流動。報告還著重指出了對自由貿易區和黃金等高價值商品的利用。職業洗錢網絡將這些手法與幌子公司和複雜的供應鏈結合起來。2021年3月,FATF 和埃格蒙特集團增補了一份風險指標清單,按業務結構、貿易活動、貿易單據和商品以及帳戶和交易活動進行分類。2

大宗商品尤其容易受到基於貿易的洗錢的影響,原因有三。其價格波動,因此與標準化製成品相比,被操縱的價格更難發現。其質素和規格各異,被描述為某一等級的貨物可以按另一等級出售。它們以鏈式交易方式買賣,多個中間商往往在數日之內、跨越多個司法管轄區買賣同一批貨物。一家從某國鋼廠購入鋼材、再將其售予另一國分銷商的盧加諾貿易商,恰恰處於這樣一條鏈條的中間。其銀行看得到單據和付款,卻看不到貨物。聯邦委員會2020年報告指出,巨大的交易量使得違規行為可以通過每單位的微小偏差被掩蓋。3

銀行和貿易商應注意的預警信號

FATF 和沃爾夫斯堡原則列出的預警信號,可以轉化為為盧加諾貿易商提供融資的銀行應當提出的具體問題。價格是否與該商品、該質素和該交貨期的市場價格相符?運輸路線是否合理,抑或貨物無商業理由地途經第三國?鏈條中的各方彼此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或者是否為沒有明顯業務的新設公司?該貿易商是否在其慣常領域以外經營商品?付款是否由買方或賣方以外的一方作出或向其作出,或通過第三國的帳戶進行?提單上的數量是否與船舶運力及檢驗證書相符?貨物的描述是否含糊到足以允許以他物替代?4

貿易商自身也應當提出同樣的問題。貿易公司以自營方式交易時,本身並不屬於《反洗錢法》(AMLA)意義上的金融中介。然而,其高級職員和僱員如果實施了旨在妨礙識別、追查或沒收其明知或應當推定來源於重罪或加重稅務輕罪之資產的行為,仍可依《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SCC)因洗錢被追訴。如果貿易商無法解釋異常交易,其銀行也會終止業務關係。根據《瑞士刑法典》第102條第2款,如果公司未採取一切必要且合理的組織措施防止洗錢、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其他某些在公司內部發生的犯罪,則無論任何自然人是否承擔責任,公司本身均須為此受罰。第G.III章討論這些罪行以及聯邦檢察院的執法實踐。5對盧加諾的貿易商而言,其實際後果是,其自身的“了解你的交易對手”程序構成其信用狀況的一部分。一家對交易對手進行篩查、記錄其定價依據並能解釋其運輸路線的貿易商,比一家依賴銀行核查的貿易商更容易獲得銀行融資。

註釋

  1. FATF and Egmont Group, Trade-Based Money Laundering: Trends and Developments(巴黎,2020年12月9日),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Methodsandtrends/Trade-based-money-laundering-trends-and-developments.html(手法:高開和低開發票、多重開票、虛假運輸、貨物錯誤描述、自由貿易區、黃金等高價值商品、職業洗錢網絡)。 ↩
  2. FATF and Egmont Group, Trade-Based Money Laundering: Risk Indicators(巴黎,2021年3月11日),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Methodsandtrends/Trade-based-money-laundering-indicators.html(該頁面亦列出 FATF 2006年和2008年的早期出版物)。 ↩
  3. 聯邦委員會2020年2月26日報告(見上文),第15頁。 ↩
  4. Wolfsberg Group, ICC and BAFT, Trade Finance Principles (2019)(見上文);FATF and Egmont Group, Risk Indicators(見上文)。正文中的問題系根據這些預警信號擬定。 ↩
  5. 1937年12月21日《瑞士刑法典》(SCC),SR 311.0,第102條第1款和第2款(第260ter條、第260quinquies條、第305bis條、第322ter條、第322quinquies條、第322septies條第1款和第322octies條規定的犯罪)及第305bis條第1款,官方英文譯本見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102-133.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305bis-372.html。參見第G.II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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