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加諾的貿易融資:銀行、工具與風險——概述與總結
盧加諾的一位鋼材貿易商在土耳其購入一批鋼坯並將其出售給倫巴第的一家鋼廠時,很少用自有資金支付貨款。購貨價款由銀行依據跟單信用證支付,貨物在海上運輸期間質押給該銀行,買方的付款則流回由該銀行控制的帳戶。如果貿易商在港口倉庫中存有庫存,另一家銀行可能憑倉單提供貸款,同時由一家保險公司承保買方不付款的風險。第四家機構出具的保函則為貿易商在長期供貨合同下的履約義務提供擔保。因此,貿易融資是F部分所述大宗商品集群賴以存在的信貸體系。第F.I章已表明,盧加諾的貿易行大多規模較小,專注於鋼材、金屬、煤炭和能源,而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主要位於日內瓦和蘇黎世。1本章探討的問題是:這些銀行究竟提供什麼、依據何種規則、承擔何種風險,以及自2020年一系列欺詐案迫使多家國際貸款機構退出該業務以來,情況發生了哪些變化。
本章的論點是:盧加諾的貿易融資受三個層次的法律規範,必須結合起來理解。第一層是位於巴黎的國際商會制定的私人規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及其電子補充規則eUCP、《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 758)和《託收統一規則》(URC 522),並輔以《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SP98)。第二層是瑞士法:它依據《瑞士債務法》(CO)第466條及以下各條將跟單信用證視為一種支付指示(Anweisung),依據《瑞士債務法》第111條將獨立保函視為對第三人行為的允諾,瑞士法院並就濫用索賠發展出一套範圍狹窄的理論。第三層是監管層面:巴塞爾協議III的資本規則、銀行的反洗錢義務、制裁法以及2020年後採納的行業標準。理解這些層次的盧加諾貿易商,能夠談判獲得更好的融資安排,並避免那些在新加坡和迪拜令銀行損失數十億的錯誤。
本章分十個步驟展開。首先描述瑞士的貿易融資市場以及為盧加諾提供服務的銀行。隨後依次論述各類傳統工具:跟單信用證、跟單託收及為其提供支持的提單,以及見索即付保函和備用信用證,並介紹瑞士關於濫用索賠的判例。關於結構性和交易性大宗商品融資的一節,涵蓋借款基礎融資、出口前融資和預付款融資、回購和存貨融資、應收賬款購買、福費廷、風險參與以及信用保險。本章接著分析2020年的欺詐案和銀行的撤出、監管和監督框架、基於貿易的洗錢以及船舶和單據篩查,以及瑞士法下貿易單據的數碼化。最後提供一份關於盧加諾貿易行銀行關係的核對清單。制裁和出口管制在第G.II章論述,反洗錢框架和有組織犯罪在第G.III章論述,透明度在第G.IV章論述。本章在貿易融資需要時會引用這些章節。
結論
貿易融資是F部分所述大宗商品集群的信貸體系。對盧加諾的貿易商而言,它首先是交易性融資:跟單信用證、託收、保函、貨物和單據質押以及應收賬款轉讓,並以對貨物和付款流的控制作為擔保。其法律框架將幾乎普遍適用的國際商會規則與聯邦最高法院以相當一貫的方式發展起來的瑞士規則結合在一起。跟單信用證是《瑞士債務法》第466條及以下各條所規定的支付指示,須經嚴格的形式審查。獨立保函是《瑞士債務法》第111條所規定的允諾,擔保人須見索即付,僅在索賠明顯構成濫用且該濫用對銀行而言顯而易見時,方可阻止付款。正如蘇黎世法院2020年、2024年和2025年的判決所示,瑞士法院嚴格適用“先付款,後訴訟”的原則。
2020年的欺詐案暴露了這一體系的薄弱環節。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非貨物;當單據系偽造、重複或與貨物脫節時,擔保便不復存在。由此導致多家國際銀行退出大宗商品融資,隨後又因2022年的制裁出現第二輪撤離,使中小貿易商的貿易融資更加稀缺、更加昂貴。盧加諾受到的影響大於日內瓦,因為其貿易商規模較小,而為其服務的銀行主要位於日內瓦和蘇黎世。業界的應對之道是迴歸基本原則,即通過2021年的STSA指南和Wolfsberg原則:核實提單、追蹤船舶、獨立檢驗以及控制付款流。瑞士沒有專門針對大宗商品貿易融資的監管文件。銀行的義務源於一般性的銀行法、反洗錢法和制裁法,聯邦委員會在2020年認為這些法律總體上是充分的。
貿易單據的數碼化可能會逐步減少單據欺詐。瑞士已通過分佈式賬本證券,以及自2026年7月起在海商法中明確承認電子提單,為電子物權憑證建立了現代化的法律基礎。市場尚未大規模採用這些單據,而大多數區塊鏈貿易融資平台的失敗也提示人們需保持謹慎。對盧加諾貿易商而言,本章的教訓是務實的:其獲得融資的能力,既取決於其資產負債表,同樣取決於其自身的治理、透明度、交易對手篩查和單據管理紀律。下一章將轉向如今左右南部邊境每一筆交易的制裁和出口管制制度。
五句話概要
盧加諾的大宗商品貿易商依賴於交易性貿易融資,主要由UBS、各州立銀行和總部位於日內瓦的貸款機構提供,形式包括依據UCP 600的跟單信用證、依據URC 522的託收、依據URDG 758和ISP98的保函,以及以貨物、單據和應收賬款為擔保的融資安排。瑞士法將跟單信用證視為《瑞士債務法》第466條及以下各條所規定、須經嚴格形式審查的支付指示,並將獨立保函視為《瑞士債務法》第111條所規定的允諾,僅在存在明顯且可識別的濫用時方可阻止付款。2020年Hin Leong、Agritrade和GP Global的欺詐案表明,偽造或重複的單據會摧毀銀行的擔保,多家國際貸款機構因此退出該業務,使小型貿易商的融資更加稀缺。瑞士的監管依賴於一般性的銀行法、反洗錢法和制裁法,並輔以STSA 2021年的最佳實踐指南、Wolfsberg貿易融資原則以及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巴塞爾協議III資本規則。瑞士的分佈式賬本證券以及自2026年7月1日起對電子提單的明確承認,為數碼化貿易單據提供了法律基礎,但貿易商獲得融資的能力首先仍取決於其自身的治理、透明度和單據管理紀律。
註釋
- 參見第F.I章。經2025年12月3日會員大會批准,盧加諾大宗商品貿易協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包括:UBS Switzerland金屬和石化產品大宗商品貿易融資主管、Banque Cantonale Vaudoise貿易融資信貸分析主管、Zürcher Kantonalbank大宗商品貿易融資董事總經理,以及Banca dello Stato del Cantone Ticino的一名董事會成員:LCTA,“Comitato esecutivo”,https://www.lcta.ch/lcta-comitato-esecutivo/。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